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盡早在法律司法實踐中確立網上商店的物權屬性是必須的,有利于確保網上商鋪在科技支撐基礎上的支配性、排他性、特定性。在鼓勵網上商店以更優(yōu)質、更高效的方式發(fā)展的同時,不能忽視對消費者、第三人的利益保護,特別是知識產權的保護,這是網絡店鋪健康發(fā)展的前提。
【關鍵詞】網上商店 物權客體屬性 物權規(guī)則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網絡發(fā)展,改變了傳統(tǒng)商品買賣依賴區(qū)域、客流量的狀況,使得買賣更加便捷高效,符合商品經濟發(fā)展的需要。而隨著其進一步發(fā)展,對法律規(guī)制的需求也就越來越高。“互聯網+”時代,如何保證虛擬性店鋪的財產權益,是法學界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
確立網上商店的物權屬性,有利于更好地規(guī)范網上店鋪的發(fā)展
網上商店的價值屬性要求確立其物權屬性。網上商店與傳統(tǒng)商店不同在于,其價值來源于其知名度而非地理位置,客流量不依賴于本地的客戶資源,更多地來源于客戶評價、銷量帶來的商品店鋪排名顯示。因此,一個有著良好的信譽、客戶好評度或者店主知名度的店鋪,就擁有了良好的經濟價值。想要實現這種價值,需要店鋪經營者的努力和經營,付出必要的社會勞動來保證其價值的實現,也因此賦予了網上商店的價值屬性。網上店鋪自身具有經濟價值,不單單是一個隨意處置的虛擬攤位,而是一個需要客觀保護的價值所有,也就需要物權屬性的保護。以此避免他人的任意破壞和剝奪,鼓勵網絡商店所有者經營者誠信經營,建立良好的信譽和形象,提供高效優(yōu)質的商品服務。因此,網上商店的價值屬性要求法律賦予其物權價值。
網上商店糾紛矛盾的解決要求確立其物權屬性。近年來網上商店糾紛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其主要矛盾集中在網上店鋪的轉讓以及網絡店鋪服務提供者關停經營者店鋪引發(fā)的糾紛。大部分網上店鋪轉讓都受到服務提供者的嚴格限制,這一限制本意在于保護消費者利益,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網上店鋪商品化、價值化的進程?,F行網上商店分為工商登記與未進行工商登記兩種,自然人或者企業(yè)法人均可以在網上開店,但網店名稱與工商登記名稱,甚至個人聯系太大,搶先可以注冊任何企業(yè)的名稱,這也就給消費者利益帶來了極大的損害。因此,確定網店物權屬性,而非合同債權的社會財產地位,有利于矛盾糾紛的解決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wěn)定。
網上商店的責任確定要求確立其物權屬性。現行網上商店的注冊活動,具有極大的隨意性,對于自然人注冊有相當的不確定性,特別是權利侵害發(fā)生時,責任人缺位是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現象,給網上商店的發(fā)展帶來了巨大風險的同時,也制約者網上商店的發(fā)展。為了保證注冊人數的紅利,服務提供商對于商家的入駐往往進行簡單的審核,即便是法人入駐,對于營業(yè)執(zhí)照的審核也十分隨意,甚至明顯不符合營業(yè)執(zhí)照形式的營業(yè)執(zhí)照也可以進行注冊。物權公示效力難以得到很好的實現,消費者權益保障難以實現,對于企業(yè)商標權的侵害也非常嚴重,幾乎所有的知名商標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侵權。大量的假冒商品,用網上商店的名義得到很好的銷售,商標權沖突與網店沖突俱有,而這種侵權大都因為合同關系得到很好的掩飾,企業(yè)維權成本高,或者企業(yè)怠于維權,其結果必然是消費者權益的損害。確立網上商店的物權屬性,有利于更好地規(guī)范網上店鋪的發(fā)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
網上商店的物權有何特點
網上商店的虛擬性和技術性。物權一般來說需要有體物,這是引發(fā)網上商店物權債權學說分立的重要分歧點,既然堅持物權學說就不能回避這一問題。網上商店的設立基于一定的技術支持,其用虛擬的數字技術將產品圖形圖像的介紹可視化,潛在消費者可以通過瀏覽網頁信息,對產品、服務有一個比較直觀的認識。通過店鋪的數字化、可視化修飾,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愿和對產品的質量水平的認識。另外,通過宣傳,建立商業(yè)信譽和知名度,這種價值由原本的商標附屬價值附加到一個IP地址上,這一IP具有價值附加性,可以通過其好評度、等級、知名度等商標計算方式計算其無形資產價值。其價值不是體現在簡單的一個子IP上,而是一個附加值上,具有虛擬性,因而也容易受到破壞和侵權,需要更多更嚴謹的保護。另外一個重要的方面是技術性,網店的發(fā)展,其展示物品的能力、方式、方法需要技術的支撐,而技術的支持來源于平臺力量。受平臺的限制和支配,商鋪的IP地址從平臺總IP上分裂出來,也就賦予了平臺對IP的絕對控制。網店是現實商店的模擬,卻又因其虛擬性產生與現實商店的價值來源的重大不同,區(qū)分這種不同是明確物權歸屬的重要理論基礎。
網上商店的可支配性。支配性是物權的重要特征,網上商店的支配性是確定其物權性質的重中之重。平臺往往保留了對網絡商店的部分支配權利,當店鋪違規(guī)銷售某些商品或者遭到消費者投訴時,平臺有關停其店鋪的權利,以及暫停某種商品銷售的權利。除此之外,商店經營者可以任意地上架、下架自己的產品,選擇自己喜歡的方式介紹自己的產品和服務,選擇開設自己的店鋪,或者關停自己店鋪。與現實店鋪相似,商鋪經營者對商鋪具有決定權,但是其行為受到出租人的監(jiān)督,其不能進行違約的改造和違法銷售行為。此時的網上商店的支配權更像是物權中的用益物權,網店經營者享有承租權,在其權利范圍內行使物權,不能逾越這一權利。例如,部分平臺禁止轉讓商鋪,或者只能在近親屬之間進行轉讓,或者在拿出一定的司法裁判文書之后進行轉讓。對這一問題的不同理解造成了轉讓糾紛的多發(fā),主要是因為店鋪轉讓合同簽訂后出現的店鋪轉讓難以在平臺實現。要避免有關糾紛的產生,除了明確網上店鋪轉讓是否有效之外,更為重要的是明確店鋪轉讓支配權屬,即如何確定所有?;诰W店價值的主要來源,其應該屬于店鋪所有人。因此,店鋪所有人也就有了自由支配的權利,包括自由轉讓,平臺方應該通過技術支持商家的權利。
網上商店的排他性。物權是一項絕對權利,具有對世性,而網上商店的價值性決定了這種排他性權利在網上商店的應用和需求,其要求排除他人的意志或者行為的干涉。任何惡意侵犯網上商店權屬的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保護網上商店價值的收益的獨享和不被侵犯是十分必要的。例如,知名博主、游戲解說往往通過自己的自媒體宣傳自己的店鋪,其名字往往與店鋪具有一體性,而盜用其名字設立店鋪,必然對其網上商店的收益權產生巨大的影響。需要注意的是,網上商店由于其虛擬性,其主體權利并不源于簡單的IP地址,而是在經營期間投入的宣傳成本和知名度,其權利的排他性也應該建立在其價值外延上,而非單純的地址保護,排他保護需要擴展到價值外延上來。
網上商店的特定性。物權保護需要以特定物為載體,網上商店的特定性決定了保護的合理性。我們已經介紹了網店排他保護的外延保護,但是如若任由這種保護擴大必然導致權利的失控,導致對他人權利的侵犯。因此,在保護網店外延免受他人侵害的同時,必須對其特定性進行分析。只有為網店店主特有的外延價值才能被保護;不具有特定性,存在普遍性、公共性的社會資源就不具有排他保護的價值。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自身的經營以外,網店的價值還有可能來源于商鋪名稱本身的商標價值,其是知識產權商標價值向網絡商鋪的一種轉移。此時,基于商標權利的保護,商標即便沒有發(fā)生網店店名的轉化,也具有特定性,特別是馳名商標的保護更應該使用這種特定性的轉化。單獨、獨立是網店特定性的前提,網店的內容不限于IP本身,更是網店店主單獨、獨立享有權利的保障。需要推進網店物權化進程,保障網店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喀什大學法政學院)
【參考文獻】
①李國強:《時代變遷與物權客體的重新界定》,《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期。
②崔建遠:《再論界定準物權客體的思維模式及方法》,《法學研究》,2011年第5期。
責編/溫祖俊 美編/王夢雅(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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