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高空墜物案為何總是“連坐”擔責
日前,重慶渝中區(qū)人民法院對歷時兩年多取證審理的“高空墜物砸傷女童”案進行了正式宣判。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庭判決,由整棟樓第2-33層共448戶不能排除實施加害行為可能性的居民承擔補償責任,每戶向原告補償360元。近年來,隨著高空墜物案的頻發(fā),無主墜物案的受害者普遍選擇以起訴整棟樓業(yè)主的方式維權,但質疑聲也隨之而來,這種“一人肇事,全樓擔責”的連坐式補償是否公平?
案件
天降酸奶瓶砸傷女童 家長起訴上百戶鄰居
2014年9月16日晚,重慶渝中區(qū)康田國際小區(qū)發(fā)生一起高空拋物砸人事件,一名兩歲多的小女孩被樓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當場昏倒在地。后經醫(yī)院診療,女童的顱骨出現(xiàn)骨裂等癥狀,醫(yī)藥費花了8萬多。然而,肇事者卻始終未能找到。
孩子家長認為,孩子出事地點旁樓棟的第2-33層樓的1、2、3、4、5號房的業(yè)主具備實施高空拋物的條件,于是將這159戶“有嫌疑”的鄰居告上法庭,索賠30余萬元。
2015年10月19日,重慶渝中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但因被告沒到齊,法庭宣布改日審理。2016年5月30日,此案舉行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出庭的大部分業(yè)主認為,原告對嫌疑人的“劃定范圍”不公平,事發(fā)樓棟中的每一層走廊里都有公共窗口,理論上每個戶型的業(yè)主都有嫌疑,不能只起訴1-5號房的業(yè)主,因此申請將被告增加至448戶。
近日,該案正式宣判。法院審理認為,因該棟住宅樓的建筑結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并非原告之前起訴的第1-5號房的業(yè)主才具有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所以,本案的被告主體范圍應確定為第2-33層的全部業(yè)主。
法院對原告的損失評析后認為,對于原告提出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等均予以支持,但是關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本案并未確定具體侵權人,并非一般侵權案件,故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納入被告的補償范圍。綜上所述,原告的損失共計確認為160304.08元。
最終,法院根據上述損失金額和應承擔補償責任的被告主體人數(shù),酌情確定每名被告向原告補償360元。
據了解,當日十余戶到庭聽取宣判的被告普遍表示,分攤之后每戶的補償數(shù)額不算太大,因此對這一判決結果還是能夠接受。
現(xiàn)象
高空墜物案頻發(fā) 官司贏了獲賠難
事實上,隨著高空墜物致人傷亡事件的頻發(fā),受害者家屬在無法確認肇事者的情況下起訴整棟樓業(yè)主已經成了高空墜物類案件的普遍解決方式。
2016年10月4日,安徽省蕪湖市一居民小區(qū)發(fā)生一起疑似高空墜物致人死亡事件,一名正在騎電動車的男子被砸中當場身亡。
2016年11月11日,四川遂寧一居民樓上掉落鐵球,砸到樓下人行道上一嬰兒車內的女嬰,導致不滿一歲的女嬰死亡。在近一個月的調查無果后,女嬰家屬決定起訴該棟樓的全體住戶,為孩子討回公道。
北京青年報記者檢索發(fā)現(xiàn),近年來,全國審理了多起高空墜物案,法院大多都支持了原告的訴求,判處被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然而,原告贏了官司并不能如愿拿到賠償。
以2001年轟動全國的首例高空無主墜物連坐賠償案為例。2000年5月11日凌晨,重慶的一千萬富翁郝躍在家附近被樓上掉落的3斤重煙灰缸砸成重傷。休養(yǎng)一年后,郝躍將可能丟煙灰缸的24家住戶及開發(fā)商告上了法庭。最終,渝中區(qū)法院判決由22個住戶各賠償郝躍8101.5元,共計17.8萬余元。然而,判決生效12年后,郝躍再次來到重慶渝中區(qū)法院申請恢復執(zhí)行,因為他在12年的時間里僅收到3名被告不到2萬元的賠償。
同樣的情形還有國內首例商業(yè)區(qū)高空墜物致傷案。2011年8月15日下午,27歲小伙陳濤騎車路過成都錦陽商廈時被樓上落下的杯子砸傷頭部,留下了創(chuàng)傷性癲癇的后遺癥。因為找不到“扔杯子的人”,陳濤3年后將可能扔杯子的一百多家商戶告上了法庭。該案2014年4月28日開庭時,法官僅核實被告是否到庭就花了42分鐘。最終,法院判令124戶商家分別補償原告陳濤1230元,共計152520元。然而,直到今年10月,陳濤仍有5萬的補償金沒拿到。
兩個案例中,受害人拿不到補償金的原因十分一致——多位被告認為自己很冤,不該為實際丟棄墜物的肇事者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