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扶貧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駕護航。為解決區(qū)域性整體貧困,我們有必要清晰審視和深刻認識扶貧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在扶貧過程中,我們不僅要完善與扶貧工作有關的法律制度,確保扶貧工作的流程公正公開,還要增強法治意識,以法律手段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以保障扶貧工作的順利開展。
【關鍵詞】脫貧攻堅 法律 依法扶貧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脫貧攻堅擺到治國理政的重要位置,舉全黨全國全社會之力,全面打響脫貧攻堅戰(zhàn)。經過各方的不懈努力,我國脫貧攻堅取得了決定性進展,五年共減貧6600多萬人,年均減少1300萬人以上,我國也成為發(fā)展中國家里首先實現(xiàn)聯(lián)合國千年發(fā)展目標,使貧困人口比例減半的國家。
為確保農村貧困人口到2020年如期脫貧,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減貧脫困工作,不斷加大脫貧攻堅力度。與此同時,扶貧工作中存在的矛盾也不容忽視:由于存在利益分配等爭端,容易導致民眾對扶貧工作的誤解,給社會帶來不穩(wěn)定因素。在2017年12月召開的全國扶貧開發(fā)工作會議中,中央決定從2018年至2020年持續(xù)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國務院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明確將2018年作為脫貧攻堅作風建設年,集中力量解決扶貧領域存在的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準、工作作風不扎實、資金管理使用不規(guī)范,以及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和腐敗等突出問題,這將為扶貧工作的順利開展打通道路。
要清晰審視和深刻認識扶貧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在農村,特別是在貧困地區(qū)。沒有農村的小康,特別是沒有貧困地區(qū)的小康,就沒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由于我國社會低收入人口比重較大,經過多年的扶貧工作,已經實現(xiàn)了數(shù)億低收入人口脫貧,貧困地區(qū)生產生活條件得到明顯改善。2020年,我國現(xiàn)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要實現(xiàn)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解決區(qū)域性整體貧困,這是一個非常艱巨的任務。為了實現(xiàn)這一目標,對于扶貧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必須有清晰的審視和深刻的認識。
其一,對推動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認識不到位。如今,扶貧工作進入攻堅階段,傳統(tǒng)的大水漫灌式扶貧已經不適合當前的工作需要。當前我國采用的是精準扶貧方式,這樣能最大限度地發(fā)揮扶貧資源的效用,減少浪費。這種點穴式扶貧需要對扶貧對象進行精準識別,詳細了解貧困戶的生產生活狀況,有針對性地對其進行精準幫扶、管理和考核。在整個扶貧流程中,如果不能體現(xiàn)公平、公正,或者不顧客觀條件,急躁冒進,主動性不足,就會讓群眾質疑扶貧工作的有效性,從而影響工作的有序進行。
其二,責任落實不到位,履行主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不力。對于一些貧困人口多的地區(qū),扶貧資金往往數(shù)額較大,如果對扶貧資金和項目監(jiān)管不嚴,或者相關人員在扶貧資金的使用過程中失職瀆職,導致扶貧資金閑置或造成損失,就會引發(fā)矛盾沖突。由于一些地區(qū)的相關部門監(jiān)管不到位,導致扶貧對象不準、扶貧資金不到位,個別區(qū)域存在縣、村、戶貧困識別率低的現(xiàn)象。為提高扶貧效果,我國不斷健全精準扶貧工作機制,為貧困戶建檔立卡,進一步精準到戶、到人。由于扶貧項目涉及中央與地方的巨額財政撥款。因此,一旦監(jiān)管不力,很容易造成財務流失、腐敗、扶貧配額差距懸殊等問題,或提高標準,人為吊高胃口;或降低標準,搞數(shù)字脫貧、虛假脫貧,容易引發(fā)民眾的不滿情緒,造成不良影響。
將法治貫穿到扶貧工作的全過程、各環(huán)節(jié)
扶貧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駕護航。當前,扶貧工作已經成為一些貧困地區(qū)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扶貧模式、工作流程、扶貧資金的使用等,成為民眾關注的焦點。隨著人們法治意識的不斷增強,原來通過人情途徑化解矛盾的方法已不再是萬全之策,只有將脫貧攻堅中出現(xiàn)的各種問題納入法律范圍,通過相關法律法規(guī)解決問題,才能有效保證扶貧工作的順利開展。
完善與扶貧工作有關的法律制度。要想真正解決扶貧工作中出現(xiàn)的各種問題,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當前我國有關涉穩(wěn)的法律,按照等級主要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包括國家安全、行政處罰、刑事訴訟等;第二類是與國家安全有關的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包括信息安全保護條例、集會游行條例、信訪條例等;第三類是由地方部門制定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這些法律條文同樣適用于扶貧工作中出現(xiàn)的種種問題。但由于地方性法規(guī)在制定上缺乏整體有效性,其中的一些內容可能與國家立法解釋相矛盾,在實際運用中容易造成法律適用的混亂。因此,我們要認清、理順扶貧問題的適用邊界,并且要逐步完善相關立法,使扶貧立法符合實際,要將法治貫穿到扶貧工作的全過程、各環(huán)節(jié),使各項工作更加規(guī)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開展扶貧工作。
確保扶貧工作的流程公正公開,嚴格考核評估。法治扶貧就是要在法律的規(guī)范下公正、透明地執(zhí)行各項工作,盡快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抓緊制定扶貧開發(fā)條例,在扶貧規(guī)劃編制、項目安排、資金使用、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提高規(guī)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對此,扶貧工作要在程序上嚴格做到以下幾點:一要對相關扶貧項目、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張榜公布,國家、省、市、縣扶貧資金分配結果一律公開;二要對扶貧資助人員條件、申請人員姓名進行公示,對所有申請資助人員進行詳細調查取證,確保真實準確;三要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資助人員進行民主公開評議,將評議結果與采集的數(shù)據(jù)信息進行核實比對,同時進行上報審核,最終審核結果和資助人員名單要張榜公布。
增強法治意識,以法律手段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
作風建設攸關脫貧攻堅的成敗。在扶貧過程中,如果扶貧干部以權謀私,其行為不但觸犯法律,造成扶貧資金流失,而且也會對黨和國家的形象造成損害。因此,對于扶貧過程中出現(xiàn)的不良問題,我們必須嚴懲嚴治,強化扶貧工作人員的法治意識,明確法律責任。有關部門應制定完善的工作計劃和規(guī)章制度,確保分工明確、各司其職。為保障脫貧攻堅工作的順利進行,相關部門有必要對所有參與扶貧的工作人員進行集中培訓,把作風建設擺在突出位置,認清扶貧工作的重要性和貪腐的嚴重性。作風不正,則扶貧工作難以取得成效。
對貧困戶的識別是扶貧工作的重點,應堅決杜絕領導干部利用手中職權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濫用職權進行指派,領導干部要明確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不走人情、不亂施權力。扶貧人員要深入農戶進行走訪調查,提高精準識別度,針對生活環(huán)境、家庭成員、收入來源等方面進行數(shù)據(jù)采集。工作人員要與貧困戶保持交流溝通,使每一分扶貧資金都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為防止對貧困戶甄別有誤,工作小組應制定相應的監(jiān)督機制,除了在工作團隊內部自查自糾之外,還要以司法監(jiān)督的形式對農村精準扶貧工作進行支持和配合,加強對農村扶貧領域職務犯罪的偵查和打擊,確保扶貧工作中的職務犯罪不發(fā)生、少發(fā)生。同時,還要提升工作的透明度,依法保障群眾對扶貧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確保脫貧攻堅工作一抓到底,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作者為東北師范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李林:《論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的新思想新戰(zhàn)略》,《法學雜志》,2016年第5期。
②葛志軍、邢成舉:《扶貧攻堅:內涵、實踐及其原因闡釋》,《貴州社會科學》,2015年第5期。
③《國務院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關于開展扶貧領域作風問題專項治理的通知》,國務院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辦公室官方網站,2017年12月8日。
責編/王妍卓 美編/楊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