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憲法是我國法律的基礎,行政法作為我國諸多法律的一種,是憲法的分支。從憲法與行政法的發(fā)展關系來看,行政法不僅豐富了憲法的原則性,補充了憲法的缺口,并使得憲法得到了具體化的實施,而且一定程度上也推進著憲法的完善與修改。
【關鍵詞】憲法 行政法 主要作用 【中圖分類號】 D911 【文獻標識碼】A
憲法作為最高的法律效力代表,是所有法律制定與執(zhí)行的根本。無論是社會穩(wěn)定,還是政治制度建設上,憲法都發(fā)揮著巨大作用。憲法的存在為國民民生發(fā)展營造了一個良好的環(huán)境,并進一步推動了我國法治化進程,實現(xiàn)了對人民根本利益的維護,同時也是我國其他法律法規(guī)得以實現(xiàn)的基礎保障。
行政法在國家行政管理中,是各種社會關系間的綜合,對社會發(fā)展起到了規(guī)范性作用,也對各項法律法規(guī)的實行起到了監(jiān)督作用,是我國現(xiàn)代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當下憲法實施的困境
我國沿用至今的82年憲法,在總結了諸多經驗的基礎之上,實現(xiàn)了對公民各項權利的維護。但是很多人仍將憲法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看作“紙上的權利”,究其原因,有以下兩點:
一是審查制度不完善。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屬于高級法。違憲審查制度的完善與執(zhí)行的有效力,是確保其最高法律地位的根本途徑。我國《憲法》將違憲審查的主體確立為全國人大及常務委員會。2000年《立法法》出臺以后,我國憲法的監(jiān)督制度才得到了進一步深化。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一些立法并沒有被列入違憲審查的范圍中:一個是全國人大的基本法律,另一個是國務院的部門規(guī)章、地方政府規(guī)章。一些基本法律沒有被納入審查的對象范圍內,主要是人們更傾向于相信,人民代表所立下的法律不會侵犯到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也不會涉及到違反憲法這一項。但事實上,人民代表所立的法律,不代表其沒有違憲的可能。我國地方政府數(shù)不勝數(shù),其中的違憲行為更是難以掌控。“兩高”司法解釋、國家機關的相關職務行為,也沒有被列入違憲審查對象的范圍之中。
此外,我國也沒有確定專門的違憲審查機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有關委員會承擔違憲的審查與研究工作,但法制工作委員會并不是憲法違憲的專門審查機關,由于其日常工作較為繁忙,所以違憲檢查往往被一拖再拖。
二是訴訟制度缺失。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有20項,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十分豐富。憲法所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就是以人民意志為代表的最根本利益,但是這么說來,有些泛泛而談。這就需要憲法與其他法律相融合,實現(xiàn)憲法對人民權益保護的具體化,以此維護其訴訟權利。法律在制定上不可能涵蓋所有的憲法性權利,任何爭議在法律窮盡之后都需要回歸到憲法本身。但是憲法的效力體現(xiàn)不等同于公權力與其實施的情況,還需要融合公民的權利、義務。如果沒有一種合理、有效的機制去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那么他們就無法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
只有行政法與憲法共同走上協(xié)調發(fā)展的道路,才能夠更好地實現(xiàn)制度框架的構建
在法律意義上,行政法與憲法有著十分緊密的聯(lián)系,特別是在利用國家權力維護公民權益這一方面體現(xiàn)尤為明顯。一方面,行政法的長期發(fā)展需要憲法的一系列原則做指導,同時憲法理念的更新也與行政法的發(fā)展息息相關;另一方面,行政法的逐步更新升級會對憲法起到填補、修正的重要作用,進而促進憲法日益完善,對二者的研究也是社會法制構建進程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首先是行政法完善的迫切需要。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行政法在制定和執(zhí)行方面均取得了矚目的成就,行政法的理論研究也從幼稚逐步走向了成熟。二十一世紀之初,我國的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改革作用日益深入。后來,行政法也迎來了新的機遇。一些學者認為,行政法是刑法、民法時代后的另一個可延續(xù)和發(fā)展的法律時代。理清行政法與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關系,明白行政法對憲法的作用,也是一個必須正視的問題。行政法與憲法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確定二者之間的聯(lián)系以及作用,對二者的健康發(fā)展、長久立足有著重要意義。
其次是改變憲法滯后現(xiàn)狀的需要。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與變革,當下的國際關系、國內經濟狀況也發(fā)生了深刻的變化。憲法規(guī)定的滯后性使得其在執(zhí)行力方面稍有不足,這也在某種程度上牽制了行政法的完善與發(fā)展。能否利用部門法為憲法提供有效的素材,已經成為改變憲法滯后性的重要途徑。隨著各項案件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一些法院批復也將帶動社會憲法意識的提升,進而推動憲法的適用性。我國的部門法推動憲法發(fā)展的個案已經存在,所以,重新認識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關系,認真汲取其中的經驗與營養(yǎng),對憲法的進步與發(fā)展有著重大意義。行政法、憲法在中國社會的變遷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不容小覷。只有行政法與憲法共同走上協(xié)調發(fā)展的道路,才能夠更好地實現(xiàn)制度框架的構建。
行政法為憲法提供保障,進行補充,完善依據(jù)
行政法為憲法提供保障。行政法之所以存在,就是為了配合憲法,對我國的相關法律部門實行監(jiān)督。行政法的法律條文、條例的制定都是以憲法為基礎的,既遵循憲法的意志,也受到憲法的約束。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體現(xiàn)。在當下社會發(fā)展中,根據(jù)行政法來執(zhí)行管理和監(jiān)督,能夠有效地體現(xiàn)憲法的意志與精神,行政法為憲法的實施提供了切實可行的環(huán)境,也在民眾心中樹立了良好形象。這樣一種法律法規(guī),可以最大程度上對權力部門進行約束,為我國憲法的實施提供基礎性保障,同時也便于政府部門對憲法進行學習與理解。行政法實現(xiàn)對相關部門的管理、約束,讓相關人員更加負責、認真地對待日常工作,讓國家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都可以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為國家服務,保證人民可以真正地當家作主。
行政法對憲法進行補充。憲法作為國家的基礎性法律,其條例內容難免比較概括、不夠詳細。由于憲法在我國的法律中處于根本性地位,不能隨意更改,需要有嚴格的程序才能夠變更。行政法的出現(xiàn),就很好地應對了這一問題??傮w來看,行政法的制定、實施要比憲法更為精細。在實施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有些法律存在漏洞、不足,就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調整,具有一定的靈活性。行政法本身就是憲法的精神體現(xiàn),實現(xiàn)對行政法的補充與完善,尤其是在行政法實施的過程中,可以有效促進我國民生工作、社會發(fā)展。在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其中的不足,就可以給予修改。行政法可以對憲法進行細致而有針對性的補充,所以對行政法的完善,也是對憲法的間接補充與完善。
行政法為憲法提供完善依據(jù)。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更改上不能太過隨意,需要慎重。我國憲法的局部更新進程雖然較為緩慢,但這并不代表憲法是死板的、不容更改的。在時代發(fā)展的敦促下,憲法需要作出一些更新和調整。憲法的更新和調整,需要參考相關資料,而這些資料的獲得,很大程度上都取決于其衍生而出的各項法律的更新情況。行政法是憲法的一個重要衍生物,并且與社會發(fā)展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所以,行政法的更新對行政工作、我國的社會經濟發(fā)展有著重要影響。行政法的更新是民意變化的體現(xiàn),這也是我國憲法在更新前可以參考的具有一定價值與實際意義的依據(jù)。
行政法鞏固了憲法的原則性。在中國,行政法最重要的貢獻在于對憲法的鞏固。例如我國憲法規(guī)定,“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但事實上,我國的行政體系一直存在著一定的缺失,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追究并沒有落到實處。長期以來,我國國家立法機關,根據(jù)憲法的原則制定了《行政處罰法》以及《國家賠償法》等法律,逐漸構成了較為完整的體系,憲法的原則在行政法中被進一步深化。受到立憲方面原則、技術的限制,我國憲法還存在著一定的綱領性和宣言性,缺少實用性,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般公民都難以感受到憲法的潛能及其存在感。而行政法的發(fā)展,在一定程度上讓憲法走下了“神壇”,進一步將憲政理念與我們的生活加以融合,進而使其在社會中得以推行。行政法體現(xiàn)的是公民的主體意識和基本權利意識,同時也強化了這些權利作用。由此也讓民眾深深意識到,自己守法的同時,也要求政府守法;自己違反法律需要承擔責任,那么政府違法也需要承擔責任,這些對政府的約束性觀念也逐步深入人心。
行政法作為憲法制度的具體化,是對憲法價值追求的體現(xiàn)。由此可見,行政法的執(zhí)政水平會影響到憲法的制定水平,二者相輔相成。從這個層面上講,憲法進一步為行政法指明了方向,而行政法則成為了具體的、動態(tài)的憲法。
行政法的實施不能出現(xiàn)脫離憲法、架空憲法的情況
德國著名的“行政法學之父”奧托·邁耶教授曾說過:“憲法滅亡,行政法長存”,邁耶教授所處環(huán)境的局限性,使他開始思考憲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并得出了這樣一個消極的結論。但是隨著時代的發(fā)展,我們逐漸意識到憲法與行政法的關系異同尋常的親密,但是任何事物的發(fā)展都會有雙重作用。行政法的實施不僅會對憲法產生推動作用,同時也會帶來一些消極影響。
一是行政法的實施會出現(xiàn)脫離憲法的可能。當下的違憲審查并不明顯,相關制度、工作人員的安排也不完善,在這種情況下,所指定的法律如果違背了憲法的規(guī)定,通常情況下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更正。行政法也屬于這個范圍內。如果行政權的無限擴張沒有得到憲法的控制,那么就會違背國家憲法的原則、精神,行政法就無法發(fā)揮有效的國家權力。所以,在對憲法進行具體化、解釋性的立法方面需要慎重,也需要經過充分的研究論證才能夠進一步實施。
二是行政法會出現(xiàn)架空憲法的可能。行政法與憲法相比較,更具有貼合實際的特點,也更加緊隨社會的發(fā)展腳步,在生活實際當中,我們大量使用的也是行政法。所以,隨著憲法各項規(guī)定逐步滲透到行政法當中,行政法便逐漸成為人們保護自己權利的武器,而憲法的作用則會被人所忽視。長此以往,憲法被行政法等一系列具體化的法律架空等情況也是可能出現(xiàn)的。
行政法對憲法的實施,毋庸置疑有著推動、發(fā)展的作用。同時,行政法的過度具體化、過度現(xiàn)實化也有著“篡奪”憲法地位的風險。我們應從良性和惡性兩方面來看行政法的立法與執(zhí)行,進一步完善憲法的違憲審查制度,更好地維護憲法的權威,保證憲法的地位,進一步加強“憲法至上”理念的構建。
(作者單位:漢口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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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楊鈞蘭:《中國違憲審查制度論》,山東大學2011年碩士論文。
責編/周素麗 王妍卓(見習) 美編/王夢雅(見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