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道德綁架現象時有發(fā)生,甚至是愈演愈烈,已然成為人們社會生活領域的一個新問題。用道德“綁架”道德,本身就是一種不道德的表現。“道德綁架”行為亦善亦惡,是一種善惡共在的行為,具有公開性、弱強制性、善惡共在性的特征。
道德綁架具有公開性。道德綁架不是私人間的救助行為,盡管它往往緣起于私人引發(fā)的救助行為。公開是道德綁架的必要條件,而媒體報道和網絡傳播是其主要的宣傳方式。私人間的救助行為形不成道德綁架,道德綁架的要件之一是將他人的道德選擇置于公眾面前,以輿論的壓力要挾其行使并非出自本人意愿的施助行為。要挾的對象往往是顧及其社會道德形象的個人或群體,這些個人或群體為了避免喪失或降低其社會道德形象而不得不遵從。
道德綁架具有弱強制性,區(qū)別于法律范疇上的“綁架”。法律范疇上的綁架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指為了某種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他人的行為。道德綁架并非使用暴力強制他人,其對“被綁架者”的傷害主要是從精神上、心理上或名譽上。因此,道德綁架與法律上的綁架具有不同的性質。然而,道德綁架也有一定的強迫性和強制性。在道德綁架現象中,社會輿論表現為“制人于無形之中”,把當事人“應該做的”的行為變成了“必須做的”,將本來不屬于當事人的道德義務,變成了其必須要承擔的道德義務,將其置于“非此即彼”“非善即惡”的選擇處境中,往往迫使“被綁架者”不得不違背自身意愿而遵循“綁架者”的愿望去做。
道德在傳統(tǒng)中國社會是最重要的社會控制工具之一,人們習慣于以道德標準來評價和判斷不同領域人們的意圖和行為。中國人歷來注重“重義輕利”“貴義賤利”的義利觀。在人們的道德認知中,講道德就不能謀取私利。這一觀念在今天的社會生活中仍有深刻影響,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們對“道德的”或“善的”的誤解甚至是曲解。在這種公眾認知的支配下,當事人不無私犧牲自身利益,便被置于不仁不義的不道德境界中,其道德選擇在無形中被強制了。
道德綁架具有善惡共在性。道德綁架的出發(fā)點通常是善的,多數道德綁架行為都是試圖通過輿論的壓力,敦促或者希望有施救能力的強者向弱者伸出援助之手,幫助弱者渡過難關或幫助弱者伸張正義。正由于這種客觀現實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道德綁架行為的產生。因此,“綁架者”往往理直氣壯,將自身視為正義的化身,公開“綁架”他人。但往往“通往地獄的道路是由善意鋪就的”,道德綁架以“善”為出發(fā)點,卻導向了“惡”的結果。道德綁架行為的出發(fā)點雖然是善的,但行為實行的過程侵犯了“被綁架者”的自由選擇權,使“被綁架者”不得不違背自身意愿行事,因此它是一種惡。
道德綁架在特定時候或許能救助某些人,但從道德行為的本真意義上來講,它并非是一種道德的行為,而是一種偽道德現象。
從道德綁架的主體(“綁架者”)角度看,侵犯了“被綁架者”道德選擇的自由權利。任何個人或者群體都沒有權利要求他人讓渡出屬于他人自身的權益,即便是這種讓渡有利于某些群體的利益,也不可以將之視為讓渡人的道德義務。通過任何手段脅迫他人做出違背自身意愿的道德選擇都是不道德的行為。自由既是道德的前提,也是道德的表現。當道德綁架成為社會生活的一個習慣時,人人將都有可能成為被貶低的對象:富人有義務幫助窮人,窮人無權利豐富自己的精神生活,富人因為富有而容易遭遇綁架,窮人因貧窮也容易成為綁架對象。道德綁架行為侵犯了人的自由權利,使其失去道德主體資格,某種程度上,將僅僅成為滿足“綁架者”的某種心理需求的手段。
從道德綁架的對象(“被綁架者”)角度看,破壞了倫理公平。道德體系本身有層次之分,不同道德境界的約束力不同,義務的道德不能等同于崇高的道德,如公正、誠信等義務的道德有較強約束性,而慷慨、仁慈、無私等崇高道德的約束力相對較弱,對于這類道德行為履行與否,允許有個人的自主選擇,不應受到外力脅迫或譴責。否則,便是對“被綁架者”的不公平對待。顯然,道德綁架所憑借的是崇高道德,崇高道德不能被當成“被綁架者”應當做的道德義務,“被綁架者”有自由自主的選擇權,不應受到外力的脅迫。
(作者為中山大學教授;廣東科技干部學院鄭曉純亦對本文有所貢獻)
責編/賈娜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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