2013年7月15日,“上訪媽媽”唐慧案以二審終審唐慧的勝訴告終,這是一個具有標志性意義的判決。唐慧案就此終結,或許很快就會淡出人們的視線并被遺忘,但它揭示的問題卻遠未完結,或許還只是一個新的開始。
近年來,湖南永州唐慧勞教案之所能成為中國整個社會的典型事件和熱門話題,影響已經遠遠超出勞教甚至司法的范圍,成為全社會各行各業(yè)和各個界別人士熟知并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人們一直懷有期待,無疑是因為這一事件代表和反映的確乎不只是勞教本身的問題,而是由此可窺我國司法改革乃至中國社會未來發(fā)展的方向選擇。
一、勞教的實質和改革原則
如何看待勞教首先弄清楚勞教是什么或怎么回事是必要的。簡單地說,建國之初,經過1950-1951的“鎮(zhèn)反”運動,新生的社會主義政權得到基本鞏固,新中國的監(jiān)獄制度即勞改制度也相應建立。為了進一步鞏固我國的社會主義政權,1955年中共又發(fā)動了“肅反”運動,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發(fā)出了《關于徹底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根據這一指示,作為處理被“肅反”出來的部分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措施,勞動教養(yǎng)應運而生。因此,勞動養(yǎng)教自始就有勞改制度的補充----“二勞改”之稱。但經過“肅反”今天意義的勞教并沒有隨即形成,在“肅反”后的一年多時間里,全國收容的勞教人員僅只一萬人左右。“肅反”之后1957開展的“反右”運動,大規(guī)模和中國特有的勞動教養(yǎng)才真正得以確立并沿用至今。
勞教的誕生和發(fā)展歷程表明:勞教是處理中國社會彼時政治問題的斗爭工具和社會管理的行政手段,根本有別于屬于司法范疇的勞改和判刑。并且勞教的這一屬性在其后來的發(fā)展變化中沒有發(fā)生根本改變,這正是勞動教養(yǎng)在近30年中國社會法治化進程中,始終面臨法治化和司法化瓶頸的根本原因所在。事實上,從1986年開始,勞教立法就與勞改立法一道每每被列入國家六五、七五、八五、九五立法規(guī)劃,只是勞改立法的進程以1994年《監(jiān)獄法》的頒行而修成正果,而勞教立法至今卻有進程無進展。
顯然勞教早已不適應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和諧社會的要求。從發(fā)展的角度出發(fā),明確勞教中存在的、我國未來司法改革必須解決的問題和原則是必要的。
一是較長時間剝奪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處罰和措施必須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通過法律制定,即有法可依;
二是依據此項立法作出的實體和程序的制度安排,任何個人和組織無法再“合法”或不違法地侵犯公民個人的人身自由和相關權利,即法治為良法之治;
三是此項法律的實施和措施的適用,必須嚴格按法治原則進行,經過司法程序、由司法機關獨立裁決,即有法必依;
四是此項法律的貫徹和有關措施的實施,必須得到切實保障和有效監(jiān)督,即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唐慧案所揭示的中國司法改革面臨的問題
由上述勞教實質和改革原則出發(fā),唐慧勞教案中揭示了我國司法改革面臨和需要解決的一系列問題。
一是司法的使命和社會定位。就事論事而言,“勞教媽媽”唐慧案確屬既簡單也復雜的疑難案件。疑難在于:唐慧無疑是受害者,其長達6年的上訪之路,歷盡種種常人難以想像的艱辛、煎熬與苦難,面對種種無奈、無望和痛苦的掙扎與堅持,不恰當地“鬧訪”實所難免。事實也是如此。所以,幾經“折騰”之后湖南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擾亂社會秩序”之名對唐慧作出勞教決定。僅就唐慧本身的行為和現行勞教規(guī)定而言,于法,不能簡單地說這一決定就是錯誤。但于理,我們的國家和社會沒有理由因其不恰當上訪而對之實行勞教;于情,善良的人們也難以接受這一結果。這也被后來撤銷勞教決定的終審判決所證實:在撤銷勞教決定的同時并沒有作出勞教決定錯誤的判決。既然沒有判決勞教決定適用錯誤,那么,撤銷和賠償的根據、理由何在,人們不禁會又生新疑:這一司法裁判的依據是什么、又是如何作出的、是否有隨意或被操縱之嫌?
其實這正是唐慧案之所以一直是舉國矚目的“名案”和“大案”的根本所在。即: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的歷史進程中,司法的使命和定位是什么?我們相信唐慧之所以被勞教,無疑也是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基于維穩(wěn)大局和“鬧訪”的巨大壓力不得已而為之,而兩次司法裁判的結果同樣如此。司法是實現和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防線。那么,司法是否因此也應當成為解決種種社會矛盾導致的“維穩(wěn)”問題的最后辦法和保障?值得我們深思。如果司法的使命和定位不當,就難有司法改革的正確方向和科學路徑。
二是法治的精神和司法規(guī)則。毫無疑問,在我國未來的司法改革中,要正確發(fā)揮司法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的職能,使法官的自由心證不由實現法律和法治精神的科學路徑變成扭曲甚至違背法律和法治精神的歪門邪道,必須堅持司法的“居中”和獨立裁判。這既是法治精神和規(guī)則的要求與體現,也是司法的生命和價值所在,因此也是我國司法改革作出正確的方向選擇必須面對和解決的根本問題之一。法治是法律之治、良法之治,而民主則是法治的基礎。法治之民主的根本體現在于,國家通過立法代表和反映多數公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時通過科學嚴密的司法程序確保法律的實施和實現,即體現和實現民意。因此,堅持法治的精神和原則,就必須排除對司法居中和獨立裁判的干擾、干預和干涉。在唐慧勞教案中,司法裁判受到了諸多法治和司法之外因素的干擾和壓力。既有來自當事人唐慧不利維穩(wěn)的“無休止”上訪、鬧訪的巨大壓力,也有來自法律界、司法界和公眾民意及社會輿論的“監(jiān)視”和“審判”。如此情勢之下,哪怕是強大的法律信仰、過硬的專業(yè)水準和職業(yè)操守,也會顯得微弱甚至蒼白。怎樣才能恪守法治精神,確保司法居中、獨立裁判并受到科學有效監(jiān)督,真正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唐慧案帶給我國未來司法改革的又一問題。
三是社會的法治意識、法律心理和司法環(huán)境。不論對于公民個人,還是任何組織和團體,法治都提供同等的保障。因此,法律信仰的形成是建設法治社會必要的社會心理基礎。無疑法治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理性選擇,但生活具體的。當面對鮮活生動的社會現實時,理性并不是影響和左右人們生活的唯一因素,特別是我國尚處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歷史進程當中,還沒有形成穩(wěn)固的現代法治傳統。人們在寄望通過法治得到保障的同時,往往又寄望法治有利和便利自己,否則法治便會被丟棄:國家機關及公權力部門會有種種方法規(guī)避、抗制法律和司法,而公民個人則轉而上訪、鬧訪。勞教的產生和沿用就是因為其方便、靈活、好用,成為職能機關在法治、法律之外處理和解決有關問題的有效方法,為此我們付出了侵犯公民個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權益的高昂代價。國家機關如此,公民個人也是如此。不僅唐慧被勞教和一審、終審結果如此,唐慧女兒“樂樂”被強奸和強迫賣淫案的被告(到目前為止)2名被判處死刑、2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結果也是如此。
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和司法公正需要怎樣的社會基礎和法治環(huán)境,在未來的司法改革中如何堅持做到不論對公權力機關還是對公民個人,法治都沒有特區(qū)、沒有例外、沒有“自留地”,如何從制度、體制、機制以及文化上,為實現上述目標提供保障和條件,這是唐慧案帶給我們的又一更深層的思考。
三、唐慧案帶給中國法治之路的思考
“勞教媽媽”唐慧案是個案,但即使再嚴密的法律,再科學、再嚴格的司法都會有錯案發(fā)生。顯然,唐慧勞教案反映出來的不是勞教個案的錯誤。因此唐慧作為個人才要向公權力討個公道,要個說法。如今案件以“勞教媽媽”唐慧的勝訴業(yè)已終結,但留給我們的思考卻遠未結束,它向人們昭示:
1.法治是中國社會發(fā)展不可逆轉的歷史進程,而以人為本、保障公民個人權利是法治的根本精神和核心價值。“勞教媽媽”唐慧案、大學生村官勞教案等一樁樁鮮活個案的勝訴,正是這一不可逆轉的歷史進程和價值的體現。
2.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和約束,法治是確保公權力正當、健康運行的保障,任何組織和個人的權力都必須在法治框架下運行,法治沒有特區(qū)、沒有例外。
3.勞教的改革應以法治原則為根本,以司法化為基本目標,將我國現行《刑法》、《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之外的,各種較長時期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和處罰,比如,收容教育、收容教養(yǎng)、強制戒毒、強制醫(yī)療等,統一納入法治化、司法化軌道,從制度和體制上確保,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自由不再可以“合法”、“合規(guī)”地受到侵害。實現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政府職能由“管理而控制”向由“管理而服務”的根本轉變。
4.中國司法改革的方向是恰當地制衡公權力的運行,充分保障公民個人權利,逐步實現中國傳統社會由權力本位向權利本位的歷史性過渡。而如何確保司法居中、獨立地公正裁判,則既是通過司法制衡公權力健康運行的必要,也是保障司法實現普遍公平正義的要求。
5.或許我們還需要思考,當中國社會的法治進程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歷史選擇時,我們是不是只能以“勞教媽媽”唐慧長達6年的“訟獄”之路這些不堪承受之重來換取法治的發(fā)展與進步?我們是否還有更好的選擇?
是的,中國的法治之路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