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是一種揣測“博弈”
文 | 徐賁
作者為美國加州圣瑪利學院教授
本文首發(fā)于總第809期《中國新聞周刊》
78歲的劉先林院士乘坐高鐵二等座引發(fā)了不少議論,他也因此被贊美為品格出眾的“二等車院士”。對這件事的報道還添加了他“穿著一雙舊皮鞋”的細節(jié),凸顯他生活簡樸的高尚人格和清流作風。國人這么在意“二等車”的身份象征意義,令我想起回國第二天碰到的一件與“行賄”有關(guān)的“二等車”事情。
我在上海買去蘇州的預(yù)售票,在我前面的一位客人買近十張車票。售票員把一疊車票遞給他,他看了一下說,我要一等座,不要二等座。售票員說,你又沒說要一等座,一般人買的都是二等座??腿苏f,你又沒有問我。一邊說,一邊遞給售票員一張一百元的人民幣,以商量的口氣說,師傅幫個忙,人家是老板,只坐一等座。售票員看了他一眼說,你這是什么意思,票既已簽出,就不能改了。
這位客人顯然是想賄賂售票員,我不知道,如果換票只是舉手之勞,售票員會不會給客人換票,或者會不會收這一百元。但是,出錢請人辦事,收錢替人辦事的事在中國肯定是不少的。如果金額不大,人們一般不會把這種事情說成是“賄賂”,而更愿意當作“人情”。
出錢請別人“辦事”或“行個方便”是否構(gòu)成“賄賂”,這在很大程度上與收錢者的職位性質(zhì),以及是否違反法規(guī)有關(guān)。買票的客人出一百元請售票員“給個方便”,這與闖紅燈的駕駛員出一百元請交通警不要開他罰單顯然是不同的。售票員不給方便,客人頂多沒有面子,下不了臺,而警察如果拒賄,駕駛員則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我們把這兩個行為都視為賄賂,后面的這個比前面的那個有更大的風險,因此也必須更加隱蔽才行。
哈佛大學教授史蒂芬·平克在《思想本質(zhì):語言是洞察人類天性之窗》一書中區(qū)分了“日常賄賂”和“違法賄賂”,可以用來分辨上述兩種不同的情況。平克指出,在違法賄賂中,行賄者不能確定他的對象是否會徇私枉法接受他的賄賂。他也不能確定這個往往手握某種權(quán)力的對象是否會給他帶來法律上的麻煩。因此,他的行賄意圖會成為一種“博弈”,“博弈涉及的一個共性就是,行動者并不了解對方的價值觀”。他必須巧妙地用語言進行某種試探,不留把柄地摸清對方的態(tài)度,這樣才能不至于貿(mào)然行事,免得偷雞不成蝕把米。
即使尚未有行賄行動,試探性行賄也已經(jīng)構(gòu)成了隱性賄賂。隱性賄賂一直是執(zhí)法和法律制度的一大難題,因此不斷會有人鉆這個空子。行賄者在行動之前會試探對方,但更經(jīng)常是通過中間人牽線,進行試探。
1980年,在美國有過一個案例,是在沒有受賄的情況下對賄賂者的法律追究。有一位名叫萬達·布蘭茲塔特的女士,她為美國婦女聯(lián)盟當說客。為了爭取伊利諾伊州一位議員對《平等權(quán)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的支持,她給這位議員遞了一張名片,上面寫著:先生,我們將為您的選舉提供幫助,并為您對《平等權(quán)利修正案》的積極努力再加上1000美元。她遭到起訴,檢察官認為,這張名片已經(jīng)構(gòu)成了“行賄合同”,陪審團同意檢察官的看法。
在美國,游說國會議員的行為普遍存在,手法各式各樣,金錢影響政治并不是什么新聞。布蘭茲塔特游說這位議員,遇上麻煩,是因為她太直率,太不懂得隱性賄賂的門道。
任何一個社會里都會存在某些日常賄賂和違法賄賂,對民主法治危害最大的是違法賄賂。從性質(zhì)上說,公開的和隱性的違法行為并沒有本質(zhì)的區(qū)別。但是,在一個社會里,賄賂是否總是需要小心翼翼加以隱蔽,或是可以堂而皇之公然進行,卻是大有區(qū)別的。這倒不一定是因為人們對賄賂有什么特別的羞恥感或良心不安,而是因為社會公眾一般會以譴責的眼光來看待賄賂行為。賄賂要隱蔽,正是為了躲避這樣的公眾眼光。至少在這個意義上,公眾眼光還是能對賄賂起到一點制約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