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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薦舉制度的利弊得失

核心提示: 宋代的薦舉制度納入了官員遴選(宋朝稱為銓選)體制,成為官員升遷的必要條件。為確保官員銓選的公平、有效運行,薦舉制度在發(fā)展過程中逐漸確立了一系列周密、細致的規(guī)定,形成了一套復雜的運作機制,成為中國古代最為完備的薦舉制度之一。

【摘要】宋代的薦舉制度納入了官員遴選(宋朝稱為銓選)體制,成為官員升遷的必要條件。為確保官員銓選的公平、有效運行,薦舉制度在發(fā)展過程中逐漸確立了一系列周密、細致的規(guī)定,形成了一套復雜的運作機制,成為中國古代最為完備的薦舉制度之一。

【關鍵詞】宋代 薦舉制度 選拔人才 【中圖分類號】K244 【文獻標識碼】A

宋代的薦舉制度是官員升遷的必要條件。為確保官員銓選公平、有效運行,薦舉制度在發(fā)展過程中逐漸成為中國古代最為完備的薦舉制度。然而,薦舉制度也存在著很大弊端,是導致宋代吏治腐敗和黨派爭斗的原因之一。宋代的薦舉選拔標準逐漸資歷化,導致了薦舉制度無法充分發(fā)揮選拔人才的作用,日漸走向僵化。

宋代薦舉逐漸形成了一套制度完備、運行嚴密的銓選機制

宋代的薦舉制度承襲于唐代。從《周禮》中記載周代的“鄉(xiāng)舉里選”到漢代的察舉制度、魏晉時期的九品中正制,以推薦的方式選拔人才一直是朝廷選任官員的重要方式。隋唐以后,科舉制度形成與發(fā)展,逐漸取代察舉制成為士人入仕的主要途徑。薦舉的選官方式在唐前期成為了科舉選官的補充,常參官和地方長官等根據皇帝的詔命,不定期地推舉人才。此時,薦舉僅僅是不定期的人才選任,尚未成為一種制度化的選拔方式。安史之亂后,薦舉被納入了銓選制度,逐漸走上制度化的軌道。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冬薦制的確立,即符合條件的中高級官員每年冬天舉薦一至兩名低級官員,被舉薦者赴吏部參與相應的考核,根據成績的不同等級確定官員的升遷。與隋唐以前相比,薦舉制度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從選拔官員入仕變?yōu)榱斯賳T升遷和考核的一種制度。

宋代薦舉延續(xù)了唐代以來制度化的發(fā)展趨勢,逐漸形成了一套制度完備、運行嚴密的銓選機制。宋真宗以前,主要由皇帝頒布詔令,要求符合條件的官員薦舉人才,即特詔薦舉。由于五代時期冬薦制被廢除,宋朝初年,薦舉仍舊是提拔官員的臨時性措施。但當時選拔官員詔書的規(guī)定與唐代相比更為嚴格、規(guī)范,宋太宗在淳化四年(993年)薦舉詔書中不但明確了有薦舉資格官員的范圍,規(guī)定必須審查被舉者的任官經歷、勞績、是否有過錯失等情況,同時要求被舉者若在任職過程中出現違法犯罪現象,舉主必須要負連帶責任。這些宋代薦舉中新出現的措施反映了宋初薦舉提拔官員的規(guī)定較唐代更為完善,已經創(chuàng)設出了初步的規(guī)范制度。

薦舉提拔官員的制度化出現在真宗時期。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真宗頒發(fā)了一道詔令,詳細規(guī)定了知州、通判以上的內外京朝官每年年終向朝廷申報薦舉人選,還制定了逾期責罰的法條與執(zhí)行辦法。從此以后,官員薦舉升遷制度納入到宋朝政府的銓選體制,逐漸成為朝廷決定中下層官員升改官職、委派差遣的前提條件,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薦舉對選人改官的決定意義。宋代的選人又稱幕職州縣官,是大多數剛入仕途的文官被授予的低品級官階。選人必須改官為京朝官后才能獲得進一步升遷的機會。宋代規(guī)定舉人改官必須在三任六考后,得到五名符合要求的舉主推薦,或是用考核的次數折抵舉主數目,方能升為京官,因而選人得到舉薦改官成為了中低層官員向上升遷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與文官相同,武官也必須通過薦舉制度升階、改官,只有升任武臣的某些職務以后才可能獲得重用。由此可見,薦舉制度對官員的仕途升遷產生了至關重要的影響。

宋朝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措施約束舉主和被舉者之間的關系

通過推薦的方式選拔人才,顯然具有很強的主觀性。為了防止舉主在薦舉時任人唯親,濫用手中的薦舉權力謀取私利,宋朝政府嚴格約束和限制了舉主和被舉人之間或明或暗的各種關系,借以保證薦舉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此外,宋代官員數量和實際職位數量之間的矛盾相當突出,有些官員在任滿等候下一任職務時,甚至要等待數年之久。也正因為如此,宋朝政府出臺了一系列限制薦舉數額的措施。

宋代在不同時期出臺了不同的限定措施,限制舉主的資格、身份和素質。應該說,宋朝有資格擔任舉主的官員范圍比較寬泛,通常是現任地方行政或軍政長官以及曾任地方長官的中央中高層官員。朝廷最為看重舉主擔任地方官的經驗,確保他們能夠清楚地了解被舉人從政的實際情況,以利于舉薦他們擔任與其才干相適應的職務。在審核舉主的資格時,也需要考察他們的任官履歷和是否曾經有過錯失。高級別的官員即使犯過一些輕微罪行也不會被剝奪舉主的資格,這是高官擁有的特權。而級別較低的官員如果犯過杖刑以上的罪過就不能繼續(xù)擔任舉主。這些措施能夠防范一部分品行不正的貪瀆之官擔任舉主,鼓勵品行端正的舉主提拔更多德才兼?zhèn)涞墓賳T。

宋代薦舉主要通過限制資歷選拔低級官員。有出身的幕職州縣官改京官需要經歷三屆任期、六次考核,無出身的官員則需要增加考核次數,花費更長的時間得到被薦舉的資格。雖然選人改官需要獲得五名舉主的推薦,但是增加考核次數也可以減少舉主的人數,一般每增加一屆任期,可以減少一名舉主。

宋朝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措施約束舉主和被舉者之間的關系。如被舉人不得是舉主的親屬、朋友。現任官尤其是宰執(zhí)大臣的親屬也不能夠被舉薦。這項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舉主的親情、友情等主觀情感影響薦舉制度的公正性。同時,舉主通常負責薦舉本部門中的下級官員。在選人改官的五名舉主中,必須至少有一名被舉人任職地的行政長官。因而,舉主和被舉者往往是上下級關系,這確保了舉主充分了解被舉者的能力和品行,同時能夠激發(fā)下級官員的積極性,使他們更好地執(zhí)行上級下達的任務,進而提高部門的行政效率。但這也為舉主結黨營私、打擊異己打開方便之門。為了防范這一弊端,宋代很多機構的長官往往不是該部門下屬官員的唯一舉主。這項措施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舉主在部門內部黨同伐異的行為,但無法從根本上杜絕薦舉制度引發(fā)的貪污腐化行為。

此外,舉主與被舉者之間存在連帶責任的關系。一般情況下,官員在被薦舉任命的職務上貪贓枉法,舉主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被舉人再次改任后,便不再追究舉主的連帶責任。舉主推薦低級官員擔任一些重要官職,需要終身擔保。例如南宋孝宗曾下詔規(guī)定侍從、臺諫官保舉監(jiān)司時,需終身負有連帶責任。應該說,宋朝對舉主的連帶責任在不同時期有不同規(guī)定。宋初一律從嚴、從重處罰,宋真宗之后對舉主的處罰程度根據被舉者犯罪的輕重決定。若被舉者犯貪贓枉法等重罪,舉主多從重處罰;反之被舉者因公犯罪或因私犯罪且情節(jié)較輕,舉主可從輕量刑。

在薦舉的數額控制方面,宋廷逐漸收緊舉主每年的薦官名額。宋真宗和宋仁宗時期,薦舉過濫導致的負面影響開始顯現出來,于是限制舉薦名額的規(guī)定也相繼出臺。宋真宗時規(guī)定兩省五品以上的官員每年可以舉薦五名選人改官,升朝官可以舉薦三人,這是宋代對舉官名額最早的規(guī)定。宋仁宗在位期間,又在此基礎上根據舉主的類別和等第進行了進一步細化,監(jiān)司、通判等地方行政官員的薦舉數額也得以確定。至南宋時期,朝廷更根據不同的區(qū)域,劃分了數額不等的薦舉名額。然而,這些措施并沒有起到預想中的作用,未能防止薦舉的泛濫,隨之產生的冗官現象無法從根本上得以改觀。

隨著薦舉制度的異化,其逐漸失去了考核官員能力和績效的功能

薦舉制度設立的初衷是考核和提拔官員,提高官僚隊伍的整體素質,以更好地為宋朝政權服務。為了達到這樣的目的,宋代薦舉制度在發(fā)展的過程中,逐漸確立了一系列周密、細致的規(guī)定,形成了一套復雜的運作機制,成為中國古代最為完備的薦舉制度之一。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薦舉制度的公平、公正和穩(wěn)定,保證了宋代官員銓選體制能夠有序運行,為宋朝政府選拔了許多有才干的官員。然而,宋代薦舉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弊端。舉主在薦舉制度中掌握了被舉官員升遷的大權,而推薦的選拔方式本身又具有很強的主觀性,這為舉主提供了巨大的幕后操作空間。同時,政府在施行薦舉制度時未能實施強有力的管控。這些制度本身的缺陷和“人事”操作上的漏洞,導致一些以權謀私的舉主和渴望升遷的中下層官員相互勾結,進行錢錢交易和錢權交易,進而引發(fā)吏治腐化的嚴重問題。

宋代薦舉提拔官員中的賄賂問題層出不窮。例如徽宗時期的寵臣童貫在陜西和兩浙任官時,就大肆收受當地屬官賄賂的財物和土地,為他們推舉改官。他簽署的每一份舉狀都推舉了不下數十人。南宋時期,舉狀甚至成為了公開買賣的商品,楊椿任荊湖北路提點刑獄時就以三百千一張的價格售賣舉狀。雖然朝廷屢屢禁止舉狀交易,但當時賣官鬻爵已大行其道,處于內外交困中的南宋朝廷也無力阻止這一吏治上的混亂局面。這些腐敗現象引發(fā)了銓選不公的問題,導致經由薦舉被提拔的官員魚龍混雜,降低了官員隊伍的整體素質,背離了薦舉制度的初衷。

另外,薦舉制度還淪為了黨派斗爭的工具。獲得薦舉狀對中低層官員升遷的決定意義導致舉主給予了被舉人深厚的政治恩遇,因而被舉人常常在政治上依附于舉主。一些別有用心的舉主則利用職權物色政壇中的有力盟友,擴充黨派勢力。蔡京、秦檜、賈似道等權臣都曾利用由薦舉發(fā)展起來的門生故吏關系網絡掌控朝政。王安石為了推行新政,也通過薦舉集結起了與自己政治主張相同的新黨集團,呂惠卿、曾布、蔡確等中堅力量都曾因王安石薦引而被提拔。這些任人唯親、黨同伐異的行為不但對朝政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也導致提拔官員的標準往往與政治利益息息相關。薦舉制度因此難以實現唯才是舉的目標。

除了制度建構與人事管理方面的缺陷導致薦舉選拔偏離其初衷,薦舉升遷的制度化也使其逐漸走向僵化。隨著薦舉制度的規(guī)范化與程式化,提拔官員不再關注士人的才能,反而更加重視官員的資歷。在宋代,資格考核的次數成為官員參加薦舉的前提條件,而有無出身、舉主數量、功過履歷等與薦舉相關的條件則與考核次數之間存在折算關系,官員在這些方面的不足可以用資格考核來加以彌補。這項制度進一步量化了官員的資歷,使它成為了可以被折算的單位。因此,官員的資歷成為了薦舉選拔的最直接標準,尸位素餐的平庸之輩可以通過熬資歷得到提拔,而卓有才干之輩卻可能長期埋沒于漫長的薦舉過程。

這樣,薦舉制度就失去了考核官員能力和績效的功能,難以充分發(fā)揮擢拔德才兼?zhèn)淙瞬诺男Ч?。毫無疑問,人才的衡量標準是多樣的,薦舉選拔方式的優(yōu)勢就在于發(fā)揮舉主的主觀能動性,利用不同舉主的觀念差異,對中下層官員的才干和品行進行不同角度的考察。這要求薦舉的范圍與程序都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但薦舉的制度化勢必要求薦舉具備一套明確且固定的標準和易于操作的程序。因此,薦舉的制度化發(fā)展雖然保證了政府能夠高效地組織和運作官員銓選機制,但也削弱了它在選賢任能方面的優(yōu)勢,使其逐漸流于形式,很難從真正意義上提高官員隊伍的素質。

(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元]脫脫:《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

責編/潘麗莉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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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谷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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