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隸屬于我國行政體制改革范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服務型政府建設、法治政府建設及中介組織建設之間存在著良性的聯(lián)動關系。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上述四者應配套進行、協(xié)同推進,以保證改革的協(xié)調性和整體性。
【關鍵詞】行政審批制度 聯(lián)動性關系 服務型政府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政府機構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執(zhí)行基礎
政府機構改革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供職能合理的執(zhí)行主體。行政審批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是政府調控宏觀經濟、進行社會管理和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在于政府職能的轉變,要從根本上解決政府“角色”的各種不到位。轉變政府職能是“靈魂”的革命,而政府機構改革則是“形體”的變化,只有從內而外實現“靈魂”的變革,才能帶來外部“形體”上的根本變化。以政府職能轉變?yōu)橹鲗В姓徟鷻嗖拍軓脑搭^上被削減,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供職能合理的執(zhí)行主體。
政府機構改革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財力輔助。我國雖歷經九次政府機構改革,但是財政需供養(yǎng)的行政人員數量依舊龐大,由此產生的巨額行政管理費支出增加了政府成本。隨著公務員福利待遇的提升和人員編制的日益膨脹,僅靠正常途徑——財政撥款無法保證部門所屬人員的工資及福利的情況下,部分政府機構便“開動腦筋”、“各顯神通”,紛紛把“創(chuàng)收”的眼光聚焦于行政審批權上。方法之一,絞盡腦汁,“創(chuàng)造”審批項目,收取審批費用“依法”獲利;方法之二,鋌而走險,以審批項目“設租”“尋租”,牟取非法利益等??梢姡藛T精簡、機構精簡切實能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把節(jié)約的財政資金用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為改革提供充足的財政資金保障。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利于鞏固政府機構改革的成效。對于一些部門而言,行政審批權背后藏著巨大的經濟利益。行政審批權的存在,部門就能“財源滾滾”,可以搞“小金庫”。由此,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削減部門審批權和規(guī)范審批收費納入財政集中管理,可以掐斷政府部門非法收入來源,杜絕“小金庫”現象,避免政府機構突破編制的膨脹,從而鞏固政府機構改革業(yè)已取得的成效。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服務型政府建設的路徑選擇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服務型政府建設的路徑選擇。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行政審批相對人是政府服務的“消費者”,提供令“消費者”滿意的服務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出發(fā)點,服務應作為一條主線貫穿始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國政府建設中始終堅持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也是服務型政府建設所倡導的重要內容。
同一個目的:提高工作效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形式包括簡化辦事流程、縮短辦事時限、公開辦事程序等,實際都是為了提高行政審批的工作效率。不講效率,改革就是一句空話。服務型政府同樣講求效率,推諉扯皮、辦事拖沓、效率低下,是服務型政府所不能容忍的。
同一個規(guī)矩:依法行政。依法治國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方略,法律是各級政府行為的“緊箍咒”,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也不例外,尤其要在《行政許可法》指導下,對取消、下放、改變管理方式的事項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服務型政府同樣是法治政府,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沒有法律約束的政府好比“脫韁的野馬”,破壞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進程。
建設服務型政府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供穩(wěn)定的政治生態(tài)環(huán)境。在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氛圍下,政府職能轉變能自覺以服務為導向,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時時處處都體現并貫穿著服務的理念,這樣能保障和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和取得的成果。同時,建設服務型政府也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供良好而穩(wěn)定的政治生態(tài)環(huán)境,否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容易回到改革原點,使得改革過程半途而廢,并削弱改革的積極性和內生動力。服務型政府的建設是由外而內“倒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并為其提供適宜的政治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
法治政府建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法律保障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就是要將政府部門的各項權力重新定位,根據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管理的需要重新合理分配,并劃清各自權力使用空間維度,充分接受群眾和媒體等機構的有效監(jiān)督,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既可以從源頭上抑制腐敗、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同時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和根本保障。建設法治政府就是要實現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辦事。2004年7月,《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對于我國法治政府的建設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義,它標志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此后有法可依,并受法律所保護。在此之下繼續(xù)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以及各部門之間權責邊界,推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使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使有規(guī)。
法治政府建設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在建設法治政府的過程中,《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應運而生,它們既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緊箍咒”,也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尚方寶劍”。建設法治政府,在全社會營造依法行政的氛圍和環(huán)境,政府各項行為包括行政審批及其改革都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促使政府機關依法行政,客觀上能夠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同時,也能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并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始終在法律的軌道內不斷前進。
中介組織建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外部推力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倒逼”中介組織發(fā)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要簡政放權,對于保持社會穩(wěn)定、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提供公共產品等做到該管必管,對于微觀經濟發(fā)展等可以通過市場進行資源優(yōu)化配置等做到應放必放。政府的職能主要是“宏觀調控、市場監(jiān)管、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環(huán)境保護”。要圍繞上述20個字做好政府職能轉變、管理方式轉變,則必須要有適合的中介組織充當載體來承接政府的轉移職能,其實就是從客觀上、外部環(huán)境上“倒逼”中介組織迅速提升自身能力,練好“內功”,以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趨勢,更好的承接政府轉移職能。
中介組織建設促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向深遠發(fā)展。中介組織作為發(fā)揮外部推動力量的主體,為積極促進簡政放權政策真正落地,把自身打造成“可承接”、“能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載體,同時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從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向更深更遠處發(fā)展。這樣,政府可以“隱退”,用“無形的手”代替“有形的手”,更多的運用經濟、法律、文化等手段制約社會主體的行為,把政府職能從許多微觀事物管理中解脫出來,以防止政府“不務正業(yè)”,把更多的時間和社會資源投入到創(chuàng)造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和提供更多更優(yōu)質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上來,從根本上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從而促進政府機構改革,并推動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發(fā)展。
習近平總書記說過:“我們應提倡‘經濟大合唱’。”同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也如經濟工作一般,與政府機構改革、服務型政府建設、法治政府建設和中介組織建設有同一個“主旋律”,即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有同一種“節(jié)奏”,即提高審批工作效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居于核心地位,政府機構改革、服務型政府建設、法治政府建設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內生動力,屬于體制內因素;而中介組織的發(fā)展和建設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外部推力,屬于體制外因素。內生動力和外部推力都增強,才能真正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良性軌道上向前發(fā)展。
(作者分別為河北行政學院公共管理學教研部副教授;河北行政學院公共管理學教研部講師)
【注:本文為2015年度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河北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聯(lián)動性研究”(項目編號:HB15GL102)和2014年度河北省宣傳文化系統(tǒng)“四個一批”人才資助項目結項成果】
【參考文獻】
①習近平:《知之深 愛之切》,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15年。
②習近平:《擺脫貧困》,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
責編/張蕾 美編/楊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