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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共享太平之?!钡耐饨焕砟钆c實踐

核心提示: 明太祖十五個“不征之國”的外交理念與實踐,對于完整理解有明一代的外交具有重要意義。對“不征”理念的貫徹與踐行,在洪武年間幾乎沒有更改,由此形成了明朝對外關系的基本國策。以此為基礎,明朝形成了不同于歷朝歷代的國際秩序理念,以實踐建構了一種和平外交模式,并深刻影響了有明一代近三百年的外交實踐。

【摘要】明太祖十五個“不征之國”的外交理念與實踐,對于完整理解有明一代的外交具有重要意義。對“不征”理念的貫徹與踐行,在洪武年間幾乎沒有更改,由此形成了明朝對外關系的基本國策。以此為基礎,明朝形成了不同于歷朝歷代的國際秩序理念,以實踐建構了一種和平外交模式,并深刻影響了有明一代近三百年的外交實踐。

【關鍵詞】明太祖 不征之國 和平外交理念 【中圖分類號】K24 【文獻標識碼】A

蒙元帝國崩潰后,國際格局面臨大動蕩、大改組,國際秩序亟待重建。面對國際格局的變化,亟需出現一種能夠制約混亂國際秩序的力量。此時新建立的明王朝,面臨著陸上北元勢力的活動和海上倭寇的侵擾。從蒙元帝國窮兵黷武的外交理念,到明初太祖十五個“不征之國”和平外交理念的轉換,是明朝外交理念形成的一個歷史過程。這首先建立在深刻反思前朝外交的基礎上,形成了相對于歷朝歷代均有所不同的國際秩序理念,標志著古代中國外交理念與實踐經歷了重大轉折。進一步說,明太祖以“不征”作為對外關系的基本國策,表明他從建國之初就萌生了新的國際秩序思想,并由此導向不依靠武力建構和平國際秩序的外交理念。

孕育于洪武初年的“不征”思想,反映了明太祖構建和平國際秩序的外交理念

洪武四年(1371)九月,明太祖在奉天門召集臣僚,鄭重宣布了他的外交和國際秩序理念,可以視為其外交思想成型的最早時間。他首先宣布,海外國家“有為患于中國者,不可不討”,顯示出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立場。但是對于那些沒有對中國造成威脅的國家,中國也決不輕易興兵討伐。這一處理國際關系的基本原則,是有古代傳統(tǒng)外交思想淵源的:“地廣非久安之計,民勞乃易亂之源。”他引用隋煬帝征討失敗之例,進一步指出,“得其地不足以供給,得其民不足以使令,徒慕虛名,自弊中土”,認為對外擴張不利于國家的長治久安,更會因勞民導致禍亂萌生。他直接評價隋煬帝興師征伐,反襯出他絕不效仿的態(tài)度。值得注意的是,在總結前朝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他把基點放在保境安民上,而把當時軍事防御的重中之重,放在元亡之后逃亡北方的蒙古貴族方面。

洪武六年(1373年),明太祖修《祖訓錄》,全面闡述了上述理念,從而明確否定了帝國對外擴張的傾向。在很大程度上,古代歷朝歷代都是勝者為王,以征服戰(zhàn)爭取得政權的明太祖建立的明王朝也不例外。任何新王朝建立之初,都會面臨國內與國際兩方面的挑戰(zhàn),如何平定四方與建立穩(wěn)定的國際關系,是擺在新王朝面前最緊迫的任務。對于蒙元帝國崩潰后仍在動蕩中的地緣政治局勢,明太祖顯然更看重的是帝國安全利益,當時還沒有平定全國的明太祖需要一個安定的國際環(huán)境,安全自然是他的不二之選。

“不征”的構想,孕育于明朝建立之初,明太祖建立和平秩序的動機,與隋煬帝、蒙元帝國窮兵黷武的外交政策遭致失敗是密切相關的。明初出現了對征伐戰(zhàn)爭的深刻反思,否定了四處征伐天下的理念,以和平的國際秩序理念取而代之。經過元末戰(zhàn)亂,他徹底否定了對外征伐的強權政治理念,奉行和平秩序理念,將國家的現實主義外交理念與百姓渴望安定的內在訴求結合了起來。在實際外交運作中,明太祖基本以現實主義為主導,構建起一個堅持和平外交的框架和平臺。在他的外交詔令中,“共享太平之福”的和平外交理念體現得非常普遍,這也為明初中國社會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有利的條件。

明太祖堅持以外交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協調周邊各國之間的關系,而不是通過武力征服。同時,他通過恢復國內社會生產,以增長實力來進一步擴大國際影響,維護區(qū)域集體安全和建立國際和平秩序,使明王朝逐漸成為一個有國際影響力、并且積極發(fā)揮作用的東亞大國。

洪武末年,十五個“不征之國”成為持久化國策

明初“不征”的構想,在洪武末年落到了實處,將十五個“不征之國”定型為持久化的國策,形成了國際關系調整后國際秩序的新常態(tài)。理念的生成和演進非常重要,對現實的塑造作用極大。以現實主義與理想主義作為明朝外交的兩大主線,洪武外交可大致分為兩個側重點不同的階段。

第一階段,新王朝肇建之始,需要爭取各國對明朝的承認,這關涉到合法性、正統(tǒng)性的問題。明太祖將外交詔令發(fā)布到周邊和已知各國、各地區(qū),力求對外建立和平外交關系;第二階段,側重于對外交經驗與教訓的重新思考,構建與周邊交往諸國的和平外交關系。這主要是因為洪武中期以后,以外交調解各國之間的關系曾屢屢受挫,對日關系更陷入困境,明太祖只得強化軍事防御體系予以應對?,F實主義外交因此得到了淋漓盡致的體現,最終定型于十五個“不征之國”的既定國策。

一般來說,征服和擴張是帝國的特質,以“不征”為特征的明代對外關系理念,在中國歷史上史無前例,標志著古代中外關系出現了新的模式和新的特征,更成為古代中外關系史上一個引人注目的拐點。

明太祖于洪武二十八年(1395)將修訂完成的《皇明祖訓》刊布于世,他在《首章》中表述的對外關系“不征”的理念,也成為有明一代帝王的金科玉律和明朝子孫后代必須遵行的基本國策:“四方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給,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來擾我邊,則彼為不祥;彼即不為中國患,而我興兵輕伐,亦不祥也。吾恐后世子孫倚中國富強,貪一時戰(zhàn)功,無故興兵,致傷人命,切記不可。但胡戎與西北邊境互相密邇,累世戰(zhàn)爭,必選將練兵,時謹備之。”

為了讓子孫后代明確世代不與交戰(zhàn)的國家,即明太祖所說的“不征諸夷國”,他還在《皇明祖訓》中按照方位,將各國名開列于后:“東北:朝鮮國(即高麗。其李仁人,及子李成桂今名旦者,自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八年,首尾凡弒王氏四王,姑待之)。正東偏北:日本國(雖朝實詐,暗通奸臣胡惟庸,謀為不軌,故絕之)。正南偏東:大琉球國(朝貢不時,王子及陪臣之子皆入太學讀書,禮待甚厚),小琉球國(不通往來,不曾朝貢)。西南:安南國(三年一貢),真臘國(朝貢如常,其國濱海),暹羅國(朝貢如常,其國濱海),占城國(自占城以下諸國,朝貢時內帶行商,多行譎詐,故沮之。自洪武八年沮至洪武十二年,方乃得止,其國濱海),蘇門答剌國(其國濱海),西洋國(其國濱海),爪哇國(其國居海中),湓亨國(其國居海中),白花國(其國居海中),三弗齊國(其國居海中),浡泥國(其國居海中)。”

以上十五國,除了小琉球當時是指臺灣,不在今天的外國之列,這些國家基本上都是在明朝周邊的東北亞、東南亞和南亞地區(qū)的古代國家,大多是通過海洋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有著悠久的交往歷史。明太祖當時把這些國家都作為需要與之交往,但是不可出兵征伐的“不征之國”,由此奠定了明朝整體的和平外交基調。

前引《皇明祖訓》中一段話,可以說與洪武初年《祖訓錄》中的表述幾乎沒有差別,而具體十五個“不征之國”的確定,無疑進一步強化了和平外交決策的不可更改性。至此,明太祖的和平外交理念最終固定化,形成了一種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各國國名之后均以小字(現置于括號之中)言簡意賅地注明了各國地理位置,以及明朝從洪武初年至末年與之交往的大致情形。從中可以看出,明朝在與不少國家的外交往來中,都有過曲折的經歷。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那就是無論交往情況如何,明太祖都將這些國家全部列入了“不征諸夷國”,即無一例外地把這些國家都包括在“不征”的范圍之內。最引人注目的是,即使在《祖訓錄》中完全沒有提及的日本,當時已經明確在絕交之列,卻也沒有被排除在外,同樣被列入了“不征”的范圍之內。這無疑說明了明朝對于外國,無論建立朝貢關系與否,也無論為友為敵,均采取了一律“不征”的態(tài)度。

在明太祖看來,中國是一個泱泱大國,疆域廣大,不需要對外擴張領土;人口眾多,也不缺乏勞動力供給。根據歷史經驗,他認為對外擴張是沒有好處的,要保持中國的大國風度,決不興兵征伐。但他同時也強調,如果海外各國膽敢前來犯邊,那么必須堅決給予反擊,以維護中國的大國尊嚴與利益。

保境安民、與海外各國和平相處,這是明太祖制定對外政策時的首要考慮。周邊已知范圍內的海外國家?guī)缀跞勘凰腥肓?ldquo;不征之國”,唯獨把陸上西北的北元及其余部作為國家的大患,這是由明初地緣政治的現實所決定的。有明一代北部邊防重之又重的地位,在洪武初年制定對外政策時已經奠定。

明朝致力于建立一種以“不征”為和平基調的國際互動關系與秩序

關于“不征”的理念,明太祖曾在給各國的外交文書中廣泛傳布,留存于世的給予安南的詔書就是他親筆撰寫的:“今朕統(tǒng)天下,惟愿民安而已,無強凌弱,眾暴寡之為,安南新王自當高枕,無慮加兵也。”更重要的是,古往今來外交文書中存在大量虛偽的文辭,我們不僅要觀其言,還要觀其行。理念如此,實踐如何?

從實踐層面上看,在明初的外交過程中,不管是對高麗、朝鮮,還是對安南、占城,甚至是對日本,明朝在態(tài)度上都有一些變化,不滿的言辭和威嚇的語言,都曾在外交文書中出現。但明太祖一朝三十年間,卻從未發(fā)兵征伐外國,這說明無論在理念上還是在現實上,“不征”都是能夠成立的。如對待“朝貢時內帶行商,多行譎詐”的海外占城等國,也只是在洪武八年(1375)至洪武十二年(1379)間,以斷絕朝貢以示懲戒;即使對于“雖朝實詐,暗通奸臣胡惟庸,謀為不軌,故絕之”的日本,明朝既將其列入了“不征之國”的范圍,就決不采取軍事征伐之舉。

最好的例證發(fā)生在洪武三十一年(1398),即明太祖在生命最后一年對待朝鮮國之例。雖然《皇明祖訓》中明確記載,“其李仁人,及子李成桂今名旦者,自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八年,首尾凡弒王氏四王,姑待之”。但對于朝鮮國的“疊生釁隙”,五軍都督府與兵部當時上奏請求討伐時,明太祖仍以“安民”為詞,僅命禮部移文責備,并再次重復強調“地不足以廣疆,人非我用”的“不征”理念。這充分說明十五個“不征之國”不僅是明太祖約束子孫后代行為的條文,而且是一種實踐中的外交理念。究其原因,還是在于明太祖總結前朝教訓,深諳外交失誤會直接導致統(tǒng)治危機的不良后果。

事實上,還有更多例證來自洪武朝三十年外交實踐中形成的詔令文書,能夠體現和平外交模式及其特征的,莫過于明太祖頒發(fā)給外國的大量外交詔令。在這些當時外交實際運作中產生的第一手資料中,“共享太平之福”的和平期盼體現得相當普遍,并且在當時直接傳遞到了外國,清楚反映出明初的中國是如何參與區(qū)域國際秩序建立的。

明初以“不征”為特征的外交決策,代表了中國古代對外關系發(fā)展的新取向,意味著明太祖明確摒棄了自古以來中國天子至高無上的征伐之權,形成了明代外交有別于歷朝歷代的顯著特征,同時也表明,明朝一直致力于建立一種以“不征”為和平基調的國際互動關系與秩序。

總體而言,明太祖“不征”的外交理念與其賴以形成的地緣政治環(huán)境密切相關,這種“不征”的理念自洪武初年形成,到洪武末年成為留傳后世的訓令,基本理念一脈相承,并在外交實踐中得以貫徹和踐行,三十年間幾乎沒有更改,由此形成了明朝對外關系的基本國策。在這一基礎上,明朝奠定了不同于歷朝歷代的國際秩序理念,以實踐建構了一種和平外交模式,并深刻影響了有明一代近三百年的外交實踐,也對后世產生了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研究員、博導,中國中外關系史學會執(zhí)行會長,中國明史學會副會長)

【參考文獻】

①[清]張廷玉:《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

②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保骸睹魈鎸嶄洝?,上海:上海書店,1982年。

責編/王妍卓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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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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