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精兵簡政”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曲海濱
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試點方案》。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洛陽中院)被確定為全國法院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試點后,結合自身特點形成了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洛陽模式”。其特點是以大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為龍頭,以合議庭和審委會改革為核心,綜合部門實行“精兵簡政”為保障,達到“一流的隊伍、一流的案件質效、一流的保障水平、一流的司法公信力。”
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四目標
洛陽中院黨組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主要有四個目標:第一,內部去行政化,維護獨立審判。建立符合司法規(guī)律的審判權運行機制,消除審判權運行機制的行政化問題。第二,創(chuàng)新審判組織模式,做到權責明晰??茖W設置審判組織,合理界定各類審判組織的職權范圍,理順各類審判組織之間的關系。第三,優(yōu)化資源配置管理,實行精英審判。鼓勵具有審判資格的人員到審判部門去,把優(yōu)秀的審判資源集中到一線辦案崗位,通過建立科學的人員分類方法、業(yè)績評價體系和法官問責辦法,完善不適任法官的退出機制,減少非辦案崗位占用的法官員額。第四,實行繁簡分流,提高司法效率。按照“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要求,強化調解工作力度,將調解工作貫穿司法活動全過程。在立案階段,強化訴前調解工作,訴訟服務中心設立訴調對接中心,與相關行業(yè)協會、商會、專業(yè)調解組織銜接,完善調解員人才庫,對于相關領域的案件糾紛邀請其參與調解,強化調解效果。在訴訟中,采取實行專業(yè)審判和一審案件人民陪審制相結合的辦法,提高案件調解率,真正實現繁簡分流,提高效率。
建設大訴訟服務中心
大訴訟服務中心的建設,整合了導訴、立案、送達、保全、案件速裁、流程管理、信息查詢、申訴再審、涉訴信訪等事務性工作,實現訴訟服務、審判指揮職能的集約行使。
大訴訟服務中心主要有“四項職能”:一是拓寬訴訟服務。為當事人提供訴訟引導、立案交費、材料轉交、約見法官、案件信息查詢、法律志愿者服務、12368熱線等服務。二是集中人員管理。對送達員、保全員、書記員等審判輔助人員進行分類集中管理,集中辦理送達、保全、排期開庭、卷宗整理等非審判性事務工作,使合議庭能夠專司案件審判。三是集中文書送達。設置有送達室,下設送達調度員、刑事送達組、民事送達組等,負責送達全院受理的所有案件中的各類文書。四是集中財產保全。設置財產保全工作組,承擔財產保全工作的執(zhí)行,包括訴前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仲裁機關以及行政機關提請的財產保全等;根據新建合議庭的數量,按照1:1比例配置隨案書記員。
建設新型合議庭
隨著社會飛速發(fā)展和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的增強,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日益突出。2014年,全市法院收案數57584件,比2013年增加了7000多件,比2012年增加了1.7萬件,全市法院共審執(zhí)結案件43006件(不含減刑假釋案件),同比增長11.14%。 以往,案件審理存在責權不清的問題。案件審理由合議庭負責,裁判文書則是合議庭按多數意見草擬后,由庭長、主管院長審核簽發(fā),辦案子的沒有決定權,有決定權的又不辦案子。
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們以新型合議庭建設為突破口,著力達到三個方面的效果:一是選出優(yōu)秀的法官。二是加強審判一線的力量。三是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
辦案能手評比、全員述職加民主評議。新型合議庭人員及綜合部門負責人的選任,采取“全員述職、全院評議、民主推薦、擇優(yōu)任用”的工作方法。關于評選辦案能手,每個季度,通過審判流程管理系統(tǒng)自動生成相關數據,根據每名法官的辦案數、審判質效等業(yè)績指標,評選辦案能手,作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關于進行全員述職,半年和年底各一次,全院干警人人上臺述職3分鐘。述職同時,背后大屏幕上要顯示辦理案件數、庭里排名和案件質效等信息,現場進行民主測評,測評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依據之一。
2014年,洛陽中院先后在上半年和年終舉行2次全員述職,結合每季度、年終的工作績效及民主評議結果,確定新型合議庭審判長和綜合部門負責人。用業(yè)績評價人、憑實績選干部,樹立了正確的用人導向,解決了“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實現了“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 在此基礎上,洛陽中院以“雙向選擇”的方式實現了新型合議庭組建工作。
綜合部門精兵簡政,鼓勵法官到一線工作。按照“職能集中、人員共享”的原則對非審判部門進行機構整合,職能接近的部門實行合署辦公,在未增加機構編制數的情況下,建立了全省首家環(huán)境資源審判庭。鼓勵綜合部門具有法官資格的人員到一線辦案,充實審判一線的辦案力量,將非審判部門12名具有審判職稱的人員調整到審判部門。目前,全院94.2%的法官集中在辦案一線,司法資源得到了更加科學的配置。
新型合議庭組建。以“1+1+2+X”模式組建了新型合議庭,即1名審判長、1名主審法官、2名法官和若干名審判輔助人員;業(yè)務相對單一或者業(yè)務量不大的合議庭采用“1+1+1+X”模式,即1名審判長、1名主審法官、1名法官或人民陪審員、若干名審判輔助人員。全院建成34個新型合議庭,每個合議庭是基本的辦案單位,獨立負責案件的開庭、審理、裁判,院長、庭長不再簽發(fā)除法律規(guī)定外的法律文書,實現了“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
建立權責明晰的審判管理和監(jiān)督體系
為強化對合議庭的監(jiān)督,我們先后制定了《新型合議庭工作規(guī)程》、《新型合議庭監(jiān)督管理辦法》、《專業(yè)法官會議及審判長聯席會議工作規(guī)程》、《關于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案件差錯和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法官考評辦法》等配套制度,把審判權關進制度的籠子。
明確院長、庭長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一是設定院長、庭長監(jiān)督管理權限的范圍,我們給院長、庭長的監(jiān)督管理職權設置了5項,分別是個案調整、個案討論、案件評查、案件再審和審判長、主審法官選任時的推薦選擇權。除此之外,院長、庭長一律不得以其他方式干預合議庭辦案。二是設定監(jiān)督管理路徑,對院長、庭長認為有必要討論的案件,應通過審判長聯席會議、專業(yè)法官會議等組織集體討論,并根據討論結果按照既定的方式處理,且討論結果記錄在卷。同時,還規(guī)定院長、庭長可通過審判長聯席會議、專業(yè)法官會議等形式,不定期對分管部門的裁判文書進行抽取評查,每年評查案件數不少于分管業(yè)務庭案件總數的10%,用這種方式實現對案件質效的有效監(jiān)督。
強化案外監(jiān)督。一是審判監(jiān)督,加強對審判流程的監(jiān)控管理,強化審務督查,通過組織日常督察、專項督察,及時查處、糾正干警在案件審判和其他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二是紀檢監(jiān)督,強化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責任,對各黨風廉政建設主體履行主體責任情況進行實時監(jiān)督,隨案發(fā)放《人民法院廉政監(jiān)督卡》,加強對信訪舉報和違法違紀行為控告、檢舉信息的收集和受理,加大查處力度,確保廉潔司法。三是引入社會監(jiān)督,建立當事人、律師和公眾代表對法官的工作作風、職業(yè)道德進行評價的機制,評價結果納入法官考評檔案,并作為年終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完善責任追究。一是實行差錯案件責任追究,成立案件評查委員,定期開展常規(guī)評查和專項評查,案件被認定為差錯的,由對審判長主審的案件,審判長、主審法官、法官按6:2:2的比例承擔責任;對主審法官主審的案件,按照審判長、主審法官、法官4:4:2的比例承擔責任。二是實行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案人員出現故意違反法律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或者因重大過失違反法律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被認定為違法審判的,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進行調查,并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法律紀律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其他司法機關處理。三是在制度中還規(guī)定了出現案件質量瑕疵、程序違法、被上級法院發(fā)還改判案件達到一定數量時等情況,可以對審判長、主審法官進行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