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互聯網日益普及,網絡知識產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健全網絡知識產權的行政法保護體系,就要健全行政立法規(guī)范,突破地域管制制度;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程序,確保執(zhí)行有法可依;強化行政司法屬性,明確案件移送標準;強化行政復議功效,保障復議制度統(tǒng)一。
【關鍵詞】知識產權 行政法 案件移送 【中圖分類號】D912.1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倡導創(chuàng)新文化,強化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保護、運用”。面對社會新階段,社會對自主創(chuàng)新的要求日益提升,知識產權成為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中的核心要素。面對黨和國家的要求,網絡知識產權行政法保護體系責任重大,要讓行政法在網絡知識產權保護中發(fā)揮出更大的作用,更好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重拳打擊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構建完善的網絡知識產權行政法保護體系。
健全行政立法規(guī)范,突破地域管制制度
一直以來,網絡知識產權中管轄權沖突是行政法保護體系面臨的嚴峻問題,在行政程序立法尚未明確的前提下,網絡知識產權的管轄權主要由單行法予以規(guī)定,比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這些單行法延續(xù)傳統(tǒng)管轄權歸屬方式,管轄權歸屬各級知識產權管理機關,依據侵權行為地、被請求人所在地機關受理,以此劃分網絡知識產權管轄權。但是,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與傳統(tǒng)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存在一定差異,依靠傳統(tǒng)的管轄權歸屬方式并不利于保護被侵犯人的權益,將造成權利人維權困難。面對此種情況,應將被侵權人住所地增設為管轄地,允許被侵權人向最便捷的、具有管轄權的機關提起訴訟?;诠茌牂嘣O置目的和原則考量,管轄權設置目的是方便控辯雙方,以求最快速地解決矛盾,提高管理效率。在網絡世界中,網絡的虛擬性和空間性讓傳統(tǒng)管轄權劃分面臨挑戰(zhàn),如依舊采取侵權行為地、被請求人所在地進行管轄,顯然給被侵權人造成諸多不便,違背了管轄權劃分的原則。
同時,我國管轄權設置都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往往給予被告人最大的便利,在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侵權人往往通過網絡手段,以極其隱蔽的方式進行侵權行為,被侵權人無法確定侵權人實際所在地,從而導致無法更好地選擇管轄地。增設被侵權人住所地為管轄地,能夠節(jié)省權利人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效率。當然,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種類豐富,網絡知識產權中著作權管轄權歸屬無需增設,該策略主要針對網絡知識產權中的商標侵權、專利侵權行為,從而能夠給予被侵權人更好的行政法保護。
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程序,確保執(zhí)行有法可依
行政程序規(guī)范是防止行政權力濫用的最佳途徑,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行政執(zhí)行程序相關規(guī)定并不完善。以著作權行政法保護為例,現有相關法律中并未規(guī)范執(zhí)行程序,比如行政裁決、行政強制,只有行政處罰具有相應的程序性規(guī)定。同時,在商標權行政法保護中,行政裁決、行政調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措施都無具體的執(zhí)行程序規(guī)定,在缺乏執(zhí)行程序規(guī)范的前提下,行政法保護可能會出現濫用職權的現象。網絡知識產權執(zhí)法程序缺失造成行政法無法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面對行政執(zhí)法程序缺失,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相應的行政執(zhí)法程序,對行政執(zhí)法中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界定進行規(guī)范,從而確保行政執(zhí)法人員能夠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自身職責,讓行政執(zhí)法人員能夠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同時,網絡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面臨的嚴峻問題就是證據的獲取和鑒定,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中證據的藏匿和毀滅較為簡單,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經常遭遇無法獲取證據的現象,或者由于證據搜集不全而放縱侵權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也應細化行政執(zhí)法程序,明確抽樣鑒定的操作細則,確保執(zhí)法人員能夠按照相應規(guī)定獲取證據。同時,行政執(zhí)法部門也應聘請專業(yè)的技術人員,讓其參與到行政執(zhí)法之中,能夠幫助行政執(zhí)法人員恢復被銷毀的證據,從而促進對網絡知識產權的更好保護。通過出臺規(guī)范性的執(zhí)法程序,不僅能夠嚴格約束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自身行為,更能夠確保執(zhí)法人員行為有法可依,尤其是在網絡知識產權證據獲取方面能提供有效幫助,在證據獲取難度較高時依法對樣本進行抽樣鑒定,以此來估算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從而更好地打擊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強化行政司法屬性,明確案件移送標準
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具有緊密的聯系,兩者應由案件的性質完成交接工作。但從實踐情況來看,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交接工作并不順暢,據2014年全國工商系統(tǒng)立案查處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移交情況顯示,2014年工商系統(tǒng)共查處知識產權侵權案件67500件,涉嫌刑事司法移交案件數量僅為355件,移交案件占整體案件數量0.52%,可見案件移交率較低,也證明“兩法銜接”存在較大的空隙。
面對此種情況,首先,要整合“兩法銜接”的法律依據,明確其司法屬性。目前我國對“兩法銜接”法律規(guī)定存在缺失,部分“兩法銜接”法律規(guī)定實踐操作性不強,應制定一部完善的“兩法銜接”的法律規(guī)范,針對網絡知識產權案件移交進行詳細規(guī)定,讓“兩法銜接”能夠有著明確的司法屬性。
其次,推動刑事立法更新。隨著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多,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應上升到新高度,現有《刑法》中對網絡知識產權的規(guī)定及保護不足,應由行政法帶動刑法進行立法更新,擴大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打擊力度,更好地對網絡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最后,明確案件移送標準。目前“兩法銜接”面臨主要的問題就是缺乏明確的移送標準,以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獲取的非法數額為例,在網絡知識產權案件中,對于數額確定難度較大,傳統(tǒng)的非法經營數額計算方式遭遇困境,應針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特點,細化或重新制定非法數額的計算方式,以此來明確案件金額,便于更好地進行案件移送。同時,關于“其他嚴重情節(jié)”界定不清也是面臨的主要問題,不少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是否屬于“其他嚴重情節(jié)”并不清晰,相關部門應明確“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具體標準和情形,以便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能夠清晰界定,從而決定是否達到量刑標準,是否需要進行案件移交。
強化行政復議功效,保障復議制度統(tǒng)一
行政復議是法治社會解決矛盾的重要途徑,是權利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有效方式。現代網絡知識產權行政法保護體系中,行政復議的救濟形式相對弱化,在保護網絡知識產權中發(fā)揮的作用極其有限。針對這一問題,首先,應拓寬行政復議范疇。以網絡著作權行政保護為例,應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納入到復議范疇,并完善相關的立法,確定行政復議的時間、期限等,權利人依據相應立法來維護自身權益。比如在行政許可中,權利人可以對行政許可機關不作為行為申請復議,要求相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許可,并追究行政機關法律責任,以此來維護自身權益。其次,實現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效銜接。現行《行政訴訟法》中規(guī)定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關系,即權利人選擇補救手段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的一般原則,以行政復議前置為例外。但現行《著作權法》則與其相悖,應在《著作權法》中增設“權利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等相關內容,將徑行訴訟模式改為自由選擇模式,不僅能實現與《行政訴訟法》的相互一致,也能讓權利人自由選擇渠道進行權益保護。最后,明確行政復議程序規(guī)范。行政復議是權利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我國相關部門應制定明確的行政復議程序規(guī)范,以嚴格的程序保護權利人的相關權益,應針對復議機關、復議期限、復議方式、復議決定等作出明確的程序性規(guī)定,讓權利人能夠明確自身權益,并按照既定程序合法維權,實現快速、便捷的權益維護。
(作者為通化師范學院政法學院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何莉:《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研究——評<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熱點疑難問題解析>》,《新聞與寫作》,2017年第4期。
責編/宋睿宸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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