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亂反正,法治伊始
1978年12月18日,中國共產黨召開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對“文革”進行撥亂反正。全會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wěn)定性、連續(xù)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從現(xiàn)在起,應當把立法工作擺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程上來。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要忠實于法律和制度,忠實于人民利益,忠實于事實真相;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建設“16字方針”由此面世。
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發(fā)布了《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吨甘尽分赋?,我們黨內存在否定法律、輕視法制、以黨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的現(xiàn)象,如果我們不下決心解決這些問題,國家制定的法律就難以貫徹執(zhí)行,我們黨就會失信于民?!吨甘尽钒涯芊駠栏駡?zhí)行《刑法》等七部法律,作為“衡量我國是否實行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標志”。這是建國后包括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黨和國家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這一概念。
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報》以“特約評論員”名義撰寫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審判總結了五條現(xiàn)代法律原則:司法民主、司法獨立、實事求是、人道主義和法律平等。該文最后說:“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審判,是我國民主和法制發(fā)展道路上的一個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體現(xiàn)了以法治國的精神,堅決維護了法律的權威,認真貫徹了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各項原則,在國內外引起了強烈反響,具有除舊布新的重大意義。”這也是最早提“以法治國”的重要中央文獻。
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一部新憲法。新憲法把馬克思主義的普遍真理同中國實際結合起來,總結了建國以來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歷史教訓,繼承并發(fā)展了五四憲法,恢復了1975年憲法和1978憲法被取消的司法獨立和法律平等原則。它在序言的最后一段特別強調了要維護憲法與法律的尊嚴與權威:“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guī)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新憲法的通過,為新時期的中國法治打下了堅實基礎。
盡管在鄧小平同志的著作中沒有“依法治國”四個字,也沒有法治國家的提法,但他卻為依法治國方略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也為法治國家的建設勾畫出了一個初步的藍圖。雖然在他的著作中只有一次提到“法治”一詞,但卻十分重要。首先,他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一個國家的興旺發(fā)達和長治久安,關鍵的、決定性的因素與條件,是要依靠一兩個英明的領導人,還是應寄希望于建立一個良好的、有權威的法律和制度?他的回答是后者。幾千年來,中外歷史上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正是對這個問題的不同回答,形成了是法治還是人治這樣兩種完全不同的治國方略。鄧小平同志在自己的著作和講話中反復論證過這個問題。他說:“我們過去發(fā)生的各種錯誤,包括(文化大革命)這樣的嚴重錯誤在內,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鄧小平同志曾在不同場合和從不同角度論證,并一再強調,不能把一個國家的興旺發(fā)達和長治久安的希望寄托在一兩個領導人的身上。他在回答意大利記者法拉奇的問題時指出,我們今后可以避免“文革”悲劇重演,辦法就是“認真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制度和社會主義法制”。這是鄧小平同志關于健全民主與法制的理論依據(jù)和指導思想,是他的民主與法制思想的精髓和靈魂,為正式確立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⑤
“制”“治”之變,依法治國
改革開放后,黨的執(zhí)政方式開始了真正意義上的轉變。特別是在黨與法的關系上,不再是把法當作黨的政策的補充,以領導人的個人意志為轉移,而是強調黨的領導人要依法辦事,強調法的權威性和穩(wěn)定性,要改變過去那種“往往把領導人說的話當作‘法’,不贊成領導人說的話就叫做‘違法’,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也就跟著改變”的局面,確立“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的新局面。⑥
中共十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guī)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更加明確了黨與法的關系。江澤民同志作為中國共產黨第三代領導集體的代表,繼承和發(fā)展了鄧小平同志關于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思想,積極推進法制建設向縱深發(fā)展,促進黨的執(zhí)政方式的轉變。1990年3月,江澤民同志在參加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全國政協(xié)七屆三次會議的黨員負責同志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各級黨組織,包括人大黨組都要遵守黨章關于“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的原則,遵守憲法關于“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規(guī)定。我們黨領導人民制定了憲法和法律,也要領導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1991年,江澤民同志強調:“黨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體現(xiàn)人民利益的,應該經過法定程序和法律形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⑦
1994年下半年,司法部黨組經過慎重研究,向黨中央正式提出為中央領導同志舉辦法制講座的報告,并且草擬了講座的選題。黨中央很快批準了報告和選題。1995年下半年,中央開始籌備第三次法制講座,司法部黨組認為,應當介紹一下法律界最關注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這個根本問題。
1996年2月8日下午,中央第三次法制講座在中南海舉行。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王家福是這次講座的主講人,他向中央領導同志講授了《關于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在這一次講座的總結講話中,江澤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國方略,并對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進行了全面深刻的闡述。他指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是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們黨和政府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方針。”⑧
1996年3月,八屆人大四次會議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等,鄭重地將“依法治國”作為一項根本方針和奮斗目標確立下來。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召開。黨的十五大對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作了如下概括:“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從而正式將依法治國提升到“治國方略”的戰(zhàn)略高度。在起草十五大報告的過程中,王家福等一批法學家建議將“法制”改為“法治”,這一提法最終被中央采納。十五大第一次用“法治”代替“法制”,提出了“法治”目標,這是一個歷史性的突破,標志著中國共產黨在治國目標的認識上發(fā)生了一次飛躍,是黨的領導方式和執(zhí)政方式的重大改革。
1999年3月,九屆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jù)中共中央建議提出的憲法修正草案,用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立了鄧小平理論在我們國家的指導地位,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了憲法。
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zhàn)略目標,是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就治國方略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進程中一個新的里程碑。這既是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興國的需要,也是建設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和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關鍵所在。
第一,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內涵。江澤民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xiàn)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第二,指出了依法治國的歷史必然性。江澤民同志認為,依法治國是“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這是在新世紀到來之際,就未來中國的治國方略做出的重大戰(zhàn)略性調整;也是從中國的國情出發(fā),符合歷史發(fā)展需要的決定;更是中國走上穩(wěn)定、富強道路的必然選擇。
第三,明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目標。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目標是實現(xiàn)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的法制化,從而構建一種和諧有序的社會生活。政治生活的法制化,對內要求通過健全黨的規(guī)章制度,完善民主政治制度,保證黨員權利得以實現(xiàn),確保民主集中制原則得以執(zhí)行;對外要求通過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政治協(xié)商制度、基層各項民主制度等,保證人民權利得以實現(xiàn)。經濟生活的法制化,要求以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作基礎,完善各個經濟生活領域的法律制度,促使社會經濟有序發(fā)展和良性循環(huán)。社會生活的法制化,就是要通過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推動社會的進步與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