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代結語:作為國家治理技術變遷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科學合理的檔案制度承載的是治理知識系統(tǒng)化的良性文牘主義。這類確保信息高效、穩(wěn)定流動的制度實踐,在任何時空的治理行動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秦朝末年劉邦軍隊攻入咸陽后蕭何率先搶救秦朝留存的文書檔案以及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初即把將全國的土地、人口、賦稅徭役負擔等編造成冊列為首要任務即是兩個突出的例證,更無需贅言自古希臘、羅馬始經由漫長的中世紀綿延至今的西方各國形式迥異,然而功能趨同——匯集國家治理知識/信息——的檔案制度。食品安全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構成,監(jiān)管能否擺脫“治—亂”的循環(huán)往復并賦予社會公眾穩(wěn)定的安全預期事關國家的制度能力和社會秩序控制能力。只有在完備的信息檔案系統(tǒng)支持下,關于食品安全監(jiān)管對象的信息才能在執(zhí)法科層/組織中順暢流動,馬克斯·韋伯所指的法理型治理才能獲得必備的知識基礎,才有可能經由現(xiàn)代科層體制從一種學術話語形態(tài)轉變?yōu)閷嵺`形態(tài),才能從根本上改變運動式執(zhí)法取代制度化監(jiān)管的異化治理邏輯。也唯有如此,廣大公眾才能夠在充分、及時、準確的信息指引下,以“用腳投票”實現(xiàn)自我保護和市場驅逐,在國家執(zhí)法與社會懲罰聯(lián)動合作的層面有效節(jié)省執(zhí)法成本、提升執(zhí)法績效。
由此可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建設既是食品安全監(jiān)管體系中的一個局部制度變遷,也是實現(xiàn)國家調控社會經濟事務能力的重要載體之一,其成功與否將映射出國家治理技術的重大轉型是否可能。缺乏穩(wěn)定、持續(xù)、連貫的信息流,公權力主體無法獲得關于治理對象的系統(tǒng)性知識,原初意圖再好的治理努力都將陷入被動,并產生一次次的食品安全事件后的“治—亂”循環(huán)往復;備受詬病的運動式執(zhí)法雖然績效不佳,但是在治理主體與治理對象之間缺乏精準、連續(xù)的信息聯(lián)系的情況下,它也成為“沒有辦法的辦法”,被異化為常態(tài)的治理模式。種種監(jiān)管之弊,凸顯出筆者著力揭示的認知邏輯:任何治理,從知識論的層面看,都必然受制于信息變量的深度約束,缺乏有效、精準信息指引的執(zhí)法行動極易流于無的放矢且在沒有信息導航的執(zhí)法過程中造成不少的執(zhí)法資源耗散,以至于嚴重挫敗經由食品安全領域的有效治理實現(xiàn)公序良俗的再建構以及推進現(xiàn)代“民族—國家”建設的努力。
正是在這種意義上,筆者從信息經濟學的進路切入,分離出具有知識論意義的信息變量,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制度加以研究,既為當下食品安全監(jiān)管提供有效的方案,更為借助上述的學理挖掘,提煉出從根本上制約食品安全監(jiān)管的深層次核心變量,進而在更為廣闊的“歷史—社會”語境之下,揭示知識/信息作用于國家治理的途徑、軌跡和演化邏輯,檢驗“任何治理努力,皆無從繞開信息變量之約束”的法理學命題,為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監(jiān)管的“民族—國家”建設提供一個重新審視、建構治理技術的視窗。
注釋:
①參見沈巋:《食品免檢制之反思——以風險治理為視角》,《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
②參見《阜陽劣質奶粉事件》,http://baike.baidu.com/view/1188485.htm, 2013-01-23。
③參見戚建剛:《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規(guī)制模式之轉型》,《法學研究》2011年第1期。
④⑤參見[德]馬克斯·韋伯:《支配社會學》,康樂、簡惠美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頁。
⑥參見朱立毅、周婷玉:《中國“全程監(jiān)控”三聚氰胺嚴防污染乳制品》,http://WWW.gz.xinhuanet.com/2008htm/xwzx/2010-09/26/content_20991539.htm, 2013-01-09。
⑦參見張高峰:《河南副省長通報“瘦肉精”案處置情況10人被刑拘》,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3/30/c_121246628.htm, 2012-09-09。
⑧關于信息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構成性作用和功能機理,參見戚建剛:《我國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管工具之新探——以信息監(jiān)管工具為分析視角》,《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
⑨(25)參見吳高盛:《〈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112頁,第224-227頁。
⑩(16)參見[法]米歇爾·??拢骸兑?guī)訓與懲罰》,劉北成、楊遠嬰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9年版,第193-200頁,第219頁。
(11)See Gary S. Becker, 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76, No. 2, 1968.
(12)(18)See Robert C. Ellickson, Order without Law: How Neighbors Settle Disput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 130-131, p. 200.
(13)參見張維迎:《信息、信任與法律》,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03年版,第43頁。
(14)應飛虎:《公共規(guī)制中的信息工具》,《中國社會科學》2010年第4期。
(17)See David M. Kreps, Corporate Culture and Economic Theory, in James E. Alt and Kenneth A. Shepsle, eds., Perspectives on Positive Political Econom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 106-109.
(18)See Carl Shapiro, Premiums for High Quality Products as Returns to Reputation,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98, No. 4, 1983.
(19)(20)參見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上海三聯(lián)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75頁,第53-57頁。
(21)(23)See Cass R. Sunstein, Risk and Reason: Safety, Law, and the Enviroment, The Press Syndicate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2002, pp. 32-33, pp. 86-87.
(22)參見[美]埃里克·A. 波斯納:《法律與社會規(guī)范》,沈明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頁。
(24)參見[美]凱斯·R. 桑斯坦:《網絡共和國:網絡社會中的民主問題》,黃維明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頁。
(26)參見高秦偉:《私人主體的行政法義務?》,《中國法學》2011年第1期。
(27)“瘦肉精事件”后雙匯股票在證券市場上遭遇的懲罰即是相當有說服力的典型例證。參見《雙匯發(fā)展今日復盤 開盤封死跌停》,http://money.163.com/11/0419/09/720A7O2A00251LJJ.html, 201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