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是對原來提出的“完善國家安全體制”的具體落實,“制定和實施國家安全戰(zhàn)略”是對原來提出的“完善國家安全戰(zhàn)略”的具體要求,那么“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則是關于中國國家安全新的戰(zhàn)略思考。
2013年11月召開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關于中國國家安全的三個頂層設計新思路:一是“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二是“制定和實施國家安全戰(zhàn)略”,三是“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一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策,是對2004年9月十六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并在后來多次強調的“構建”或“健全”“國家安全工作機制”及“完善國家安全體制”的落實。
雖說1992年十四大、1997年十五大、2002 年十六大,都曾不同程度地論到了國家安全,但只有 2004年9月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才第一次比較系統(tǒng)地論述了國家安全問題,并首次提出要“抓緊構建維護國家安全的科學、協(xié)調、高效的工作機制”。在2006年10月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這一提法變成了“健全科學、協(xié)調、高效的工作機制”。到2007年10月,十七大報告把相關提法概括成“健全國家安全體制”八個字。2012年十八大時,相關內容與“國家安全戰(zhàn)略”合為一體,被表述為“完善國家安全戰(zhàn)略和工作機制”。十八屆三中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從“不能適應”的角度用了“安全工作體制機制”的表述,全會公告則從正面建設角度強調“完善國家安全體制”。至此,“完善國家安全體制”成了一個最新也最準確的表述。
從理論與邏輯關系上看,中共中央決定“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既是落實“完善國家安全體制”的需要,更是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安全體制”,是今后繼續(xù)“完善國家安全體制”的重要保障。
因此,“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是“完善國家安全體制”進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未來設立的“國家安全委員會”也將是“國家安全體制”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但是面向未來,“國家安全委員會”并不是“國家安全體制”的全部內容,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設立也不是“完善國家安全體制”的結束,而是進一步“完善國家安全體制”的開始,今后還有更多“完善國家安全體制”的任務需要通過“國家安全委員會”這個平臺設計和完成。
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的說明,在“對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fā)展利益,對內維護政治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雙重壓力”下,在“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的情況下,國家安全委員會重要而迫切的任務,是“統(tǒng)籌國家安全工作”,“加強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統(tǒng)一領導”,特別是“制定和實施國家安全戰(zhàn)略,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制定國家安全工作方針政策,研究解決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在國家安全委員會將要面對的上述多方面任務中,被習近平總書記作為“國家安全委員會主要職責”首先提出的有兩個,一是“制定和實施國家安全戰(zhàn)略”,二是“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這就出現了“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之外的另兩個頂層設計新思路。
二
國家大戰(zhàn)略包括兩個重要方面,一是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二是國家安全戰(zhàn)略。
從1953年開始,我國就公開制定并實施國民經濟五年計劃。后來,根據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計劃”變成了“規(guī)劃”,但也從經濟擴展到了社會方面。如果說以前的“五年計劃”是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的主要內容的話,那么后來的“五年規(guī)劃”事實上就是我國的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
但是與此不同,雖然不能說新中國從來就沒有國家安全戰(zhàn)略,因為
在新中國成立后中共中央、中央政府、中央軍委等黨政軍機關出臺的文件中,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報告、講話、批示、指示中,存在著不同形式的國家安全戰(zhàn)略認知和謀劃,但是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出現過任何公開的、成文的、全面的國家安全戰(zhàn)略文本。
因此,在當前變得日益復雜嚴峻的國家安全形勢下,中國應當像世界上主要大國一樣,制定和實施自己的國家安全戰(zhàn)略。
對此,學界在上世紀90年代就有過議論,2004年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也首次明確提出要“完善國家安全戰(zhàn)略”。此后,2006年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07年的十七大報告、2012年的十八大報告、2013年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一直都有“完善國家安全戰(zhàn)略”的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完善國家安全戰(zhàn)略”的要求雖然提出已近10年,全面完整的中國國家安全戰(zhàn)略文本至今還未出臺。
也許正因如此,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上說明國家安全委員會主要職責時,把“制定和實施國家安全戰(zhàn)略”放在了最前面。對此,有兩層寓意:第一,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后,將立即把制定和實施國家安全戰(zhàn)略擺上日程,直接領導或指導國家安全戰(zhàn)略的制定和實施。第二,把多年來的“完善國家安全戰(zhàn)略”提法,具體化為“制定國家安全戰(zhàn)略”,意味著出臺全面完整的國家安全戰(zhàn)略文本是“完善國家安全戰(zhàn)略”重要指標,國家安全戰(zhàn)略文本將會在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后迅速擬定出臺。
三
如果說“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是對原來提出的“完善國家安全體制”的具體落實,“制定和實施國家安全戰(zhàn)略”是對原來提出的“完善國家安全戰(zhàn)略”的具體要求,那么“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則是關于中國國家安全的全新戰(zhàn)略思考,是中共中央文件中的全新內容。
目前,我國雖有一部1993年出臺實施的《國家安全法》,同時也初步形成了一個包括《憲法》《刑法》《保密法》《國防法》等等在內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但從當代國家安全現實來說,這離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國家安全法治”還相差甚遠,因而“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就成了未來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第二項主要職責。這也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對中國國家安全的第三個戰(zhàn)略性頂層設計思路。
首先,當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是一部名副其實的法律,其名雖有“國家安全”一詞,其實不過是隱蔽戰(zhàn)線反間諜偵查方面的很不成熟的法律。因此,根據當代中國國家安全現實、國家安全理論研究成果、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建設要求,制定一部名副其實的國家安全法,就成為“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必須首先完成的一項重要任務。
其次,在各種非傳統(tǒng)安全問題日益進入國家安全領域的當今時代,不僅未來名副其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需要全面反映當代國家安全的豐富內容和復雜關系,而且還需要通過軍事、政治、經濟、文化、科技、信息、生態(tài)、情報等領域的國家安全立法來完善整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當今中國是否需要以及需要什么樣的國家軍事安全法、國家經濟安全法、國家信息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國家反間諜法,等等,都是在“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過程中需要認真思考、探索和完成的。
再次,與其他領域一樣,國家安全領域僅僅“有法可依”還遠遠達不到“國家安全法治”的要求。要實現“國家安全法治”,還要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從當前中國整個法治建設現狀來看,如果說其他領域都遠遠沒達到這一要求,那么國家安全領域要達到這一要求就更加困難了。
因此,“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頂層思路雖然已在中央文件中形成,但要真正“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特別是最終實現國家安全法治,可能還有相當長的路需要法學界、國家安全學界、國家安全政界攜手合作,共同跋涉。這更需要在新設立的國家安全委員會領導下逐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