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反尋租的關鍵在于政府的適度干預,只有劃清政府與市場的職能界限,才能利用規(guī)范的法律來制約權力尋租,將部分權力下放到市場。適度的政府干預,警示企業(yè)不做市場不能做的事,降低企業(yè)的尋租費用。從反尋租入手,不斷提升尋租成本的公開化、競爭化,讓尋租者由尋租轉向?qū)ちΑ?/p>
【關鍵詞】權力尋租 根源 路徑選擇
【中圖分類號】D630.9 【文獻標識碼】A
從國家戰(zhàn)略層面來看,根治權力尋租,已是新時期的重要任務之一。因此,如何切斷尋租根脈,有效整治權力尋租,是我國當前面臨的重大課題。權力尋租的實質(zhì)是權力腐敗。經(jīng)濟學者布坎南認為尋租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權力尋租是一種資源浪費行為,任意一項尋租活動都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而不是社會剩余的增加;二是任意權力尋租都與政府管制或市場壟斷有關。行政權力的運用不是以增加公共利益為目的,而是以小團體利益為目標。 若消費者以低于正常價格購買生產(chǎn)要素,部分政府管理官員在此時收受賄賂,為雙方劃分了“租”,這正是權力商品化的尋租行為。
權力尋租的特點
一是依托職務便利,謀劃“設租”行為。權力“設租”行為,主要聚集在管人、管事、管錢的政府職能部門。擁有這方面職能的政府部門,其內(nèi)部官員容易借助職務上的便利進行“攬事”,并“愛好”政府審批審核。于是,個別基層政府部門的行政許可“關卡”設立,一些企業(yè)、個人為了通過這些“關卡”,考慮委托關系開后門,助長了這些“設租”行為??梢哉f,個別基層政府部門的“設租”,實質(zhì)上就是政府官員人為制造行政障礙,通過這些障礙來博取利益。
二是借力體制改革,“官商勾結”尋租。在我國市場經(jīng)濟的初步發(fā)育階段,也是體制轉型交替的時期,這一階段市場功能和法治不夠完善。個別政府官員利用這方面的漏洞,積極鉆政策空、打擦邊球,將權力尋租的行為落在企業(yè)改制重組等上面,通過“官商勾結”,從中謀取一系列的資金和福利。
權力尋租的根源
隨著公共權力的不斷發(fā)展,公共權力的權威性也不斷樹立起來,公共權力的合法性得到國家的普遍承認。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政府能夠通過行政干預市場,以穩(wěn)定市場秩序,這在為社會帶來福利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引發(fā)了權力尋租行為。
政府的市場干預是權力尋租的誘導力。修正市場缺陷,解決市場失靈,是政府干預根本出發(fā)點。但是政府的干預也存在局限,政府干預也可能會“失敗”,而權力尋租就是干預“失敗”的一種類型。因此可以認為,政府的市場干預是權力尋租的誘導力,而權力尋租則是政府市場干預的一種“副產(chǎn)品”。政府的市場干預,會帶來以“租金”為表現(xiàn)形式的經(jīng)濟利益,而租金是一種高于機會成本的成本。許多公共選擇領域的專家認為,只要存在政府市場干預,便很有可能存在權力尋租行為。
“經(jīng)濟人”是權力尋租的引導者。社會人都是“經(jīng)濟人”,這是尋租理論的一個重要前提。政府人員在公共權力的引導下,通過各種公共行為調(diào)控市場資源,這是政府作為公共部門的做法。而政府人員也是“經(jīng)濟人”,也會遵循自身利益最大化,以此決定自己的處事行為。所以,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qū)對政府人員行為的監(jiān)管制度不完善,就會從客觀上誘使政府人員背離職業(yè)道德,謀求自我利益,滿足自身利益需求。于是,就助長了權力尋租。若社會對政府公共權力的積極效應并不認可,或者是政府的市場干預“失敗”,又或者是政府人員以利他的原則辦事,那么都不會引發(fā)權力尋租。事實上,政府人員作為“經(jīng)濟人”,也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因此也就構成了權力尋租的重要主體。
治理權力尋租的路徑選擇
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健全權力制衡機制。為了減少權力對公民的傷害,就必須厘清什么是公共權力,什么是公共權利。政府權力的目的在于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國家權力最終目的就是維護公民權益。在此情況下,我國亟需完善權力制衡機制,即利用一種權力去約束或制衡另外一種權力。該模式既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也有效控制了另外一種權力,形成公民與政府的互動,提高政府在公民心中的形象,發(fā)揮政府的調(diào)控職能,制約權力濫用的現(xiàn)象,有效地控制權力尋租。
政府適度實施干預,消除尋租市場租金。反尋租的關鍵在于政府的適度干預,只有劃清政府與市場的職能界限,才能利用規(guī)范的法律來制約權力尋租,將部分權力下放到市場。適度的政府干預,警示企業(yè)不做市場不能做的事,降低企業(yè)的尋租費用。從反尋租入手,不斷提升尋租成本的公開化、競爭化,主動消除尋租的市場組織,促使尋租者更多地參與其他經(jīng)濟活動,讓尋租者由尋租轉向?qū)ちΓ瓶毓褡陨淼暮戏ń?jīng)濟預期。
建立行政問責制度,提高尋租行為成本。行政問責制度有利于保護公民的政治權利,有利于推進政府行政職能轉變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衡量行為規(guī)范與行政權力是否對等的重要政策。該政策不僅為政府官員提供了正當性的依據(jù),還為其設定了責任與義務。假定政府官員都是“理性的經(jīng)濟人”,提高尋租的行為成本,就是提高了尋租者的尋租門檻,能夠讓尋租者望而遠之,有效治理尋租行為。行政問責制度有效約束了政府官員的不當行為,行政問責制度的連帶性,讓很多官員對于尋租行為都望而卻步,進而重新選擇正確的行為方式,建立官員的行政問責網(wǎng)絡制度體系。
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讓官員不愿貪、不敢貪。為了有效推進反腐斗爭,必須以作風建設為載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的廉潔教育,培育一批清風正氣、純潔的黨員干部,增強黨員干部的免疫力,讓黨員干部不愿意貪。權力尋租之所以層出不窮,主要原因還是在于代價小。
健全反腐司法體系,構筑堅實的監(jiān)督防線。治理政府尋租行為,是一項艱巨又復雜的大工程,不能只靠喊口號,要敢于動真格。要發(fā)動全民來監(jiān)督,健全反腐的司法體系,構筑堅實的監(jiān)督防線,從根本上消除尋租行為。主要可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建立統(tǒng)一的可操作的監(jiān)督體系,完善相關的政策法規(guī),讓全民監(jiān)督有法可依、有規(guī)可循,明確監(jiān)督的主體與監(jiān)督的范圍。二是動員黨內(nèi)外人士共同參與監(jiān)督工作,獎勵舉報人,把舉報反腐作為一項光榮的工作,讓腐敗分子無藏身之處。三是加大政務公開力度,消除“暗箱操作”,實行部門分解、輪崗等方式,實現(xiàn)權力的分流,提高政務權力的透明度,讓掌權的官員不敢在眾目睽睽之下尋租腐敗。
(作者單位:華東師范大學)
【注: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專項工程項目“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zhàn)略研究”(項目編號:16ZZD036)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崔來成、宋建設等:《當前形勢下根治權力尋租腐敗的對策初探》,《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13年第7期。
責編/孫娜 陳楠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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