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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薩同盟文明遺產淺述

【摘要】德意志漢薩同盟壟斷北海—波羅的海貿易近五個世紀,漢薩商人在海外的貿易活動將整個北歐聯(lián)結成為一個現代化的國際貿易區(qū),為荷蘭和英格蘭的商業(yè)資本主義之路奠定了基礎。漢薩同盟的貿易拓殖還加速了波羅的海落后地區(qū)的開發(fā),將整個北歐聯(lián)系成為一個整體。而漢薩同盟在城市建設、建筑藝術以及法律文化上的遺產則保留至今,是世界文明中不可忽視的瑰寶之一。

【關鍵詞】漢薩同盟 北歐貿易區(qū) 建筑藝術 法律文化

【中圖分類號】K7       【文獻標識碼】A

德意志漢薩同盟作為一個橫亙五個世紀、地跨十余國家和地區(qū)的海上貿易帝國,它在北海—波羅的海地區(qū)的發(fā)展史里留下了深深的烙印。正如德國史學家格隆德曼總結的那樣:漢薩商人基于自身的積極性,出于極力追求利潤的強烈欲望,創(chuàng)造和利用了北歐的經濟文化聯(lián)系,在大規(guī)模東進運動中、在德意志城市制度的發(fā)展中以及在農民、市民向東移民的富有成果的相互作用中,給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帶來了經濟—文化上的益處和刺激。①

漢薩同盟在北歐經濟發(fā)展中的貢獻

從12世紀中葉至17世紀,漢薩商人在北歐構架起一個聯(lián)系緊密的貿易網絡。他們以大宗轉運的貿易方式將整個北海—波羅的海連為一體,建立起一個以佛蘭德(布魯日)為中心的北歐貿易區(qū)。這不僅使他們自己受益,而且還刺激了歐洲國際市場的最終成型。漢薩史學家索菲亞·古斯塔夫森將漢薩同盟在區(qū)域經濟中的作用稱為“水紋效應”—它的經濟模式和市政管理方式圍繞某個城市或某個地區(qū)向周邊擴展的同時,將北歐結為整體。②

漢薩同盟在地區(qū)經濟發(fā)展中的最大貢獻就是塑造了一個完整的、現代化的國際貿易區(qū)。這個貿易區(qū)覆蓋了幾乎整個北海—波羅的海國家:自西向東分別是英格蘭、法國北部、尼德蘭和佛蘭德、德意志北部、斯堪的納維亞各國、波蘭、條頓騎士團轄地以及俄羅斯西北部地區(qū)。此區(qū)域內的主要貿易城市有:倫敦、布魯日、安特衛(wèi)普、阿姆斯特丹、卑爾根、科隆、呂貝克、漢堡、但澤、維斯比、里加、諾夫哥羅德等。這些地區(qū)和國家又因國際市場的供需關系分為幾個不同的專業(yè)化產區(qū),如制造品產區(qū)(佛蘭德、尼德蘭、萊茵蘭和英格蘭)、生產生活原料產區(qū)(波羅的海沿岸、斯堪的納維亞和西北部俄羅斯)及谷物供應區(qū)(波蘭和普魯士等)。各個產區(qū)同時又是另外兩個產區(qū)大宗商品的消費區(qū),因而漢薩商人就利用其獨有的轉運貿易模式將各個專業(yè)化產區(qū)聯(lián)結起來,如此建構固定的、跨地域的貿易聯(lián)系,加深了北歐不同地區(qū)之間的商品依賴。

北歐統(tǒng)一市場的建立最終有利于現代資本主義國家—荷蘭和英格蘭的崛起。后者正是利用北歐國際市場的天然契機,充分發(fā)揮現代國民經濟體系的優(yōu)勢,將北歐其他地區(qū)囊括進現代資本主義經濟體系之中。在新航路開辟和地理大發(fā)現之后,他們將整個北歐融合進資本主義世界市場大框架之內,這又成為北歐各國在近代率先實現經濟飛躍的潛在因素之一。而且漢薩同盟的組織機制還為英格蘭、荷蘭商人的現代化貿易提供了借鑒:漢薩同盟創(chuàng)立的特權貿易制度和內部合作機制給英荷兩國成立商人冒險家公司提供了經驗。無論是英格蘭的莫斯科公司、東地公司,還是荷蘭的東印度公司,都是以漢薩海外商棧作為效仿對象,近代冒險商公司事實上就是對漢薩商人海外機構的一次徹底改造。

漢薩同盟對中世紀尚未得到開發(fā)的落后地區(qū)也產生了極大的刺激,這主要體現在波羅的海沿岸部分地區(qū)。如中世紀的芬蘭長期以來在政治上附屬于瑞典,其農耕經濟的水平甚至不如東歐斯拉夫民族,更遑論貿易領域的拓展。但13世紀后通過參與波羅的海貿易,芬蘭的經濟社會也進入了快速發(fā)展的階段。雖然彼時芬蘭文獻極為罕見,但現代考古發(fā)現仍為我們提供了很多論據:城市考古學證明了赫爾辛堡所受漢薩文化影響之深,而鄉(xiāng)村考古學則復原了漢薩商品對芬蘭農村的滲透。③除芬蘭之外,德意志人在利沃尼亞、普魯士和挪威等相對落后地區(qū)的貿易活動都展現出一種類似近代“殖民”的行為,但與現代殖民主義的領土至上觀念不同的是,漢薩同盟的“殖民”實際上是以一種經濟文化的軟實力來控制相對落后地區(qū)以保障其貿易利益延續(xù)的行為。因為經濟活動的互動性,他們的商業(yè)拓殖自然也推動了落后地區(qū)經濟社會的進步。

漢薩同盟的物質文化遺產

漢薩同盟作為中世紀北歐最具影響力的聯(lián)合組織,它所展現出的一致性和認同感在各個成員城市的物質生活中—特別是城市建設中表現出來。漢薩城市與歐洲其他城市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們在市區(qū)設計與建造上的規(guī)劃性。

漢薩城市以貿易為立市之本,因此城市內的交易中心—市區(qū)市場自然就成為整個城區(qū)的中心,可以說市場決定了城市共同體的形式和布局。在漢薩同盟的“母城”呂貝克,市區(qū)市場不僅是商人、市民、匠人和農民互通有無之地,同時也是居民慶祝娛樂之場所,也是市政命令頒布、罪犯公開懲處之地,可以說整個城市的經濟、政治和社交活動都以城市市場為中心。隨著城市的擴張,為滿足長途貿易和地方貿易的肉市、魚市、菜市、谷物市場、木材市場和紅酒市場等新市場就會出現。這些市場的區(qū)位決定了街道的布局,城內的主要商業(yè)街都直達市場,其他街道則與之平行或垂直交錯而過,建筑物則錯落有致地分布于街道兩旁,展現出非常清晰地規(guī)劃布局,突顯了城市的商業(yè)功能。商人店鋪大多面向市場或居于商業(yè)街兩旁。如在呂貝克,在市場與港口間的街道兩旁形成了一個商人居住區(qū),腹地里的小巷則是普通市民的住宅,至今很多地方的街道仍以當時居民的職業(yè)命名。④可以說中世紀的城區(qū)設計就已經體現出近代城市社會職業(yè)積聚和貧富分化的特征。呂貝克這種街道布局常被稱之為“棋盤式城區(qū)”,在波羅的海沿岸城市中最為常見,即使在波蘭腹地的克拉科夫至今仍可看到此類設計的遺跡。

漢薩同盟對北海—波羅的海沿岸地區(qū)的建筑藝術也產生了影響。漢薩風格的建筑用材可分為兩大流派:石材架構和磚木架構。前者主要流行于漢薩同盟的西部地區(qū)—科隆與馬格德堡之間的威斯特法利亞和下薩克森城市;后者則主要存在于德意志北部沿海城市。除此之外,磚架構建筑在東部墾殖區(qū)也較為常見,特別是14世紀之后從下易北河到西里西亞的腹地城市都普遍盛行。雖然不同的建筑材料決定了東、西方地區(qū)建筑物在外觀上呈現不同的哥特風格,但是在房屋整體的構造、門窗設計、市內裝飾上還是有一致之處,特別是建筑服務于商業(yè)、手工業(yè)和市政管理的功能性設計實際上都是相同的。它們都是中世紀里漢薩城市區(qū)分他處的主要標志。

與呂貝克相似,很多沿海城市同樣依托設防港口及港口附近的市場建起哥特風格的紅磚教堂和市政廳。教堂是中世紀歐洲城市最主要的地標之一,呂貝克圣瑪麗教堂的建筑風格在幾個世紀內都是波羅的海城市漢薩身份的象征。另外,城市的其他公共建筑也打上了漢薩烙印。隨著市政管理的復雜,有許多檔案需要保管,稅收需要列入預算,契約需要制定和實施。這些市政工作當然需要專門的辦公場所,因此標志著城市自治身份的市政廳就成為公共生活中另一重要建筑。呂貝克市政廳的建筑風格同樣影響著須得海和波羅的海沿岸的城市。如布魯塞爾華麗的市政大廳、斯特拉爾松和托倫的市政廳等至今都可看出它們當時的漢薩身份。

除了公共建筑外,城市居民的私人住宅是漢薩城市獨特風格的另一顯要元素,這包括了從下薩克森到整個波羅的海沿岸的城市。最早的城市住宅僅有一層高,且多為半木質結構。14、15世紀漢薩同盟最為繁榮時,富裕商人開始建造石質建筑、有狹窄山墻、上下雙層的復合式住宅,閣樓用作堆放貨物的儲藏室。這種窄山墻的建筑風格在整個波羅的海沿岸城市都極為常見,并持續(xù)了數個世紀,即使經歷了從哥特風格到文藝復興,再到巴洛克風格的多次轉變之后,它作為基礎性建筑風格則從未被動搖過,至今從呂貝克到格但斯克的舊宅中還可看到它的身影。

總之,呂貝克式的建筑風格不僅在北德意志隨處可見,而且還深深影響了波羅的海東岸及須得海沿岸城市,可以說東起塔林西至安特衛(wèi)普的舊城區(qū)里都不同程度地保留著漢薩風格。漢薩各城在物質文化(城市布局和市內建筑)上的共性不僅是漢薩同盟內部認同的外在反映,同時也是漢薩作為文化載體留給世界的寶貴財富。

漢薩同盟的法律文化遺產

漢薩城市法。如果說相似的建筑風格是漢薩城市一致性的外在表現,那么同源相近的城市法則是漢薩城市認同感的內在根源。漢薩城市法主要有兩個模板,即德意志北部的“呂貝克城市法”和中部的“馬格德堡城市法”,以呂貝克城市法影響最大,它包含兩方面內容:商業(yè)法和城市憲章。呂貝克城市法經由獅子亨利和弗里德里希二世授予特權之后漸趨成形:城市擁有鑄幣、宣戰(zhàn)、媾和,市民擁有自由、不為他人依附之權利。呂貝克城市法在13世紀隨東進運動迅速傳播至波羅的海沿岸,很多城市都留下了它的拉丁文本,這些新興城市則被視為“呂貝克之女”。1218年羅斯托克率先獲得了呂貝克城市法,之后基爾、雷根斯堡、維斯馬、斯特拉爾松、格賴夫斯沃爾德、昂格拉姆、柯爾堡、埃爾平、布勞恩施貝格、弗勞恩堡、但澤、默麥爾、雷瓦爾、納爾瓦、維森堡、哈帕薩、斯堪諾爾和法爾斯特博都先后接受了呂貝克法。受呂貝克法影響的維斯比法則在一段時間內影響著整個斯堪的納維亞地區(qū)??梢哉f13至15世紀里,從呂貝克到雷瓦爾的所有商人和船主都被置于共同的議會制度和法律體系之下,以相同的方式處理著訴訟、繼承和合同。馬格德堡法則主要通行于德意志內陸、波蘭和俄國,在波羅的海沿岸只影響到什切青、里加和柯涅茲堡。呂貝克法、馬格德堡法以及維斯比法和漢堡城市法等合為德意志法,在本質和原則上基本無太大差別。這些施行德意志法的城市都是漢薩同盟的核心成員,共同的法律制度不僅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鞏固了成員之間的合作關系,同時也鞏固了東進運動的成果,加速了波羅的海沿岸的德意志化,傳播了基督教文化,促進了這些地區(qū)的開明,實現了日耳曼文化與斯拉夫文化的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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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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