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改革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
在中國進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的歷史時期,法治改革也要與時俱進,并貫穿到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和生態(tài)文明體制的全方位聯(lián)動改革之中,真正做到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一體化建設,實現(xiàn)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具體而言,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力推進法治改革和法治建設。
加強憲法實施,維護憲法權威。除了完善立法,更重要的是實施。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第一,可以考慮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機構中設立與其他專門委員會平行的憲法委員會,專門負責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合憲性審查和備案審查。第二,可以通過經常性的憲法解釋,來保持憲法的穩(wěn)定性和動態(tài)適應性,幫助人們統(tǒng)一、深化對憲法的認識和運用,確立憲法價值體系的共同基礎。第三,應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積極穩(wěn)妥地修改憲法,將全面深化改革的有關決議通過國家根本大法固化下來、推廣開來,通過憲法的權威來確保改革不因政府換屆或人員變動而出現(xiàn)停滯或倒退。
推進民主立法,重塑公法價值。與中國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相適應,立法工作也應適時跟進,尤其要加強在社會、文化和生態(tài)文明等重點領域的立法,并拓展公眾參與立法的途徑。立法的民主化是要調整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關系,以便作出公共決定。與此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市場的立法不是越多越好、越細越好,而是宜粗不宜細,因為這里面是信息高度不對稱的,如果一個法律難以執(zhí)行、監(jiān)督成本過大,那么就沒有存在的必要。相反,對于政府的立法則應該是越細越好,因為政府的公共行政有巨大的外部性,所以,隨著中國政府從發(fā)展型全能政府向服務型有限政府轉變,與之相應的公法建設也要跟進。沒有一個成熟發(fā)達的公法制度體系,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也難以得到保證。
深化司法改革,保證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現(xiàn)代法治概念的基本要素之一,我國憲法第126條和第131條也對法院和檢察院之于行政機關的獨立性作了明確規(guī)定,如何真正落實到法治體系中去則需要深入研究探討。首先,要正確處理好人大與司法、中紀委與司法、政法委與司法、媒體與司法、公眾與司法以及公、檢、法之間的關系,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能夠真正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權力。其次,要正確處理行政與司法的關系,防止司法行政化以及行政對于司法的干預,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要求“探索建立與行政區(qū)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司法機關的垂直化管理將斬斷其與地方權力部門之間的利益輸送紐帶。再次,要進一步增強司法的透明度、民主性和專業(yè)化,拓寬民眾的司法參與渠道,充分發(fā)揮司法在國家和社會公共治理中的救濟作用。
全面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一個成熟的現(xiàn)代市場經濟,要求政府領導方式和行政運行方式必須向規(guī)范化、有序化、制度化、法治化轉變,同時這個轉變要牽住“牛鼻子”,這樣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要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完善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為政府立法項目和行政決策提供法律咨詢。第二,要加強對現(xiàn)有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對于與簡政放權、政府職能轉變、服務型政府建設不相適應的法規(guī)要及時予以廢止,讓政府行政建基在良法之上。第三,要對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進行分解、細化和量化,將法治政府建設用量化的指標體系固化下來,讓法治建設也成為政績,突破考核體系的唯GDP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