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行為的“裂變式擴散”與“腐敗同盟”
盡管對腐敗成因的討論眾多,但具體到什么原因導致某些地區(qū)或某個部門出現系統(tǒng)性“塌方”,還需要作進一步的剖析。在2009年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項目《健全權力運行制約與監(jiān)督機制》的研究過程中,筆者曾提出腐敗裂變式擴散的觀點,并指出中國腐敗呈現出裂變式擴散形態(tài),腐敗不再是偶發(fā)的、僅僅局限于基層的腐敗,而是在整個政治體制內不斷拓展的呈現結構化、組織化特征的系統(tǒng)性腐敗。十八大之后對一些地區(qū)“塌方式腐敗”的查處,可以說印證了筆者提出的對裂變式腐敗的分析和判斷,“塌方式腐敗”是裂變式腐敗擴散的直接后果。
腐敗作為一種非法的利益交換,賄賂行為是腐敗交換最直接的表現形式。一般而言,賄賂可以分為索賄受賄和行賄受賄兩種形式,前者是指國家公職人員主動向利益相關方索取賄賂的行為;而后者是利益相關方通過給予國家公職人員以財物來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公職人員可能主動索賄,也可能被動地接受他人的行賄,索賄與行賄往往相互作用,彼此強化。其中,行賄還可以區(qū)分為私賄和公賄。私賄是指個人行為,利用個人財物來俘獲公共權力;而公賄則是集體行為,利用公共財物來獲取集體收益。在實踐中,公賄往往被披上了合法外衣,比如為了爭取項目而疏通關系。甚至在一些地方領導看來,這種“疏通”至關重要,不僅要送,還要敢于送、善于送。在私利與政績的雙重驅動下,賄賂不僅會發(fā)生在政府與企業(yè)、社會之間,更容易發(fā)生在政府系統(tǒng)內部,呈現出多維性和擴散性的賄賂,最終成為一種裂變式的擴散。綜合而言,賄賂行為的裂變式擴散導致系統(tǒng)性“塌方式腐敗”有多種形態(tài)。
腐敗風險的規(guī)避導致賄賂裂變式擴散形成腐敗同盟。對于腐敗行動者而言,賄賂行為不僅要實現利益擴張,還要規(guī)避暴露風險。兩者之間的動態(tài)平衡構成了賄賂行為裂變式擴散的內部動力。賄賂行為作為獲取利益的方式存在著兩種風險,即內生不互惠風險和外生暴露風險。為了應對這兩類風險,腐敗行動者將自身嵌入于多層次的腐敗網絡,形成攻守同盟。責任擴散、相互保密、功能互補使得腐敗行動者在獲得更高安全預期的同時,也獲得更強的利益獲取能力。腐敗行動者會尋求庇護者,主要是尋求組織中領導的庇護,通過與庇護者進行腐敗交換,實現利益共享,形成腐敗同盟。腐敗的非法性質決定了獲得其他行動者保護最有效的路徑就是讓保護者參與腐敗,腐敗同盟的形成使得保守秘密成為內部共識。
親情責任與人情債務導致親情群體演變?yōu)楦瘮⊥?。任何公職人員都嵌入不同的親情與人情網絡中而形成群體,而來自親情群體的親情責任和人情債務,有時會成為推動賄賂行為裂變式擴散的動力。親情責任指公職人員對親人擔負著某種保護性責任;而人情債務則是公職人員對恩人、朋友等熟人承擔某種報答性債務。當家人、親人涉入腐敗時,責任、人情等因素往往引導公職人員超越了道德與法律的邊界對他們進行庇護。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庇護是當前群體腐敗的一種重要形式。人情關系本質上是一種結構化了的交換關系網絡,腐敗官員身處多重人情關系網絡中,背負各種人情債。而公職人員的“負債感”往往成為其腐敗的一種重要牽引機制,導致現實中局部地區(qū)發(fā)生系統(tǒng)性“塌方式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