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事實疑難與法律疑難是疑難案件研究的兩大領域。事實判斷不等于事實真相,難免有存疑的情形,事實疑難亦屬于疑難案件理論研究的范疇。法律事實疑難不等于法律疑難,與客觀事實疑難一樣屬于事實疑難的范疇。公、檢、法三階段事實疑難的類型各不相同,偵查階段側重考察客觀事實疑難;檢察起訴階段是以排查客觀事實疑難為主,同時考察法律事實疑難;審判階段是從法律事實疑難到客觀事實疑難的倒推,最后在排除了事實疑難的前提下考察法律疑難。
【關鍵詞】事實疑難 法律疑難 客觀事實 法律事實疑難
【中圖分類號】 DF05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6.21.010
事實疑難與法律疑難同屬疑難案件研究的范疇
尼爾·麥考密克將疑難案件界分為三類:“相關性疑難案件”“解釋性疑難案件”和“分類性疑難案件”。①麥考密克對三類疑難案件的區(qū)分是基于既成的案件事實,且僅限于審判階段,可將其理解的疑難案件界定為:在司法審判階段,案件事實清楚的前提下,關于法律適用和解釋的三種疑難。麥考密克對疑難案件的區(qū)分,可以在司法審判階段,有效解決部分事實清楚的疑難案件,但并未攬括疑難案件的所有類型,尤其是事實疑難的情形。
國內亦有觀點認為,疑難案件僅僅是圍繞個案的法律問題產生的困難和爭議,事實疑難不在疑難案件的研究之列。②然而,排除事實疑難是解決法律疑難的基礎,一個刑事案件在沒有窮盡事實疑難的前提下,即使適用再合理的法律及解釋也只是空中樓閣,且難以避免司法權對事實上可能無罪的嫌疑人人權的侵害。哈特與德沃金關于疑難案件理論的爭議固然側重司法審判階段規(guī)則與原則適用的問題,但并未否定事實疑難的重要性。換言之,他們對疑難案件理論研究的范疇是基于既有案件事實(包括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但是案件事實一旦發(fā)生,便難以還原它最初的模樣,只能通過事實判斷無限接近事實真相。然而,事實判斷不等于事實真相,事實判斷難免有存疑的情形,而這種事實存疑的審判對犯罪嫌疑人來說是極大的不公。
實際上,事實疑難貫穿了從偵察、起訴到審判的全過程,司法審判已經是刑事錯案形成的最后一道關口。國內目前已經翻案的冤案、錯案,實質上多為事實疑難的案件,該種錯案形成的源頭在偵察、起訴階段,以及法官面對不同類型的事實疑難案件如何裁判的問題,而并非完全是法官在法律適用上有誤。司法裁判必須同時借助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方可做出,事實疑難與法律疑難是疑難案件的兩大類別,國內外目前的研究主要側重于后者,但事實疑難的重要性也不可小覷。
事實疑難在偵察、起訴、審判三階段的類型及內容
偵查階段的客觀事實疑難。在偵查階段,當現有的證明材料在不同程度上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客觀真實,即屬于客觀事實疑難的情形。首先,與案件相關的直接證明材料存疑:無錄音、錄像(包括錄音、視頻損毀、丟失,執(zhí)法機關應當錄音、錄像卻未做記錄等情形),經過剪接、刪改的錄音、視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僅規(guī)定了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難犯罪案件,應當進行錄音或錄像。除此之外的其他刑事案件未做強制錄音、錄像的規(guī)定。而現實中,一般的刑事案件也可能轉化為重大案件,只對可能判處無期、死刑及重大犯罪案件要求錄音、錄像,顯然無法滿足當下犯罪形式以及犯罪主體的多樣化趨勢。對此,公安部2016年6月新出臺的《公安機關現場執(zhí)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guī)定》第四條又作了相應補充,明確規(guī)定:出警,盤問、檢查,現場處置、當場處罰,辦理行政及刑事案件過程,行政強制執(zhí)行,突發(fā)事件、群體事件等六類情形,必須進行現場執(zhí)法的視音頻記錄。
其次,其他客觀事實疑難的情形有五種:第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疑,包括:1.案件其他事實不清,嫌疑人不認罪、保持沉默;2.案件其他事實清楚,但犯罪嫌疑人有證據證明自己在推測的犯罪時間點并不在現場;3.自認其罪的嫌疑人與證明材料指向的犯罪嫌疑人不符(替人頂罪)等。第二,缺乏人證,或者兩名人證的證詞不一致。第三,嫌疑人身份存疑,經過面部識別和DNA比對仍無法確定嫌疑人的真實身份。第四,司法鑒定結論為“不確定”,包括:可能性結論、排除性結論、概率性結論三種。③第五,缺乏關鍵物證,例如作案兇器等。
檢察起訴階段的案件事實疑難。檢察起訴階段考察的案件事實疑難包括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的疑難。這里之所以將檢察起訴階段的事實疑難類型籠統地概括為案件事實疑難,皆因檢察院特殊的中轉作用,意在強調檢察起訴階段,排除客觀事實疑難與法律事實疑難并重。我國檢察院在案件事實方面的職責主要是考察兩個方面:一是公安機關的偵查或者經過補充偵查后,證明材料是否確實、充分,該方面如果存疑則屬于客觀事實疑難;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法是否已經構成犯罪,該方面如果存疑則屬于法律事實疑難。
檢察起訴階段的事實疑難類型之所以是案件事實疑難,是因其在考察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兼顧考察法律事實,是從排除客觀事實疑難到排除法律事實疑難的順推。具體來講,檢察起訴階段首要考察經過偵查階段查明的案件客觀事實、證明材料是否存疑,是否需要補充偵查;其次考察形式上的法律事實是否存疑,包括:是否有新罪,是否有漏罪,此罪與彼罪等。如果客觀事實存疑的程度足以影響定罪、量刑,則不得起訴;如果檢察起訴階段形式上的法律事實存疑,一般不影響起訴。
司法審判階段的法律事實疑難。司法審判階段是在已有的客觀事實基礎上,同時考察是否存在事實疑難與法律疑難的情形,此處僅研究司法審判階段事實疑難的部分。司法審判階段的事實疑難包括法律事實疑難和客觀事實疑難,是從排除法律事實疑難到排除客觀事實疑難的倒推。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同時考察證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包括法律事實的形式與實質,以及證據的證明力,即客觀事實的法律屬性。通過考察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無限接近案件的客觀真相,從而適用最為合理的法律,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