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精準扶貧效果會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這些影響因素包括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會組織參與扶貧機制、扶貧分工不明確以及現(xiàn)行扶貧制度存在一定的弊端等。為了最大程度地發(fā)揮精準扶貧模式的扶貧效果,我們既要構建健全的保障制度體系,保證監(jiān)管機制與責任追究機制落實到位,又要加強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力度,以便盡快實現(xiàn)脫貧致富,共同奔向小康社會。
【關鍵詞】精準扶貧 扶貧模式 社會組織 合作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我國扶貧模式以政府為主導
目前,我國主要實行以政府為主導的扶貧模式,可是這一扶貧模式與我國的具體國情不太適應,同時也違背了比例性原則,導致扶貧效果不明顯。之所以造成這種局面,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正在朝著服務型政府的方向轉變,但是政府的精力總歸有一定的限度,中國當前為發(fā)展中國家,政府如果將全部精力放在扶貧工作上,那么其他領域的工作效果必然受到影響。二是政府在扶貧工作中投入很大,耗費大量的資金成本和人力成本,但由于扶貧工作環(huán)節(jié)繁多,程序復雜,導致了扶貧工作效率不高。三是盡管政府針對扶貧工作的開展制定了專門的計劃和方案,可是面對復雜的扶貧狀況,政府的扶貧計劃和方案卻不夠靈活,與精準扶貧的實際工作要求相差很大。
從扶貧方式來分析,政府利用自身力量為貧困地區(qū)居民提供幫助,如使貧困居民了解更多的旅游開發(fā)知識,為開發(fā)旅游資源提供資金支持等,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貧困現(xiàn)象,但由于政府精力不足,能力有限,旅游扶貧開發(fā)的后續(xù)工作往往難以到位。為此,引導社會組織的參與將改善這一情況,采取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的開發(fā)模式使得市場引導與市場開發(fā)有效結合。對政府來說,一定要為貧困居民提供扶貧支持,激發(fā)貧困居民的脫貧積極性,而對社會組織來說,往往具有更好的市場感悟能力,這是政府所不具備的。
當前扶貧實踐的合法性評析
扶貧工程具有最大合法性。2011年末,全世界生活在極端貧困狀態(tài)下的人口仍然有10億之多,可見全球人類面對的最重要問題仍然是擺脫貧困。中國是一個發(fā)展中國家,在當前社會條件下更需要集中精力應對貧困問題。消除貧困,促進社會公平,保障基本人權已經被寫入我國憲法中,如“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不僅如此,《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三個五年規(guī)劃的建議》對擺脫貧困問題做了更加具體的規(guī)定,切實解決與人民群眾基本利益相關的問題,提高社會公共服務能力,改善人民群眾生存狀態(tài),提高對貧困地區(qū)、邊疆地區(qū)、民族地區(qū)的轉移支付力度。繼續(xù)打好脫貧攻堅戰(zhàn),開展精準扶貧工程,實現(xiàn)精準脫貧,將貧困家庭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實施不同的扶貧政策,為留守婦女、兒童、老人提供更多的關愛服務。顯而易見,我國目前扶貧工作的難度依然很大,我們應該因地制宜轉變扶貧方式,探索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扶貧模式,采用靈活多樣化扶貧的手段。
國家扶貧模式具有常規(guī)的合法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賦予了各級政府積極開展扶貧工作的職能。2015年11月,隨著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的召開,《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zhàn)的決定》經審議后正式通過,該決定提出扶貧工作必須在黨的領導下,中央與省級政府要積極承擔起統(tǒng)籌責任,做好調控工作,市縣級政府要落實到位,勇于承擔脫貧攻堅責任。從國際扶貧經驗來看,其他國家也高度重視扶貧工作,并在扶貧過程中采用與我國類似的扶貧模式。舉例來說,美國政府曾經在全國范圍內掀起“反貧困運動”,并通過加強立法來推動扶貧工作的開展,美國接連頒布了《阿巴拉契亞地區(qū)發(fā)展法》與《公共工程經濟開發(fā)法案》兩部法律,目的是從法律上明確政府職責,督促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加大投資,提高落后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同時還要盡力為貧困地區(qū)提供更多的就業(yè)機會。英國也重視開展扶貧工作,不僅設立了以社會保障為核心的反貧困制度,而且還頒布實施了與反貧困相關的法律文件,明確了國家在扶貧工作中的重要職責,要求國家通過增強社會保障水平等手段消除貧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