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是一項具有普適價值的權利保障內(nèi)容。隨著《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出臺,這項原則或?qū)⒌玫角八从械陌l(fā)展空間,也將呈現(xiàn)出明顯的實效性趨勢。可以預見的是,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在未來的刑事司法程序中,或?qū)⑿纬删哂兄袊厣慕嬻w系,并積極促進公正和效率價值的正當平衡。
【關鍵詞】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實效 無罪推定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 A
2016年,在兩高三部共同出臺的《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濃墨重彩地提及“以審判為中心”的關鍵性內(nèi)容??梢哉f,《意見》的出臺,標志著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刑事訴訟中將扮演更加實際的角色,并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建構模型。具體來說,主要反映在以下四個方面。
以無罪推定原則作為上位概念
無罪推定在中國曾長期被視作法律用語的禁區(qū),而未在法律文本中得以直接表述。1996年刑訴法第12條所增加的“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實質(zhì)上僅僅是明確了人民法院的定罪權,以達成廢除檢察機關免予起訴權能之目的。 而《意見》對于上述內(nèi)容的重復,就很難再解釋為相同的訴求了。一方面,二十年來法院的裁判功能已然無可爭議,歷史背景的演化卻驗證了無罪推定原則的逐步夯實。特別是一系列冤假錯案所引發(fā)的反思與糾偏,為無罪推定的現(xiàn)實正當性創(chuàng)設了適宜的場域環(huán)境。另一方面,該條款處于《意見》的開端位置,具有總括提挈的功能導向。因此,隨著“以審判為中心”概念的呼之欲出,無罪推定原則事實上獲得了規(guī)范意義上的明示地位,并成為訴訟制度轉(zhuǎn)型的靈魂。
之所以要說明無罪推定原則的現(xiàn)實存在,是因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大體上屬于無罪推定的下位概念。缺失了后者,前者就會成為無本之木,而難以發(fā)揮應然效能。無罪推定明確了證明責任,即證明被追訴人有罪的責任由控訴方承擔。但是,控訴方應當以合乎程序正義的方式收集和運用證據(jù),尤其不能采用刑訊逼供等手段強迫被追訴人自證其罪。可以說,沿著無罪推定的邏輯脈絡進行推導,就會自然得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存在必要,即后者構成了前者的概念延伸。《意見》明白無誤地彰示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存在,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亦不可能僅僅是徒有其表的宣誓內(nèi)容了。從根本上說,隨著“以審判為中心”概念的付諸實施,無罪推定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之間的緊密聯(lián)系,也必然會催生出更加微觀的程序運作機制。
以訊問制度完善作為正向動能
而對于辦案人員來說,被追訴人的有罪供述無疑是最佳的直接證據(jù)。因為有罪供述通??梢酝暾爻尸F(xiàn)出犯罪活動的全貌,并可由此追蹤到犯罪工具等其他證據(jù)材料。此外,由于被追訴人在審前大都處于羈押狀態(tài),從而為口供的收集創(chuàng)造了便利條件。故而,口供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成為“證據(jù)之王”也就不足為奇了。然而,過度重視口供的風險就在于:被追訴人的自白任意性會受到更嚴重的威脅。以刑訊等方法迫使被追訴人作出有罪供述,不僅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傷及無罪推定原則的落實,也放大了法律事實的扭曲蓋然性,阻礙訴訟公正的達成。因此,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對于維系司法公正性的價值也就不遑多論了。而保證被追訴人的供述不會逾越不得強迫自證的紅線,體現(xiàn)于微觀環(huán)節(jié)的就是訊問制度的進一步規(guī)范。可以說,針對訊問制度的精密化建設,構成了貫徹不得強迫自證理念的正向舉措。
在《意見》中,對于訊問制度的完善亮點,可以歸納為“場所局限性”和“監(jiān)控覆蓋性”兩個方面。一者,訊問地點的規(guī)范化往往體現(xiàn)在盡可能限制辦案主體與被追訴人之間的接觸可能。當訊問活動只能在這樣的特定場所展開時,刑訊逼供的發(fā)生概率就會大大降低。自2009年以來,看守所機制建設對于被羈押人人身權利保障的關注日臻提升,加之管理歸屬上的差異,非法訊問在這一場所中很難恣意施展。2012年刑訴法修改正是基于這一點,才賦予了看守所更多的訴訟功能?!兑庖姟穼嵸|(zhì)上繼承了此種思路,“在規(guī)范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帶有某種引導性,試圖將更多訊問活動置于看守所或者與之相類似的空間場域中。二者,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機制的延續(xù)及擴展,將進一步成為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自愿性的技術手段。無疑,任何非法訊問行為都必然在隱秘的條件下完成。全程錄音錄像以公開形式消除了這種可能性,且其自身所具有的證明屬性,加大了違法取證的成本。而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預期,也客觀支持了該項舉措的有效性。
以非法證據(jù)排除作為反向戒尺
一旦非法取證的行為未能受到阻止,如何正確評價以此獲取的證據(jù)形式就成為考究不得強迫自證實效性的關鍵點。倘若通過刑訊等手段提取的口供能為司法裁判所排斥,違法行為的實施者不僅沒有從中獲利,反倒可能將自身導入被追責的漩渦之中。以此為警戒,非法取證的心理欲望就會得到有效遏制。事實上,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要擺脫僅具有宣誓性價值的尷尬窠臼,有賴于非法證據(jù)排除所起到的這種反向限制作用。換言之,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就如同一柄戒尺,誰若有越雷池之行徑,便會受到程序意義上的懲罰。
《意見》對于非法證據(jù)排除的關注超越了審判環(huán)節(jié),而聚焦于審前階段。按照2012年刑訴法的規(guī)定,不僅審判主體能夠啟動證據(jù)合法性審查,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主導者—公安、檢察機關,亦可直接排除其可采性。然而,從近幾年的實踐情況來看,偵訴主體的排除非法證據(jù)的情形可以說極其罕見。《意見》所提及的“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則為克服上述弊端提供了新的選項。這種制度建構通過引入第三方審查,即“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并同步錄音錄像”,事實上創(chuàng)設了非法證據(jù)排除在偵查環(huán)節(jié)的程序平臺。一旦付諸實現(xiàn),非法證據(jù)排除在偵訴階段的適用就會獲得支點。而非法證據(jù)越是在較早的訴訟環(huán)節(jié)被排除,就越有利于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之實效性的維護。
以認罪認罰從寬作為擴張契機
毋庸置疑,認罪認罰從寬機制的確立是實現(xiàn)司法資源優(yōu)化配置、促成繁簡分流的關鍵因素。“以審判為中心 ”的達成與否,這可以說是一項不可或缺的衡量指標。而認罪認罰從寬的啟動,必然是以被追訴人的自愿供述為前提的。否則,對于訴訟效率的追求就會侵蝕司法公正的應然空間。因此,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探索,就需要以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為界限。也就是說,對于訴訟繁簡分流的推崇與嘗試,也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實效性擴展提供了難得的機遇。
《意見》特意強調(diào)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這一前提,可以被視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再度浮現(xiàn)。基于此,該理念同認罪認罰從寬之間就建立了有機的關聯(lián)??梢韵胍?,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以認罪從寬方式終結訴訟程序的比重會逐漸增加,直至占據(jù)絕對優(yōu)勢地位,而嚴格、完整的司法程序?qū)H僅適用于那些疑難重大復雜的案件。這也就意味著,不得強迫自證將會越來越多地為辦案人員所直接運用,作為評價程序類型抉擇的標準。值得關注的是,《意見》在首尾兩端的詞句表述上,都隱含著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相關的內(nèi)容。前者為其明確了貫穿訴訟進程的上位概念,而后者則為其放大了適用必要性,可以說是相得益彰。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李奮飛:《通過程序制裁遏制刑事程序違法》,《法學家》,2009年第1期。
②臧鐵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讀》,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
責編/高驪 肖晗題(見習) 美編/王夢雅(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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