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疆是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的地區(qū),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總是交織在一起,復雜難解,成為影響新疆和諧穩(wěn)定的重大問題。新疆由于特殊的地緣政治,歷來受到國內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和破壞,加強宗教法制建設對維護新疆社會穩(wěn)定及國家長治久安,意義特殊而重大。
【關鍵詞】新疆 宗教法制 和諧穩(wěn)定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識碼】A
新疆是一個以伊斯蘭教為主、多種宗教并存、信教群眾較多較集中的地區(qū),歷史上和現(xiàn)在都受宗教極端主義的影響最為嚴重,且宗教極端主義在從事破壞活動時總是披著“宗教”這一外衣。因此,我們必須通過加強宗教法制建設,來依法規(guī)范宗教行為,將宗教極端主義從“宗教”這一避難所中剝離、驅逐并予以堅決打擊,這將有利于維護新疆社會穩(wěn)定、促進經濟持續(xù)快速發(fā)展、加速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宗教極端主義的影響
新疆是宗教多元且受宗教極端主義影響最為嚴重的地區(qū)。宗教這一社會歷史文化現(xiàn)象有著悠久的歷史,且在科學技術高速發(fā)展的今天依然普遍存在,并影響著各個國家乃至世界的歷史進程。
新疆是一個多民族共居、多宗教并存、多文化共生的地區(qū),歷史上和今天的新疆都在受著宗教的影響,尤其在少數(shù)民族高度聚居的南疆,宗教的影響力顯得更為強大。新疆當前的宗教格局是以伊斯蘭教為主,多種宗教并存。在新疆現(xiàn)有的55個民族約2200萬人口中,有10個民族約1130萬人信仰伊斯蘭教,再加上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東正教等,信教總人數(shù)約1300萬,約占新疆總人口的59%。
宗教信仰是信教群眾心理上的一個敏感區(qū),信教群眾普遍期望得到他人對自己所信仰宗教的認可,在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今天,這種對宗教的虔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治國方略和政治目標的實現(xiàn)。
宗教極端主義往往冠以宗教的名義,并在此名義的掩蓋下從事諸如暴力恐怖等形式的極端活動。本文所指的宗教極端主義是以伊斯蘭原教旨主義面貌出現(xiàn)的宗教極端主義,也可稱之為伊斯蘭極端主義。新疆自古以來就是多民族多宗教地區(qū),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總是在以不同的表現(xiàn)形式影響著新疆的社會穩(wěn)定。
近代以來,伊斯蘭極端主義開始影響和滲透新疆,它的蔓延對新疆的民族關系和社會穩(wěn)定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尤其是在宗教氛圍濃厚的南疆地區(qū),伊斯蘭極端勢力與民族分裂勢力和暴力恐怖勢力融為一體,不斷以宗教為幌子從事民族分裂活動和暴力恐怖活動。
2013年以來,內地和新疆發(fā)生了“4·23巴楚縣色力布亞鎮(zhèn)暴恐案”、“6·26鄯善縣暴恐案”、“10·28天安門金水橋暴力恐怖案件”、“3·01昆明火車站暴恐案”、“4·30烏魯木齊火車南站自殺式爆炸襲擊案件”、“5·22烏魯木齊菜市場暴力恐怖案件”、“6·15和田棋牌室砍人案件”、喀什莎車縣的“7·28暴力恐怖襲擊案件”和喀什市“7·30屠殺愛國宗教人士暴恐案”等多起重大惡性案件,而這些案件的參與者無一例外都是觀看了暴力恐怖音視頻,受到了伊斯蘭極端主義思想的影響。這些案件的發(fā)生,也給我們敲響了伊斯蘭極端主義近幾年呈現(xiàn)反彈、泛濫和外溢趨勢的警鐘。
伊斯蘭極端主義是對社會秩序的極大威脅,極易導致宗教分化,造成伊斯蘭教與其它宗教間、伊斯蘭教不同派別間以及同一派別中溫和派與極端派間的矛盾、沖突;極易腐蝕少數(shù)民族的傳統(tǒng)文化,就拿服飾來講,當宗教極端思想抬頭升溫時,社會上著“吉里巴甫”服飾的婦女就會增多;極易毒害婦女和青少年的心靈,宗教極端勢力為了達到分裂目的,在包括年輕婦女在內的青少年中宣揚“圣戰(zhàn)”思想,蒙蔽并煽動他們以極其殘暴的方式向各族人民群眾發(fā)動所謂的“圣戰(zhàn)”,濫殺無辜、涂炭生靈。
加強宗教法制建設,推進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進程,可以有效遏制宗教極端主義利用宗教之名所從事的破壞和滲透活動,對維護新疆尤其是南疆的社會穩(wěn)定和發(fā)展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加強宗教法制建設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經濟建設成為全黨全國工作的重中之重,至此也拉開了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帷幕。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1997年9月12日至18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在之后不久召開的九屆人大二次會議上,這一目標又被寫進了我國的憲法,從而實現(xiàn)了“依法治國”從黨的政治目標向國家政治目標的轉變。依法治國戰(zhàn)略目標的提出標志著我國的治國方式實現(xiàn)了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同時也說明了經過幾十年的法制建設,我國已經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歷史和現(xiàn)實都要求我們必須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一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需要法治來規(guī)范和保障。市場經濟極大地激發(fā)了人們的創(chuàng)造力和積極性,創(chuàng)造了更為豐富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可以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活力正在逐步凸顯。但與此同時,也存在著市場經濟秩序混亂的問題,走私販私、偷稅騙稅、制假售假現(xiàn)象屢見不鮮;工程建筑領域招投標弄虛作假、工程質量低劣害人問題普遍出現(xiàn);為了發(fā)展經濟而破壞環(huán)境資源的現(xiàn)象屢禁不止等等。造成這種問題存在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人們還沒有以更為全面客觀的態(tài)度認識和對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化的問題,市場法治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已經制定的法律還需要得到有效的執(zhí)行和實施。所以,必須進一步切實地把市場經濟納入法治化軌道。
二是社會主義民主建設需要法治來實現(xiàn)。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是法治的內容,我國的各項事業(yè)要真正體現(xiàn)人民意志,就必須下大力氣加強法治建設,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
三是社會穩(wěn)定和國家長治久安需要法治保障。社會穩(wěn)定和國家長治久安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級各類組織和個人要正確處理權利與義務的相互關系,讓自己在法制的軌道和范圍內活動和發(fā)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才能逐步實現(xiàn)社會的穩(wěn)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進而保障人民的根本權利。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戰(zhàn)略目標在黨的十五大至十八大報告中都有相關論述,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在北京召開,首次以全會的形式專題研究部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治國方略,這充分說明了我黨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化進程的決心和信心。
“依法治疆”是“依法治國”戰(zhàn)略在新疆的實踐。新疆是我國西北部的戰(zhàn)略屏障,是西部大開發(fā)的重點區(qū)域,是我國向西對外開放的重要門戶,也是全國重要的能源基地和運輸通道。2014年5月28日至29日在北京召開了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全面總結了2010年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以來的工作,科學分析了新疆形勢,明確了新疆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要求、主攻方向,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新疆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可以說新疆迎來了經濟社會快速發(fā)展的黃金時期。但是,與此同時我們也可以切身感受到新疆社會的現(xiàn)代化發(fā)展程度還比較低,反分裂反恐怖的形勢還十分嚴峻,正處于一個“三期疊加”的特殊時期,近年來接連發(fā)生的暴力恐怖事件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威脅,給新疆正常的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甚至造成經濟的倒退。正因為如此,我們必須把穩(wěn)定作為一切工作的基礎,各級黨政的工作都要堅持“反暴力、講法治、講秩序”。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黨委對當前形勢科學研判,指出新疆的法治建設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具有緊迫性和現(xiàn)實性。然而,新疆的全面“法治”建設必須以健全的“法制”為基礎。2014年11月23日至25日,新疆召開了自治區(qū)黨委八屆八次全委擴大會議,通過了《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委員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疆建設法治新疆的意見》,會議分析了法治新疆建設過程中取得的成就、存在的問題、面臨的形勢?!兑庖姟分赋?,新疆當前的法制建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在一些重點領域立法仍然不健全,環(huán)境保護、社會治理、整治“三非”、打擊極端、反恐維穩(wěn)等領域有些方面無法可依;有些立法不能緊扣新疆實際和需要,針對性、操作性不強等問題,這些都要求把著力構建符合新疆特色的地方性法規(guī)體系作為依法治疆的目標,突出在促進民族團結和宗教和諧、打擊暴力恐怖犯罪、遏制宗教極端思想滲透等重點領域立法。
做好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必須加強宗教法制建設
黨和國家歷來重視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在實踐探索中形成了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和宗教理論,這些理論對于促進民族和諧和宗教和諧發(fā)揮了極大的作用。新疆總人數(shù)約2200萬,信教總人數(shù)約1300萬,其中信仰伊斯蘭教人數(shù)約1130萬,從數(shù)據上就可以看出,宗教尤其是伊斯蘭教對新疆民眾的影響面。在基礎教育相對落后、少數(shù)民族群眾高度聚居的南疆,宗教氛圍尤其濃厚,宗教信仰尤其虔誠,這給宗教管理和社會管理法治化帶來了相當?shù)碾y度。
民族是宗教的載體,宗教是民族的意識。新疆一半以上的人口信仰宗教,宗教對民族的文化、藝術、道德觀念、風尚習俗、生活方式等又有著很深的影響,因而宗教問題往往和民族問題相互交織,成為新疆社會和諧穩(wěn)定中最為敏感的問題。加之新疆南北疆之間、城鄉(xiāng)之間經濟發(fā)展不平衡,這種區(qū)域經濟發(fā)展不平衡的狀況難免會產生民族矛盾,而這種由于實際利益沖突而引發(fā)的民族矛盾又往往以宗教的形態(tài)呈現(xiàn)出來。當前我國存在經濟社會發(fā)展不平衡的現(xiàn)狀,而交通的發(fā)達及現(xiàn)代傳媒技術的廣泛應用促進了新疆與內地的交流、南疆與北疆的交流,在交流的過程中人們又難免會進行一定的比較,比較產生的結果便是新疆發(fā)展不如內地,南疆發(fā)展不如北疆更差于內地。而南疆是少數(shù)民族高度聚居區(qū),信教群眾眾多,宗教氛圍最為濃厚,不平衡感和失落感很容易在南疆部分少數(shù)民族群眾中產生,很有可能會帶來“民族宗教化”、“宗教民族化”的惡果,進一步增加了宗教與民族問題的嚴峻性和復雜性。
因此,要解決新疆的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到:一是“發(fā)展是硬道理”,必須毫不動搖地繼續(xù)抓好發(fā)展,改善民生,提高新疆各族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這是解決新疆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的基礎。二是“只抓發(fā)展不行”,新疆的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具有特殊性,不能幻想發(fā)展上去了,民生改善了,新疆的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就自然而然地解決了。三是更要重視宗教的“法制建設”和“依法管理”,要堅決做到“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滲透,打擊犯罪”,有效地保護和促進宗教活動的正?;荒芤宰诮痰男螒B(tài)凸顯民族問題,更不能被宗教極端主義所利用,歪曲民族問題,激化、惡化民族關系。
宗教法制建設是打擊宗教極端主義的有力措施
人們對“宗教極端主義”一詞早已熟知,且研究新疆社會問題的學者專家也經常使用該詞。但是,由于學術背景和研究視角的不同,目前學術界對“宗教極端主義”一詞的定義多種多樣。金宜久先生認為,“宗教極端主義是‘宗教’與‘極端主義’的復合概念,可以理解為‘宗教的極端主義,或宗教中的極端主義’,指宗教中含有極端主義的成分或因素,是宗教的極端主義”。或者是“在宗教名義下的極端主義”,即“為達到一定目的而以宗教名目活動的極端主義”。①吳云貴先生則認為,“宗教極端主義是個泛稱。它所指的是各種宗教內部的極端主義傾向,或假借宗教名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②李興華先生則將其定義為:“極少數(shù)徒有宗教信仰者之名的人,為竊取不該屬于自己的利益,不惜背離、歪曲、利用宗教,從事破壞正常社會穩(wěn)定、和平發(fā)展主流、不同族群共處活動的一種思想和行為的體系。”③馬品彥先生在其文章《宗教極端主義的本質與危害》一文中指出:“宗教極端主義是當代國際政治生活中的一個毒瘤。宗教極端主義雖然與宗教有關聯(lián),但只是利用與被利用的關系,從本質上說它并不屬于宗教范疇而是政治范疇的問題。”④
雖然以上幾位具有代表性的學者對“宗教極端主義”的表述不同,但是他們所持的觀點是一樣的,即“宗教極端主義”往往以“宗教”為外衣,打著“宗教”的幌子,從事破壞活動以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既然宗教極端勢力總是利用或者試圖利用信教群眾樸素的宗教情感,從事危害社會穩(wěn)定和國家安全的行為,那么我們就必須進一步加強宗教法制化建設,系統(tǒng)立法,科學執(zhí)法,全面普法,既保障信教群眾和宗教組織宗教信仰的自由和權利,規(guī)范其行為,又徹底劃清宗教極端主義與宗教的界限,從法律的角度處理好宗教與政治、宗教與教育、宗教與世俗生活的關系,鏟除宗教極端主義利用宗教從事破壞活動的土壤,從維護國家安全的角度來說,這一點對新疆尤其重要。
結語
要維護新疆的社會穩(wěn)定及長治久安,不僅要進一步加大援疆力度,更要發(fā)展新疆穩(wěn)定和諧的內生動力,不僅要大力發(fā)展社會生產力,更要加強新疆宗教法制建設。而宗教法制建設必須是系統(tǒng)立法、科學執(zhí)法和全面普法的結合,其中普法工作難度較大,需要想方設法加大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力度。對于發(fā)展較為落后的南疆農牧區(qū),普法工作難度更大,要做好充分的思想準備。
(作者分別為喀什師范學院講師、新疆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新疆師范大學歷史學院碩士研究生;本文系喀什師范學院南疆教育發(fā)展研究中心2013年度科研項目“引導南疆少數(shù)民族大學生正確認識和對待宗教問題研究”和喀什師范學院2014年度校內課題“宗教極端主義對南疆社會穩(wěn)定的影響研究”成果,項目編號:XJEDU070113C02、(14)1507)
【注釋】
①金宜久:“宗教在當代社會中的蛻變”,《世界宗教研究》,2002年第2期,第5頁。
②吳云貴:《當代伊斯蘭教法》,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375~376頁。
③李興華:“宗教極端主義研究概要”,《西北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第77頁。
④馬品彥:“宗教極端主義的本質與危害”,《新疆社會科學》,2008年第6期,第63~64頁。
責編/于巖(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