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歷史地看,中國是一個規(guī)范嚴謹的國度。但是,進入社會轉型時期,各種不守規(guī)則的現象日益凸顯。社會轉型意味著社會秩序重建;社會秩序重建,意味著人們要遵循與以前不同的行為規(guī)范。新舊兩種社會規(guī)范交織在一起,或使人無所適從,或有人趁機尋找縫隙、謀取私利。因此,應樹立法律權威,重塑倫理道德,通過秩序重建,順利度過社會轉型陣痛期。
【關鍵詞】社會規(guī)范 社會秩序重建 社會失范 法治與德治
【中圖分類號】D669 【文獻標識碼】A
在新舊社會規(guī)范交替的過程中,人們或無所適從,或尋找縫隙、謀取私利
萬物運行,皆服從自然法則;社會互動,皆有社會規(guī)范制約。規(guī)則,是指約束與指導人們社會行為的準則和法度。人們的社會互動得以進行,社會秩序得以維系,社會文化得以延續(xù),都有賴于社會規(guī)則(規(guī)范)對社會成員行為的約束和指導。
社會秩序一直是社會學研究的核心議題。人類社會的秩序何以產生、如何發(fā)展、怎樣變化,是社會學研究關注的重點領域。衡量社會秩序的一個標志就是,在某種社會情景中,某個人的社會行為是可以預期的,這種預期越可靠、越穩(wěn)定,社會秩序就越良好。人們的社會行為之所以可以預測,是因為我們相信他們會遵循社會規(guī)范。因此,形成良好社會秩序的前提是,大多數社會成員認同、遵守社會規(guī)范,而且這種規(guī)范是穩(wěn)定的。
到了社會轉型時期,情況發(fā)生了變化。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經歷了四十多年的高速發(fā)展之后,中國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不同學科對這一巨變有著不同的解讀。政治學看到的也許是政治體制的改革,經濟學看到的也許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法學看到的也許是法律權威的樹立和法治建設的推進。社會學看到的卻是社會秩序的重建。更進一步地說,是社會規(guī)范的轉變。
所謂社會秩序的重建,是指用一套全新的社會規(guī)范取代舊的社會規(guī)范。在這一過程中,必定會出現這樣的現象:新的社會規(guī)范尚未建立或尚未完善,還不為人所熟悉,還不具有約束與指導人們社會行為的功能;與此同時,舊的社會規(guī)范開始失去約束與指導人們社會行為的功能。簡單地說,在新舊社會規(guī)范交替的過程中,新舊兩種社會規(guī)范都不具備約束與指導人們社會行為的效力。在這一過程中,人們或無所適從,或尋找縫隙、謀取私利,社會處在“失范”狀態(tài)。當代中國社會就處在這樣的“失范”狀態(tài)之中,新舊兩種社會規(guī)范處在激烈的沖突之中。
筆者接觸過許多來自社會現實中的具體司法案例,從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新舊規(guī)范的沖突,以及社會失范的現狀。例如,在農村社會,兒女不孝敬父母的情況越來越多。為什么?從舊的規(guī)范來說,不孝行為會受到道德、輿論的譴責,嚴重時還會有鄉(xiāng)村長老出面制裁;但現實情況是,“長老權威”“鄉(xiāng)紳治理”早已沒有了生存土壤,鄉(xiāng)村精英外流,譴責不孝行為的社會輿論已不存在。從新的規(guī)范來看,一些極端的行為已經構成“遺棄老人罪”,但由于我國農村的法治環(huán)境還不完善,“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庭內部的違法行為很難被追究法律責任。
中國規(guī)范:幾千年的“大傳統”與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小傳統”
中國是個講規(guī)則的國度嗎?答案無疑是肯定的。中國是一個非常講規(guī)則的國度,傳統中國被稱為“禮儀之邦”,禮儀即為規(guī)則,小到吃飯穿衣、婚喪嫁娶,大到治國理政、安邦濟民,無一不遵循規(guī)則,處處皆有規(guī)范。那么,在當代中國,約束中國人行為的規(guī)范是什么?答案也很明確:法律。我們曾經有“中國規(guī)范”,現在“規(guī)范中國”的法律也很明確,那為什么我們仍然能感受到各種社會秩序的亂象呢?問題就出在“中國規(guī)范”與“規(guī)范中國”的銜接上,即中國既有的傳統規(guī)范與當前正在建立的現代規(guī)范的銜接、更替上。這一過程,不是簡單的社會規(guī)范的轉換,而是一個社會秩序重建的過程。
社會秩序重建,意味著人們要遵循與以前不同的行為規(guī)范。新舊兩種社會規(guī)范的差異越大,社會秩序重建的難度也就越大。所謂社會轉型,就是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換的過程。這里我們將傳統社會中的“傳統”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中國社會幾千年沿襲下來的思想、價值觀念、道德、風俗等,不妨將其稱之為“大傳統”;另一個就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所形成的社會結構、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我們不妨將其稱之為“小傳統”。
毫無疑問,儒家思想在很長的歷史時期里一直占據統治地位。如果我們打開歷史的長鏡頭,觀察一下儒家思想產生的歷史背景,就會發(fā)現,孔子所處的春秋時代“禮崩樂壞”,孔子終其一生的社會理想就是“克己復禮”,也就是要重建社會秩序。乃至于香港中文大學的張德勝教授,將儒家思想的核心歸結為“秩序情結”。
“大傳統”的中國社會是一個以“禮治”為主導、以“法制”為輔助的治理結構,“法制”服從于“禮治”、服務于“禮治”,即所謂“德主刑輔”。這里所謂的“禮治”,是指以儒家學說為核心、以“差別對待”為原則的一整套規(guī)則、理念和制度;而“法制”則是以國家名義頒發(fā)的一整套法規(guī)、律令。“禮治”的社會治理理念與“法制”的社會治理手段相結合,就是“大傳統”中國社會治理結構的主要特征。
對于“小傳統”的中國社會結構,有學者用“單位制”概括,有學者用“總體性社會”闡述,有學者用“準軍事化社會”描述,也有學者用“全能主義結構”說明。綜合而論,這是一個整合度極高的社會,所有社會成員都被安排在一定的位置上,所有的社會資源都集中在黨政系統,整個社會采用層級方式,每一個下層對其上層負責,每一個“單位”的權力集中在一個或少數幾個人的手中。當然,這種社會治理結構不是“法治”社會。
“大傳統”社會治理結構是“德主刑輔”,維系社會秩序的社會規(guī)范主要是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輔之以刑罰。這種治理結構實施的社會基礎是“熟人社會”,即人們彼此相互熟悉,知根知底。只有在這樣的“熟人社會”,才能形成有效的社會輿論,從而對人們的社會行為形成強有力的制約。“小傳統”社會治理結構是“單位”,社會資源的分配權力相對集中,與此同時,兼有“熟人社會”的特征。
進入社會轉型期后,“熟人社會”變成了“陌生人社會”,“大傳統”社會中維系社會秩序的倫理道德、風俗習慣、社會輿論等,失去了產生約束力的社會土壤;“小傳統”社會中維系社會秩序的“單位制”已經解體,也失去了約束、指導人們社會行為的效力?,F在,約束與指導人們社會行為、調節(jié)人們社會關系的主要是法律,而法律的權威并未真正樹立起來。這就是社會秩序重建面臨的困境,也是產生“社會失范”的根本原因。
規(guī)范中國:樹立法律權威,重建社會秩序與規(guī)范
社會秩序重建的過程雖然困難重重、亂象叢生,但這是一個陣痛的過程,也是一個涅槃的過程。度過這一陣痛期,就會迎來一個嶄新的社會秩序。那么,怎樣順利度過陣痛期呢?
美國學者泰勒(Tom R. Tyler)曾經運用實證的方法研究了法律合法性問題,他的結論是:法律的合法性對人們是否服從法律有著獨立的影響 。也就是說,只有當人們認可法律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時,才會遵守法律,法律才具有權威。所謂合法性(Legitimacy,亦稱正當性),是指人們對法律、規(guī)則、制度的一種態(tài)度,是對有關規(guī)則的產生或者有關規(guī)則制定者及其權威的判斷。正如美國學者弗里德曼所指出的那樣:“合法性表示一種態(tài)度,在其他情況相等的情況下,這個態(tài)度影響人們的舉動,人們遵守合法的法律。”
然而,法律并不因為它是一紙條令就自然地獲得合法性。美國霍姆斯大法官說過:“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這里所說的“邏輯”與“經驗”,指的是決定法律是否有生命力的不在于法律條文如何在邏輯上無懈可擊、清晰明了、與某種理念相符合,而在于這樣的法律條文是否與社會實踐相適應、與經驗事實相吻合。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曾經分析過我國法治建設面對的主要問題,認為 “有的法律法規(guī)全面反映客觀規(guī)律和人民意愿不夠,解決實際問題有效性不足,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很顯然,沒有全面反映客觀規(guī)律和人民意愿的法律,不可能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同與遵守;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的法律,使得實踐變得障礙重重。
問題開始變得清晰起來,法律作為當代中國社會的主要規(guī)范,也是社會秩序重建的主要規(guī)范,要發(fā)揮應有的功能,要解決的問題有以下三個。
第一,法律合法性(正當性)問題。我國的法治建設不是簡單地移植西方的法律體系,而是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特征,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統一于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偉大實踐。我國的法治建設不是與中國歷史脫節(jié)的“另起爐灶”,而是在觀照中國“大傳統”文化與“小傳統”文化的基礎上,結合當代中國的國情與國際準則,建立起的一套有中國特色的法治體系。
第二,法律實踐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被認真、嚴格實施的法律才是有生命力的法律。在長時間服從法律的過程中,法律這個本來外在于個體的社會規(guī)范,逐漸轉化為個體內在的行為準則,人人守法、事事遵法蔚然成風??梢哉f,法律的權威是在認真、嚴格的法律實施中被樹立起來的。
第三,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問題。法律作為現代社會的一種主要社會規(guī)范,它的特點是“法無明文規(guī)定即可為,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所以說,法律規(guī)定是“禁止性”的,而不是“倡導性”的。與之可以互補的就是倫理道德,它既有“禁止性”的,也有“倡導性的”,即鼓勵人們的美德行為。這個“德”,既來自于“大傳統”的“仁義禮智信”的美德,也來自于“小傳統”的社會主義的集體主義美德。我們的任務就是在傳承這兩種美德的基礎上,建立符合當代中國國情的德治。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理論方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郭星華、劉朔:《社會秩序的恢復與重建》,《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7年第5期。
②張德勝:《儒家倫理與秩序情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③朱蘇力:《送法下鄉(xiāng)》,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
④[美]弗里德曼著,李瓊英、林欣譯:《法律制度》,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
責編/孫渴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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