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的話:歷史上積貧積弱的舊中國,曾經(jīng)遭受怎樣的不公境遇?近代以來,為實現(xiàn)民族復興,國人為何前赴后繼、矢志不渝?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孟慶龍研究員廣泛搜集整理了英國國家檔案館和印度國家檔案館存放的相關原始檔案文件,中國的重要檔案文獻資料,當事人的日記、回憶錄,以及國內(nèi)外學者的主要研究成果,對各方資料進行了全面、客觀、系統(tǒng)的分析和解讀,撰成“西方霸權陰影下的弱國舊事——英國圖謀西藏‘自治’與中印邊界問題緣起”一文,展現(xiàn)了百年前西方霸權對舊中國毫無公理的強權行徑,以近代外交史實生動地說明了實現(xiàn)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對國家和民族有著何等重要的意義。文章論據(jù)翔實,論述充分,兼具較高理論價值和重大現(xiàn)實意義,在此向讀者鄭重推薦。
(標題為編者所改,作者原題為:英國圖謀西藏“自治”與中印邊界問題的緣起)
【摘要】英國對中國西藏早就有野心,曾一度動過吞并西藏和支持西藏“獨立”的念頭,后來演變?yōu)橥ㄟ^多種手段努力削弱中國中央政府與西藏的關系,圖謀使西藏實現(xiàn)“自治”,進而達到實際控制西藏的策略。英國先是提出中國對西藏僅擁有“宗主權”,后又一手策劃西姆拉會議,逐步提高西藏的地位,為西藏“自治”制造歷史“依據(jù)”和法理“依據(jù)”。英國在西藏問題上的一系列圖謀和行徑,特別是劃分“內(nèi)藏”和“外藏”,企圖擴大西藏地方政府的權力,并迫使中國政府代表草簽以條約方式承認包含“麥克馬洪線”的地圖的西姆拉協(xié)定,為日后中印邊界問題埋下了紛爭的種子。
【關鍵詞】英國 西藏“自治” 西姆拉會議 麥克馬洪線 中印邊界問題
【中圖分類號】K561 【文獻標識碼】A
19世紀末20世紀初,英國加緊了對西藏的侵略和滲透,企圖將它與中國分裂開來,獨自控制西藏。為此,英國政府和英印政府的文武官員們,密謀對西藏采取外交、經(jīng)濟和軍事行動。經(jīng)過英國外交部、英印政府及英國駐有關國家外交官的多次活動,英國人千方百計、精心策劃,采取了各種手段和伎倆,一步步逐漸提升中國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的地位,使之在西姆拉會議上與中國政府代表地位幾乎同等;企圖通過迫使中國政府代表簽署西姆拉協(xié)定,以條約的方式承認英國人一手搞出來的“麥克馬洪線”。在各種實力對比均處弱勢的情況下,中國政府代表陳貽范在未經(jīng)中央政府同意的情況下,草簽了西姆拉協(xié)定的草稿,但未在協(xié)定正式文本上簽字和蓋章,并明確聲明草簽無效,中國政府也不予承認西姆拉協(xié)定。但西方國家和印度等只提中國代表簽署協(xié)定,而閉口不談該協(xié)定的效力問題。從歷史發(fā)展來看,英國為圖謀西藏“自治”而一手炮制的西姆拉協(xié)定及所附的“麥克馬洪線”,成為日后印度在中印邊界問題上所持立場的主要歷史“依據(jù)”和法理“依據(jù)”。
西姆拉會議前英國對西藏的侵略和圖謀
英國在19世紀下半葉吞并全印度后,逐步向喜瑪拉雅山區(qū)推進,企圖侵占中國西藏。1888年,英國利用種種借口發(fā)動了第一次侵略西藏的戰(zhàn)爭。19世紀末20世紀初,英國與俄國對西藏的爭奪十分激烈。為達到盡快驅(qū)逐俄國勢力、完全控制西藏的目的,英屬印度總督寇松在1903年1月首次提出中國對西藏的“宗主權”問題,①企圖借此概念否定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實為日后英國將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提供法理“依據(jù)”。1903年11月,趁中國內(nèi)憂外患之時,英國軍官榮赫鵬上校等率領一支英國探險隊發(fā)動了第二次侵略西藏的戰(zhàn)爭,表面上是為了解決錫金和西藏的邊界問題,真正目的是建立英國在西藏的霸權。1904年8月,英軍攻陷拉薩。榮赫鵬脅迫噶倫等西藏官員簽訂《拉薩條約》(即《英藏條約》)。該條約不但只字未提中國對西藏的主權,第九款還把中國暗列為“外國”,②企圖排斥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建立英國對西藏的保護關系。清政府所派駐藏大臣拒絕簽署該條約。后經(jīng)過修約談判,清政府與英國在1906年簽訂《中英續(xù)訂藏印條約》,英國承認中國對西藏的領土主權,并承諾“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則承諾不準其他國家“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內(nèi)治”。該條約為英國繼續(xù)干涉西藏事務提供了借口。
英國對西藏的步步緊逼,特別是1904年英國與西藏直接貿(mào)易關系的正常化,使清政府更加警醒。為防止失去西藏,清政府采取了一些有力措施,加強對西藏的管理。為了在行政上加強對西藏的統(tǒng)治,清政府把打箭爐并入四川。在平息西藏土司叛亂后,1906年7月,清政府考慮到“四川、云南兩省毗連西藏,邊務至為緊要”,決定設立相當于省級建制的川滇邊特別行政區(qū),任命趙爾豐為川滇邊務大臣,轄東起四川打箭爐、西至昌都,南起云南、北至青海湖和甘肅的廣大地區(qū)。1908年2月,清政府任命趙爾豐為駐藏大臣兼川滇邊務大臣。1909年,趙爾豐率軍挫敗進攻巴塘的西藏叛軍,并乘勝進入西藏,一直到達江達宗。1910年,為削弱英國在西藏的影響,清政府增兵拉薩。十三世達賴喇嘛命藏兵武力抵抗清軍,失敗后逃往英屬印度。中央政府革除了達賴的一切封號。
辛亥革命前夕,面對腐敗、羸弱的清朝,英國加強了對中國西南地區(qū)的侵略。一些英國軍官認為此時正是干預西藏、與西藏發(fā)展獨立于北京的關系和消除俄國在西藏勢力的好時機。1911年2月,英軍占領云南片馬。同年6月10日,北京的《北華捷報》報道說,英國人想讓清政府同意把片馬以德國租借膠州灣一樣的期限和條件租給他們,此外還要開辟自由貿(mào)易區(qū),建立一條連接緬甸和云南的鐵路。此時已處于風雨飄搖之中的清政府對英國意在割裂西藏的膽大妄為的行為很是惱火,但又幾乎無計可施。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發(fā)后,清朝駐西藏軍隊給養(yǎng)不保,準備撤離。
辛亥革命后,面對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承認中國新政權、中國的國際地位有所提高的局面,英國擔心其在列強中的話語權會逐漸減少、在中國的利益受損,遂急于鞏固其在西藏的地位。1912年1月13日,英國外交部為探討是否能形成可行的西藏政策,向英印統(tǒng)治當局提出幾個問題征求意見:(1)根據(jù)相關條約,英國政府是否有權利反對把西藏完全包含在中國之內(nèi),如反對,英國的利益是否會得到最好的維護;(2)英國如持反對立場,是否會在中國引起反英抗議活動或中國其他邊遠地區(qū)的肢解;(3)如持反對立場,英國政府是否應采取有效措施。英印政府的意見是,如反對把西藏完全包含在中國之內(nèi),英國的利益(包括在尼泊爾、不丹和錫金的特殊權益)都會得到最好的維護,也不大可能招致反英抗議活動。③
英國在經(jīng)濟方面也有動議。為了加快清軍從西藏的撤離,英國駐錫金政治專員C.A.貝爾提出不允許中國人經(jīng)印度去西藏,建議英國與尼泊爾、不丹和錫金聯(lián)手,禁止向西藏輸出大米,因為大米是駐藏清軍的主要食物,大米供應不??善仁骨遘姳M早撤離西藏。貝爾的建議雖未被采納,但表明了英國一線外交官對英國的西藏政策所持的激進立場。④
中國越來越懷疑英國人對西藏的新圖謀,這在政府和輿論層面都有反應。1912年春,中英雙方盡管在達賴返藏問題上取得共識,但動機不一。中華民國政府認為,達賴在印度逗留了兩年,有助于他擺脫此前流露出的親俄傾向。為了穩(wěn)定西藏,中華民國政府對達賴喇嘛采取了更具安撫性的態(tài)度。新上臺的大總統(tǒng)袁世凱致函達賴喇嘛,恢復了此前授予達賴的所有封號和頭銜,還撤銷了引起藏人不滿的西藏辦事大臣聯(lián)豫的職務,任命鐘穎為代理。中國媒體反應強烈。1912年3月最后一周的《京話日報》刊登了該報記者發(fā)自印度加爾各答的一篇報道,抗議2月19日孟買媒體的一則新聞,該新聞稱英國敦促達賴在拉薩建立一個對英國“友好”的政府?!毒┰捜請蟆肪嬗瞬灰深A達賴作為西藏教首的事務,敦促英國人保持中立。⑤
對于達賴,英國政府很有自信。英國人認為,在達賴流亡印度期間對他的盛情款待(每年花費約2萬盧比),已經(jīng)在一定程度上培養(yǎng)了達賴某種對居停主人的忠誠感,特別是在對達賴做了大量的工作后,已經(jīng)有把握控制他了,甚至覺得沒必要去支持西藏另一支重要力量扎西喇嘛了。部分英國外交官建議趁機干涉西藏,擴大英國的影響。1912年4月,英國駐錫斯坦和凱恩的領事奧康納少校寫信給英印政府外交部長麥克馬洪,提出:鑒于俄國處理蒙古問題沒用太長時間,英國“現(xiàn)在必須考慮與西藏的關系”,西藏局勢的發(fā)展一旦出現(xiàn)機會,英國就要立即抓住。英國駐尼泊爾的代表曼納斯-史密斯中校向英國政府建議,由尼泊爾為西藏軍事力量提供主要支持,以使拉薩政府能夠利用當前的機會,趕走中國軍隊,在西藏建立一個自治政府。⑥曼納斯-史密斯的建議未被麥克馬洪和尼泊爾王公采納。
但奧康納的另一個建議讓麥克馬洪動了心思。奧康納在1912年4月21日提出:在承認中華民國所派駐藏官員之前,英國政府應從中國得到如下讓步:(1)中國應繼續(xù)保證1906年4月簽署《艾奇遜協(xié)定》時西藏的地位;(2)英國在拉薩建立代理機構;(3)廢除英國很不滿意的1908年中英西藏通商章程。奧康納打的算盤是:如果在拉薩派駐英國代表,就“表明英國負有保證西藏不被中國并為一體的責任的延續(xù)”,還可以抵消中國派駐西藏大臣的影響,使達賴安心。⑦
這期間英國采取的最重要的外交行動是英國駐北京公使朱爾典提交的照會。1912年6月,袁世凱命令云南與四川軍隊進軍西藏,并在四川巴塘打敗了藏軍。8月17日,朱爾典向中華民國政府呈遞一份照會,要求西藏作為中國擁有宗主權(suzerainty)而非主權(sovereignty)的自治國家(autonomous country),得到中國政府的正式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拒絕了朱爾典的要求,堅持中國中央政府在西藏擁有完全的行政管轄權,不受任何條約的限制。英國人狡辯說,依據(jù)1906年4月的《中英續(xù)訂藏印條約》,中國無權實際干預西藏的內(nèi)治,也無權改變西藏現(xiàn)狀。中華民國政府也援引《中英續(xù)訂藏印條約》,指出只有中國政府有權在西藏進行干預。
朱爾典還企圖削弱中華民國政府對西藏的管理能力,他堅持要限制在拉薩的中國軍隊的數(shù)量。中華民國政府認為:在西藏保有駐軍2000人并非不合理,向西藏派駐軍隊是防御性的,旨在執(zhí)行條約義務,英國沒有理由干涉西藏事務,因為英國與西藏的通商貿(mào)易已通過現(xiàn)有條約得到了保證。朱爾典反駁了中華民國政府的上述觀點,繼續(xù)要求依據(jù)其1912年8月的照會,就西藏地位問題締結一項新的協(xié)議。
英印政府中也傳出主張派英軍直接入侵西藏的聲音。有人提出,如果中國拒絕朱爾典1912年8月的照會,英軍就侵入西藏。英印政府外交部副部長A.H.格蘭特等人認為,如果英國當權派中對此事談論的人多了,就有可能導致英國政府做出對西藏發(fā)動另一次軍事入侵的決定,英軍再次入侵西藏的危險是存在的。
英國官員急于把中國軍隊排擠出西藏,以加強英國在與中國政府談判時的地位。1913年1月10日,A.H.格蘭特在提交給麥克馬洪一封給俄國總領事的信的草稿中說:如無意外,過不了幾天,中國軍隊就要最終離開西藏了,屆時西藏就不會受漢人的干預了。如果這成為現(xiàn)實,定會成為英國與中國政府談判中的資本(優(yōu)勢),在相當程度上會加強英國的態(tài)勢。⑧
英國還利用國際媒體打心理戰(zhàn),向中國政府施壓。1913年1月的第一周,一些英國報紙對俄國報紙有關多治夫(又名德爾智,藏文名字為阿旺洛桑,頗得十三世達賴信任,對達賴與俄國關系影響很大)與俄國談論把西藏作為英俄保護國的想法進行了廣泛報道。俄國駐加爾各答總領事對此報道斷然否認。鑒于1904年英國人入侵西藏前,英國駐北京公使制造過諸如中國政府正在考慮宣布西藏是它的一個省的傳言,此次英國報紙的報道有可能也是英國人故意造的謠,目的是向中國政府施壓,讓其同意與英國人坐到談判桌邊。
關于英國人在西藏尋求的真正目標,他們自己公開聲稱:決非要把西藏據(jù)為己有,既無興趣把西藏作為英國的保護國,也不想正式吞并西藏;他們在西藏的全部要求,就是建立一個對英國友好的政府,該政府的邊界不受干涉,英國與西藏的商業(yè)利益得到保護。
英國在與中國的談判中蓄意抬升西藏的地位
為了實現(xiàn)西藏“自治”的圖謀,英國人絞盡腦汁、精心設計,在與中國政府的談判中,一步步、漸進式地抬升中國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的地位。從1905年的中英談判到1913~1914年的西姆拉會議,英國人費盡心機,在禮遇方面對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一點點提高,以至于將其與中國中央政府代表的地位視為等同。
在1905年至1906年中英就《中英續(xù)訂藏印條約》舉行的雙邊談判中,沒有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參加。而在1907年至1908年中英西藏通商章程會談中,西藏官員參加了會談,但其地位明顯低于中國中央政府大員。在此次會談中,雖然英國有意安排中國中央政府欽差大臣張蔭棠和西藏地方政府噶倫汪曲從拉薩同乘一輛車,一起抵達了會議地點西姆拉,但根據(jù)西藏通商章程序文的描述,噶倫汪曲是“秉承張大臣訓示,隨同商議”。在英印政府對待的禮遇上的差別更是顯而易見。在1907~1908年于印度加爾各答舉行的談判中,張蔭棠得到了英印政府15響禮炮的待遇,而談判籌辦方對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的禮炮待遇甚至都未討論過。對中國中央政府代表的稱呼,無論書面還是口頭,都是“張大臣”,而對西藏代表的稱呼,只是稱作噶倫。
那么,為什么中國政府會在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參加會談問題上的態(tài)度,先是不讓參加,后來又讓參加了呢?有印度學者認為,中國政府是想向英國表明,中國在西藏是進出自由的。在1905年的會談中,不讓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出席,主要是因為中國政府希望英國人遠離西藏。1908年與英國人談判時,中國政府代表攜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參加,主要是因為自信能對付西藏,也是因為當時把英國人視為使俄國人遠離中國領土的戰(zhàn)略同盟者。⑨
隨著英國人在西藏問題上的得寸進尺,他們在接待中國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的規(guī)格上也耍了花招。1913年9月13日,英國駐北京公使在發(fā)給英國駐印度總督的一份電報中,建議給予參加西姆拉會議的中國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通常享有的“特殊外國游客”的同等待遇,均不給雙方官方禮遇,意在表明西藏的獨立性。而中國政府代表認為,西藏談判代表的地位應當依然如1908年談判時一樣。西姆拉會議時,英國方面為了在接待中國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時既體現(xiàn)出表面的不平等、又要暗含實際上的近似平等,可謂是絞盡了腦汁,與此前的情況形成了鮮明對比。英國政府采納了C.A.貝爾的建議,決定給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的禮遇明顯升級,但執(zhí)行時又躲躲閃閃,半遮半掩,不想“刺激”中國,生怕影響最后協(xié)議的達成。1913年9月24日,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倫夏扎·邊覺奪吉抵達西姆拉時,在火車站受到穿工作服的英印政府外交部副部長B.J.葛蘭西和身著制服的C.A.貝爾(時任英印政府駐錫金行政官,英方西姆拉會議西藏事務顧問)的迎接,意在顯示接待規(guī)格的半官方色彩。
中國政府代表團到達印度的時間要比西藏方面晚十天。在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抵達西姆拉的同一天,陳貽范率中國政府代表團才從新加坡起航,乘英印公司的輪船,于1913年10月3日抵達印度加爾各答,在港口受到B.J.葛蘭西和英國代表團主要成員羅斯的迎接,歡迎儀式的規(guī)格與1905年會談時給唐紹儀的一樣。
在到達西姆拉后的各種禮遇上,英國人也有意使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十分接近中國政府代表。在下榻地的級別上,中國政府代表團的駐地(Okover)與西藏地方政府一行人的下榻處(Mythe)屬同一級別。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和中國政府代表在隨行人員陪同下先后分別于1913年9月22日和10月7日正式前往拜會了英印政府外長麥克馬洪。邊覺奪吉和陳貽范分別在總督官邸受到了印度總督查爾斯·哈丁的熱情款待,只是會晤的時長、談話內(nèi)容稍有差異。9月30日,邊覺奪吉與總督會晤了10分鐘,對英國人為籌辦西姆拉會議所作的努力表示贊賞。10月8日,陳貽范與總督會晤了15分鐘,總督就北京的總統(tǒng)大選結果向陳表示了祝賀,還回顧了他們此前在英國相識以及旅行時在溫莎偶遇的情景。
西姆拉會議期間英國的圖謀和伎倆
在西姆拉會議舉行之前,英國的官員們曾提出過軍事入侵西藏和經(jīng)濟制裁西藏等各種建議,麥克馬洪心目中醞釀的強硬路線中,也包括“對西藏提供實質(zhì)性幫助”的內(nèi)容,實際上就是提供金錢、武器以及為組織西藏軍事力量(臨時)提供英國軍官。但西姆拉會議很快就成為英國最重要的目標。1913年1月31日,朱爾典報告說,中國政府希望以他1912年8月17日的照會為基礎,重新開始談判。他請求英國政府擬一份新的協(xié)定草案,新協(xié)議的框架要確?;氐?904年以前的狀況,要有限制中國軍隊和防止中國軍隊干預西藏內(nèi)治的條款。朱爾典不同意由英國人監(jiān)控下中國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進行雙邊對話的建議,他認為英國政府需要認真考慮如何減少中國在西藏的影響,要加強對西藏事務的干預,為此,應認真、周密地考慮在印度舉行一次初步會談,討論締結英、中、藏三方協(xié)議,該協(xié)議要“確保反對中國侵蝕西藏的東部邊界”,西藏地方政府可接受中國政府在拉薩派駐攜有適當衛(wèi)隊的官員。他還建議,如果會談失敗,英國可撇開中國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進行直接談判。⑩
此時,英國外交部大體上已同意與西藏地方政府直接談判的政策方針,也同意朱爾典提出的中國派駐拉薩的官員可攜為數(shù)300人的衛(wèi)隊的建議,但他們反對舉行三方會談,擔心這樣會使英國承擔履行三方協(xié)議的責任。而朱爾典和貝爾都認為,英國不應避免卷入西藏事務,也不能“推辭英國在西藏應擔的責任”。
英國此時醞釀在西藏采取實際行動有其深層的動機。表面上的理由是接受達賴喇嘛提出的由英國安排一次中國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印度舉行會談,以討論中國政府在西藏駐軍問題的請求;真正原因則是,英國想在拉薩設立代表機構,并利用藏人對漢人的不滿情緒,慫恿和支持達賴尋求西藏獨立或自治。英國人還擔心,如果他們不予以支持,達賴就有可能尋求俄國人的幫助。英國更有人猜測:中國政府遲早有可能在包括扎西喇嘛在內(nèi)的親漢人勢力的支持下再度有效控制拉薩。在印度總督哈丁的一再勸說下,英國外交部最后同意舉行一次三方會議。
此后舉行的西姆拉會議,始終盡在英國人掌控之中。首先,會議舉辦地點的變更完全由英國決定。為了就近控制會議進程,同時便于操控中華民國政府的代表,英國政府把會議地點原定為印度的大吉嶺,但后來又改為西姆拉。西姆拉小鎮(zhèn)位于印度首都德里北面,實際上是英印政府的夏季辦公地。英國人認為在西姆拉比大吉嶺更容易控制會議和封鎖消息,因此在陳貽范抵達印度后,便把會議地點由大吉嶺改為西姆拉。陳貽范在英印政府辦公地參會和活動,自然身處不利環(huán)境。
其次,在中國政府代表人選和頭銜上施壓,逼迫中國政府一讓再讓。中國政府在1913年3月時決定任命前清時期的駐藏大臣溫宗堯為代表,但溫宗堯因不同意把會議地點定在印度大吉嶺而堅辭。后中國政府又準備改派具有與英國人談判經(jīng)驗的張蔭棠,遭到英國人的堅決反對。同年4月,英國駐華公使朱爾典直接向袁世凱請求讓陳貽范來當中國政府代表,袁世凱“允諾接受此建議”。朱爾典認為在英國留過學、曾長期在中國駐英公使館供職的陳貽范能夠很好地和英國人合作,聽任他們的擺布。陳貽范于4月15日被任命為“西藏宣撫使”,但英國人認為宣撫使的頭銜與承認為三方會議相悖,不能讓中國政府的代表對藏人進行領土司法和行政管理上的控制,要求北京政府取消成命。在英國人的強硬要求和壓力之下,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tǒng)袁世凱于8月2日改任陳貽范為“西藏議約全權專員”。不久,中華民國政府任命具有反英傾向的胡漢民為副代表(同陳貽范享有同等權力),但因英國人認為胡漢民具有反英傾向而提出抗議,遂又撤銷對胡漢民的任命,而改命王海平為執(zhí)行正宣撫事西藏副宣撫使,為中國中央政府副代表,隨陳貽范參加西姆拉會議。
第三,在“知己知彼”方面,中國政府代表處于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tài)。在西姆拉會議開始前三個多月,英國就已派貝爾前往江孜,與西藏噶廈政府首席噶倫邊覺奪吉見面,授意他怎樣與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代表糾纏。亦是說,在陳貽范到達西姆拉之前,英國與西藏地方政府已開始聯(lián)手做準備工作。陳貽范到達印度以后,其活動受到嚴格限制,無法正常進行會前準備工作。為防止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團成員見到中央政府官員后想法受影響,英國不許陳貽范與邊覺奪吉輕易接觸,還派人以“陪同”、“招待”為名,嚴密控制與監(jiān)視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團成員。由此可見,陳貽范一開始就處于不“知彼”的被動境地。此外,陳貽范赴西姆拉之前,既未來得及準備談判所需的背景材料,協(xié)議草案一個字沒有,也無中央政府的任何具體指示,有點兩眼一抹黑的味道。
中國政府代表團不僅準備工作與英國人相差甚遠,對英方來說基本上是無密可保,而且還形成了英國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聯(lián)手對付陳貽范的局面。有兩件事足以說明:一是同一個翻譯共侍二主。1913年10月底,邊覺奪吉表示對配給他的漢語譯員對陳貽范所提意見和建議的翻譯信不過,要求由受雇于英國代表團主要成員羅斯的漢語譯員來給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做翻譯,羅斯很痛快地把自己的漢語翻譯介紹給邊覺奪吉。這樣,英國人的翻譯同時也為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服務,如此,西藏方面對英國方面能有何密可保?更有甚者,這位翻譯有時還在邊覺奪吉“身體不適”時代表后者出席會議。二是中國政府代表與國內(nèi)的通信聯(lián)絡全被英國人掌握。在會議過程中,因為會議地點距國內(nèi)太遠,中國政府代表在信息的及時傳遞上存在很多不便。陳貽范先與中國政府駐藏官員陸興祺以函電互通消息,再由后者向北京請示報告,回電也要經(jīng)過陸興祺。這些函電均被英印政府所截獲,“因此,在西姆拉會議大部分時間里,英國人不僅知道對方手里有什么牌,而且還弄清了英國人手里的牌究竟哪幾張是對方所知道的”。所以,即使陳貽范能夠準確地把消息呈送回國內(nèi),并得到中央政府的指示,英國也能根據(jù)所獲情報掌握中國政府的談判方針、策略、想法等,并據(jù)此從容做出應對,制定相應策略。?鑒于以上原因,在會議過程中,陳貽范很難適時應變,盡顯被動。
第四,英國對中國政府代表實施拖延、疲勞戰(zhàn)術。1913年10月13日~1914年7月3日,西姆拉會議歷時8個多月,先后在西姆拉開了5次,在德里開了3次。麥克馬洪為達目的,對中國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大打疲勞戰(zhàn)。對于英國人的疲勞戰(zhàn),中國代表團準備不足。為表明中國政府外交上的嚴謹以及對西藏的控制,中國政府代表抵達西姆拉后不久,便通知英國代表團說,中國政府代表團所帶衣服有限,沒有換季衣服,希望會后馬上離開回國。麥克馬洪的談判策略則是:在會上自己少說話,讓中國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去爭論,待雙方都筋疲力盡、灰心喪氣,不得不做出妥協(xié)時,英國代表才站出來做“調(diào)解人”(實為仲裁人)。在1913年10月13日的第一會議上,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就首先提出了按英國人授意精心炮制的六項要求:獨立,賠款,廢除1906年中英協(xié)定規(guī)定的中國政府對西藏的權力,修正1893年及1908年的貿(mào)易條例,“歸還”西藏所有的土地——遠至打箭爐和包括青海在內(nèi)的“西藏領土”,態(tài)度非常強硬。?陳貽范根據(jù)中央政府指示,對西藏代表的要求提出駁復。鑒于意見分歧太大,雙方請求舉行非正式會議,就此事進行談判。此時,早已操控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并侵略西藏的英國,搖身一變成為中國兩方代表的仲裁人。麥克馬洪成了中國兩方代表參加的會議的主持人,名為“調(diào)停”,實際上密謀并干著有損中國主權的勾當,對中國政府代表施壓和“折磨”。比如,中國政府代表很不愿意討論邊界問題,麥克馬洪就威脅要與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就邊界問題進行雙邊會談,逼使陳貽范同意討論邊界問題。在1914年4月的會議中麥克馬洪再次提出“內(nèi)藏”“外藏”及有關邊界的建議時,遭到中國政府代表的強硬抵制。為逼陳貽范就范,麥克馬洪采取了兩種伎倆:一是聲稱暫停與陳貽范的一切個人聯(lián)系,除非中國政府改變態(tài)度;二是把陳貽范“囚禁”在英印政府外交部,強行進行了長達十個小時的封閉討論,雖然因為陳貽范根本不提任何實質(zhì)性問題使得這次長談沒取得什么結果,但卻進一步加重了陳貽范身心的疲勞,其耐心也明顯減弱。
英國倡議和一手操辦西姆拉會議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進一步把西藏與中國分裂開來。1913年10月28日,麥克馬洪把有關西藏與中國其他省區(qū)的邊界地圖的副本送給中國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11月6日,麥克馬洪又向中國兩方提交了標明中國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分別提出的邊界線的地圖。10日,英國向英印政府送交了一份三方協(xié)議的草稿,并傳給倫敦和英國駐北京公使。17日,陳貽范告訴會議主席麥克馬洪,在地圖送達北京之前,討論邊界問題是不切實際的。陳貽范還建議,會議應依照寫有他的修改意見的草稿逐條進行討論。他還在12月18日的會議上提出,在1914年1月2日之前,把他關于爭議領土的主張和建議寫下來,在全體會議上進行討論。麥克馬洪的答復是,討論只限于在德里拿到的文件,沒有時間和精力討論其他證據(jù)了。
1914年1月6日,倫敦批準了麥克馬洪關于把西藏分為“內(nèi)藏”和“外藏”的建議。17日,麥克馬洪在會上宣布了其關于“內(nèi)藏”和“外藏”的建議。麥克馬洪政治解決方案的目的是承認“外藏”自治,而保留中國在“內(nèi)藏”恢復控制的權力,這樣將保證中國在西藏的歷史地位,而不會危害西藏地理和政治上的完整。其邏輯是,表面看來,西藏地方政府從自治的“內(nèi)藏”地區(qū)所獲甚少,但實際上西藏地方政府和英國都是贏家,因為該建議可達到如下目的:(1)使中國不再宣稱西藏是其一個??;(2)保持了西藏的領土完整和安全,俄國等外部實力不會再覬覦它;(3)根據(jù)1904年中英間有關協(xié)議,條約可適用于整個西藏地區(qū)。
在1914年3月7日的會議上,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和中國政府代表都對1月17日麥克馬洪劃分“內(nèi)藏”和“外藏”的聲明提出批評。英國人又提出一份做了較小修改的協(xié)議草案。11日,麥克馬洪正式拋出了英方調(diào)停草約十一條,核心內(nèi)容是把西藏分為“內(nèi)藏”和“外藏”,重要內(nèi)容還包括中國對西藏擁有宗主權并承認“外藏”有自治權,所有“外藏”內(nèi)政由拉薩政府掌理,中國不改西藏為行省,西藏不擁有代表于中國議院或類似之團體,中國于西藏不派軍隊,不駐文武官員,并不辦殖民之事,英藏議訂新通商章程,英國商務委員可于必要時隨時帶衛(wèi)隊前往拉薩,等等。?19日,中國外交部給陳貽范的指示電文態(tài)度強硬,麥克馬洪對此感到驚訝和遺憾之余,宣稱中國政府尋求按照政治基礎解決西藏問題的前景事實上已不存在。
1914年4月27日是麥克馬洪規(guī)定的草簽西姆拉協(xié)定的最后期限。會上,陳貽范按中央政府指示,態(tài)度堅定;麥克馬洪則語氣強硬,聲稱必須在當天解決邊界等問題,實際上是逼陳貽范草簽協(xié)定。陳貽范仍然表示“本人不能做主簽字”。麥克馬洪又威脅說,如果中國政府不簽字,會議只能破裂,英國將與西藏單方簽約,如此,草約所規(guī)定中國政府應享有之權利,中國方面就不能享受了。
為了使陳貽范同意草簽草約,麥克馬洪又丟出一根胡蘿卜,同意在草約第二款中刪去“承認中國的宗主權”的字眼,還做了西藏代表的工作,使其同意做出一些小的讓步。而后麥克馬洪和邊覺奪吉在陳貽范不在場的情況下先行對草約進行了草簽。在與代表團成員商議后,陳貽范最終同意草簽草約,草簽后“面帶怒色立即離去”。?西姆拉草約的主要內(nèi)容和中國代表簽字的消息在國內(nèi)報紙上披露后,引起了全國輿論的反對。4月29日,陳貽范通知英國方面,稱中國政府拒絕對他草簽草約的行為承擔責任,也不會接受此種解決方案。同日,中國政府照會英國駐北京公使,聲明界務一端,不能承認,其余大致同意,稱愿意今后繼續(xù)與英國政府在友好情況下進行談判。同時,中國政府電告中國駐倫敦公使劉玉麟,要他到英國外交部聲明:中國談判代表陳貽范是在沒得到中國政府指示和被迫的情況下草簽草約的,中國政府不能承認。英國則認為會議已結束,不能再談判,并要求中國承認草約。6月6日朱爾典的一道照會稱,三方在西姆拉草簽定的草約,“實為解決西藏問題之惟一法案”。?25日,英國威脅中國政府:如中國政府不于6月底之前在條約上簽押,英國將同西藏方面單獨訂約。7月2日,陳貽范仍表明不能簽押。3日,英國與西藏兩方代表分別在《中英藏條約》英、漢、藏三種文字的正式文本上簽字畫押。陳貽范正式向英國提出嚴重抗議:凡英國和西藏所簽之條約或類似文件,中國政府一概不能承認。6日,中國政府指示駐英公使照會英國政府,聲明中國政府不能同意簽押,也不能承認英、藏所簽之約或類似文牘。
西姆拉協(xié)定的歷史影響
作為西姆拉會議的主要“成果”,西姆拉協(xié)定包括一份《中英藏條約》?和一張地圖,地圖是根據(jù)《中英藏條約》第九款附加的包含有“麥克馬洪線”的把西藏劃分為“內(nèi)藏”和“外藏”的內(nèi)容。中國政府代表陳貽范雖然在未經(jīng)政府允許的情況下草簽了西姆拉協(xié)定草稿,但他的簽字方式頗值得玩味。三方代表的簽名:英國代表麥克馬洪簽的是英文;中國西藏地方政府代表邊覺奪吉簽的是藏文;按常理,陳貽范應該簽漢文,但他簽的卻是潦草的英文。(17)此外,三方代表在草約和地圖上都草簽在了旁白處,而不是正規(guī)的文件的末頁底端,足見“草簽”之“草”。
需要強調(diào)的是,正式文本的《中英藏條約》所附正式地圖上邊的旁白處增加的手寫體的文字說明:三方代表“簽字和蓋章”后,即表明認可根據(jù)1914年7月3日《中英藏條約》繪制的地圖。(18)中國中央政府代表陳貽范在正式協(xié)定文本及所附地圖上既沒簽字,也沒蓋章。英國與中國西藏地方雙方之間的那份劃界換文,是麥克馬洪通過利誘中國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私下里背著中國中央政府代表搞的。不但對西藏擁有主權的中國政府當時并不知情,就是達賴喇嘛和噶廈也事先未給其派去參加西姆拉會議的代表劃界的授權,后來了解了情況的噶廈對“麥克馬洪線”不予承認。不論是西姆拉協(xié)定的文本還是地圖,均未得到當時派出陳貽范做談判代表的中華民國政府的批準和蓋印,此后歷屆中國政府均明確表示不承認“麥克馬洪線”。一個三方協(xié)定,只有兩方簽字,顯然是沒有什么效力的。有印度學者也認為,“由于中國拒絕簽字,西姆拉會議流產(chǎn)了,因而也就沒有任何國際意義了”。(19)
然而,不容忽視的是,《中英藏條約》的某些條款為中印邊界埋下了紛爭的禍種。該條約的草稿和最終文本雖在附款中規(guī)定“今訂約各國訂明西藏為中國領土之一部分”,但又在第二款和第三款規(guī)定,“中英政府認中國與西藏有上邦權,并認西藏有自治權,今訂定尊重西藏疆界之完全,所有外西藏之內(nèi)政,其中有達賴選舉到任各事,應由拉薩政府掌理,中英政府均不干涉”,“中國政府現(xiàn)承認西藏建有實力政府及保守印度與毗連各國一帶地方之治安”。(20)
特別要指出的是,自西姆拉會議之后百年來,英國政府、英印政府、獨立后的印度政府及一些西方國家和印度的學者,通常只是(有意)籠統(tǒng)地說中國代表在西姆拉條約上簽了字,強調(diào)陳貽范“特命全權代表”的身份及其簽字的“法律效力”,而對陳貽范只是草簽草約而未在正式條約上簽字的事實只字不提,對于陳貽范一再聲明草簽無效和中國政府拒絕簽字蓋印的確鑿事實也只字不提。以后的歷史發(fā)展證明,英國政府代表和中國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兩方簽字的《中英藏條約》及其附圖,為日后的中印邊界埋下了紛爭的禍根。令人慨嘆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后美國總統(tǒng)威爾遜在凡爾賽和約上簽了字,后因國會不同意而宣布簽字無效,被人稱譽為西方政治制約平衡之范例。而陳貽范被迫草簽西姆拉協(xié)定,隨即宣布草簽無效,更沒在協(xié)定正式文本上簽字、蓋印,并一再聲明反對該條約;中國政府也拒絕承認陳貽范的草簽,上述歷史事實百年來被有關外國政府和西方輿論熟視無睹、置若罔聞,強迫中國人民承認無國際效力的西姆拉協(xié)定及“麥克馬洪線”,吞下英國政府和英印政府給中國人種下的苦果。人間公理何在?!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英美印俄五國有關中印邊界問題解密檔案文獻整理與研究(1950—1965)”的階段性成果,項目批準號:12&ZD189;本文同時是社科院創(chuàng)新工程項目“中印邊界問題檔案文獻資料整理與研究”的研究成果)
注釋
①寇松在致英國印度事務大臣漢米爾頓的信中稱,中國駐藏大臣非總督而是“大使”,十三世達賴才是西藏的“合法國主”,中國只是西藏的“宗主國”,英屬印度應撇開中國,同達賴喇嘛直接交往。
②參見呂昭義:《英屬印度與中國西南邊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第217頁。
③④印度國家檔案館文件:NAI/GOI/FD/SE/P, October 1912, Nos. 12-45, Pro no. 22, p.11, "Political Status of Tibet-attitude of Chinese government towards Tibet."見印度學者2014年6月在印度西姆拉舉行的“西姆拉會議百周年”國際會議論文:Atul Bhardwaj, "Simla Conference, 1914: British Diplomacy and Strategy", p.5。
⑤印度國家檔案館文件:NAI/GOI/FD/SE/P, October 1912, Nos. 12-45, pp.11-13, The Peking Daily News, 26 March 1912, "Dalai Lama's return delayed. His interviews with British officers," By the Calcutta based correspondent of the newspaper. 見Atul Bhardwaj, "Simla Conference, 1914: British Diplomacy and Strategy", p.6。
⑥印度國家檔案館文件:NAI/GOI/FD/SE/P, April, 1912, Nos. 315-409, pro no. 326, p.3,p.8.見Atul Bhardwaj, "Simla Conference, 1914: British Diplomacy and Strategy", p.7。
⑦印度國家檔案館文件:NAI/GOI/FD/SE/P, October 1912, Nos. 12-45, P.16.見Atul Bhardwaj, "Simla Conference, 1914: British Diplomacy and Strategy", p.8。
⑧印度國家檔案館文件:NAI/GOI/FD/SE, notes, May 1913, Nos. 261-502, p.1.見Atul Bhardwaj, "Simla Conference, 1914: British Diplomacy and Strategy", p.9。
⑨參見Atul Bhardwaj, "Simla Conference, 1914: British Diplomacy and Strategy"。
⑩印度國家檔案館文件:NAI/GOI/FD/SE, notes, May 1913, Nos. 261-502, p.24.見Atul Bhardwaj, "Simla Conference, 1914: British Diplomacy and Strategy", p.12。
?參見何潔:《試論西姆拉會議中的陳貽范》,《西藏研究》,2002年第3期,第84~89頁。
?參見張云俠編、王輔仁校注:《康藏大事紀年》,重慶出版社,1986年,第371頁。
?北京大學歷史系等編著:《西藏地方歷史資料選輯》,北京:三聯(lián)書店,1963年,第297、298頁。
?祝啟源、喜饒尼瑪:《中華民國時期中央政府與西藏地方的關系》,北京:中國藏學出版社,1991年,第48頁。
?牙含章:《達賴喇嘛傳》,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52頁。
?英文名稱為Convention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China and Tibet。
(17)見英國外交部文件:Draft Convention. United Kingdom, China and Tibet, 1914 Apr.27,檔案號FO93/105/5。
(18)見英國外交部文件:Draft Convention. United Kingdom, China and Tibet, 1914 Apr.27,檔案號FO93/105/5;Convention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China and Tibet, Simla, July 3, 1914,檔案號FO93/105/2。
(19)見Atul Bhardwaj, "Simla Conference, 1914: British Diplomacy and Strategy",p.28。
(20)見英國外交部文件:Convention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China and Tibet, Simla, July 3, 1914,檔案號FO93/105/2;中國藏學研究中心等編:《元以來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關系檔案史料匯編》第6冊,北京:中國藏學出版社,1994年,第2414頁。
The Old Story of a Weak Country under the Shadow of Western Hegemony
—On Britain's Plot to Seek Tibetan "Autonomy" and the Sino-India Border Issue
Meng Qinglong
Abstract: The UK has coveted China's Tibet from a long time ago. It even once thought of annexing Tibet and supporting "Tibet's independence", but later shifted to use various means to undermine the ties between the Chines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ibet, aiming to realize Tibetan "autonomy" and then acquire actual control of Tibet. Britain first claimed that China only have "suzerainty" in Tibet, then contrived the Simla Conference, and gradually raised the status of Tibet, in order to cook up historical and legal "basis" for Tibetan "autonomy". Britain plotted and intervened many times over the Tibet issue. For example, it divided Tibet into "inner" Tibet and "outer" Tibet in an attempt to expand the power of Tibetan local government, and forced the Chinese government representative to initial the Simla Accord, a treaty which acknowledges the illegal map containing the "McMahon Line". This sowed the seeds for the future Sino-India border dispute.
Keywords: Britain, Tibetan "autonomy", Simla Conference, McMahon Line, Sino- India border issue
【作者簡介】
孟慶龍,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美國史研究會副理事長。主要研究領域為世界現(xiàn)代史、美國外交史,近年來主要致力于中印邊界問題及其對國際關系影響的研究。主要學術著作有(合著)《戰(zhàn)爭與當代國際安全》《英美新殖民主義》及論文《中印邊界沖突中的英國因素》《一場特殊的心理戰(zhàn):20世紀50年代臺海危機中美戰(zhàn)略解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