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價值觀與生活方式
從全球化大趨勢看,越是隨著各民族之間交往的擴大和頻繁,各民族社會的價值觀就越會提升其開放性、包容性和普遍性,并在更高的歷史層面上生長出個性和特殊性。既順應世界潮流、遵循人類演進之通則,又發(fā)揚自己的優(yōu)秀傳統(tǒng),作出我們獨特的貢獻,已是中國思想理論界之共識。
人們在生活中形成的習慣、經(jīng)驗、常識、格言、規(guī)矩、信念以及由此構成的生活道理,就包含了人的價值觀,人的信念或信仰更是價值觀的核心部分。其實,生活的“價值”本身就蘊含著“評價”,并由此通向“價值觀”即價值或評價的“觀念”系統(tǒng)。
人的生活或生活世界是由人的生命活動依據(jù)自己的需要和目的營造出來的,它本身就有價值的屬性,價值甚至可以說就是人的生活或生活世界的基本性質。從認識論的角度,固然可以說人的生活或生活世界也是客觀事實,存在于人的主觀意識之外,人們對它也有一個能否正確認識的問題。但是,從存在論的角度看,生活的社會的事實與自然事實卻有著基本性質的差異,自然事實天然自在,可以不摻雜任何人為的因素,對它的把握所需要的只是人的認知能力;而生活的社會的事實卻是人的生命活動的過程與對象化的結果,尤其是這種事實的形式方面和它的功能,更是直接體現(xiàn)著人的目的和意圖,并且只有作用于、實現(xiàn)于人自身,被人們體驗和感受,才能確證其存在。因而,對于人來說,生活的社會的事實的直接現(xiàn)實性,也就是被人感受著和品評著的主觀性或屬人性,——這里的主觀性主要不是指人的主觀認識,而是指人的感受、情感、意志等機能的反應。所以,生活的社會的事實,不能歸結為人與對象任何一方本來的結構或性質,亦即不是休謨、康德所說的“自然”與“道德”、“是”與“應當”的單一方面,而是雙方所達到的高度契合或本質的統(tǒng)一;蘊含于這其中的“價值”,則是在這種契合或統(tǒng)一中體現(xiàn)出來的人的能力及其功能,也是被人們所感受、體驗著的屬人的性質,包括主體性、對象性、和諧性或圓滿性。反過來說,人們當下體驗和感受著的“快樂”或“痛苦”,對人來說也是實實在在的功能性的事實。例如,人的生理性的“痛感”即肌肉的或神經(jīng)性的疼痛,不是人憑空想象出來的幻覺,而是因肌肉或神經(jīng)受到損傷或發(fā)生疾患引起的官能反應,它對別人不存在,對自己卻是真實的;至于人非生理或超生理性的“精神感覺”,如欣賞藝術的美感、助人為樂的樂感、事業(yè)成功的自豪感、人格受到尊敬的尊嚴感等,即所謂的“精神感覺”、“實踐感覺”(如意志、愛),本身都是人在長期的對象性活動中形成的意識或心理機能的反應,并且能夠直接影響人的生理和行為,影響人與社會的關系,既屬于人的意識或觀念世界,又是真實不虛的。換言之,只要是與人的情感和態(tài)度相關的評價,總會有“自我相關”即“自為”的性質。
所以,康德特別強調:“為了判斷某一對象是美或不美,我們不是把(它的)表象憑借悟性聯(lián)系于客體以求得知識,而是憑借想象力(或者想象力與悟性相結合)聯(lián)系于主體和它的快感或不快感。鑒賞判斷因此不是知識判斷,從而不是邏輯的,而是審美的。至于審美的規(guī)定根據(jù),我們認為它只能是主觀的,不可能是別的。”又說:“一切的愉快(人們說的或想的)本身就是一個(快樂的)感覺。于是凡是令人滿意的東西,正是因為令人滿意,就是快適的(并且依照著各種程度或和其他快適感覺的關系如:優(yōu)美,可愛,有趣,愉快,等等),承認了這一點,那么,規(guī)定著傾向性的諸感官的印象,規(guī)定著意志的理性諸原則,或規(guī)定著判斷力的單純的反省的直觀諸形式,有關情感上的快樂的效果,——這一切便是全然同一的了。因為這是它的狀況的感覺里面的快適,又因為最后我們的一切能力的使用畢竟是為著實踐的,而且必須在這里面結合為它們的目的,所以人們就不能期待他們對事物及其價值的品評,除了依憑它們所許的愉快以外還有別的什么。”63 康德的這些論述說明,人們生活中的“感覺”本身固然是“主觀”的,但卻不是虛幻的,因為人所感覺到的,就是他的實踐及其目的所要實現(xiàn)的內容,這就是人的身心的健康愉快;因而愉快的反應本身就是人對自己的生命和生活狀態(tài)滿意的評價。所以,人們的生活體驗和感受是要激發(fā)人自己的情感和意志,使其形成關于生活的特定態(tài)度和行為取向,從而內在地影響、改變自己的生命和生活本身。所以說價值及其評價具有“自為地存在”的性質。
可見,當我們說到“價值”時,已經(jīng)包含了價值的“品評”或“評價”。“價值”與“評價”內在相通,其區(qū)分是相對的。如同“善惡”、“好壞”,一方面指稱對象的某種性質,另一方面由于這種性質與人的生存密切相關,甚至就是人的生存的屬性,因而它也就必定呈現(xiàn)于人的生理的或精神的感受與變化之中,促使人們形成一定的情感態(tài)度,給出判斷、評價與選擇。“善善惡惡”的成語,就很好地說明善惡不止是表示事物“性質”的形容詞,還是表示人的“態(tài)度”與“選擇”的動詞。如果這“善惡”就發(fā)生于人自身,屬于人的行為動機或意向,那“善惡”作為價值與評價就合二為一了,王陽明心學“四句教”之合理性即在于此。64
從認識論的邏輯上說,評價要以價值的存在為前提,且由于評價會因人而異,甚至因人的興趣和心情而異,因而導致評價與價值的“事實性”發(fā)生出入,人們也會由此得出“價值是客觀的,評價是主觀的”判斷,并要求評價盡可能地“客觀”即“符合”價值的事實性。人們對于“有益”或“有害”的事物及性質——包括人自己的思想和行為,的確未必有正確的認識,或者需要很長時間才能認識清楚。但是,在做出這種區(qū)分時,一定不要忘了我們前面的解析,也就是一定要知道價值的客觀性是屬人的客觀性,并內在地關聯(lián)著人自己的感受、體驗、觀賞、品味、好惡這類具有鮮明的情感特征和主觀態(tài)度的評價,這些評價本身就構成了價值的開顯和實現(xiàn)條件。因而,如果這里所說的“評價”就是當事人的評價,而非“第三方”的“評價”,那么,它就必定具有“自我相關”的結構和“自為”的功能,這也是價值評價的“個體性”和“差異性”之由來。
如果說“鞋子合不合腳,只有自己的腳知道”,從生活實踐的觀點看,這不止是說對象不同,人們的感受也不同,更是表明每個人都有自己生活的價值選擇權和裁判權。但是,如果問題變成如何看待人們面對“同一對象”的不同評價,或者就人們生活的相關性或公共性而言,那么,即使“一千個人有一千個哈姆雷特”,難道這些人的評價完全沒有公度性,沒有高下優(yōu)劣之分嗎?換言之,在價值問題上,有沒有公共的普遍的尺度?
我們先來看康德的有關論述。康德對“快適”、“美”與“善”作過如下說明:“關于快適,每個人只須知道他的判斷只是依據(jù)著他個人感覺,并且當他說某一對象令他滿意時,也只是局限于他個人范圍內,那就夠了。”“有人愛吹樂,有人愛弦樂。在這方面爭辯,把別人和我不同的判斷認為是不正確,說它是背反邏輯而加以斥責,這真是蠢事。關于快適,下面這一原則是妥當?shù)?,即:每一個人有他獨自的(感官的)鑒賞。”而對“美”的鑒賞則超出了感官的范圍,因為它是“反省的鑒賞”,是另一種形式的“直觀”,這種直觀并不基于“概念的普遍性”,而基于“主觀”的“共同有效性”。“這名詞不是指表象對認識能力的關系,而是指表象對每個主體的快感及不快感的關系。”它不屬于“客觀的普遍有效性”,而屬于“主觀的普遍有效性”。65 換言之,審美判斷就是表現(xiàn)為直觀的“精神感覺”,是人們在共同生活中與對象建立全面的相互適應與和諧關系所形成的“心意狀態(tài)”發(fā)揮的功能,這里的心意狀態(tài)就是足以激發(fā)人“自由情緒”的人們共通的心理和情感,遇到適宜的對象它就會引發(fā)人的愉悅感、親近感??档聦懙溃?ldquo;人要用自己的眼睛來看那對象,好像他的愉快只系于感覺;但是,當人稱這對象為美時,他又相信他自己會獲得普遍贊同并且對每個人提出同意的要求。”“美的藝術是一種意境,它只對自身具有合目的性,并且,雖然沒有目的,仍然促進著心靈諸力的陶冶,以達到社會性的傳達作用。”對“善”的判斷又不同于美,因為“善是依著理性通過單純的概念使人滿意的。……去發(fā)現(xiàn)某一對象的善,我必須時時知道,這個對象是怎樣一個東西,這就是說,從它獲得一個概念”,“就善的方面而言判斷固然也有理由要求著對于每個人的有效性,但是善只經(jīng)由概念作為一普遍的愉快的對象被表示出來的”。66 這從我們稱贊一個孩子“有禮貌”、“懂事”中即可看出,小孩子知道給客人讓座或端水,不止是他做了有益于別人的事,更重要地在于他的行為說明他開始懂得或理解“做人”或“與人交往”的社會性觀念和規(guī)范,人們正常而友好地生存的社會性要求,通過孩子幼小心靈中“愛”的開啟而滲透到他(她)的成長之中。久而久之,在人們贊許的目光下,孩子的道德實踐也能達到“助人為樂”的快樂境界,而這意味著他從一個具有偶然性的自然人,生長為具有普遍的社會規(guī)定性的社會人。顯然,康德是以價值形態(tài)的差異,說明價值判斷(評價)的差異,即哪些價值或價值判斷純屬個人的事情,哪些價值或價值判斷是普遍的或公共的事情,生理感覺和愛好屬于個人,而道德這一本來就是因應人際關系或共同體的需要而產(chǎn)生的價值現(xiàn)象,其普遍的規(guī)范性自然更為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