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有多起校園暴力事件引起廣泛關注。四川某地發(fā)生多位學生對一位女同學拳腳相向和辱罵的事件,只因被打女生穿了一雙某品牌運動鞋。江西某地一名18歲男生用剪刀“自宮”,流血不止近3小時,8名醫(yī)生手術12小時才將生殖器成功縫合。該男生曾被確診為急性精神分裂癥,致病原因竟是高中入學軍訓時遭受過嚴重的校園欺凌,此次自殘行為的發(fā)生與精神分裂癥復發(fā)有關。數(shù)據(jù)顯示,2015年全國法院一審審結校園欺凌案1000多件,11.59%的案件受害人死亡。這些現(xiàn)實表明,校園欺凌嚴重影響了青少年身心健康發(fā)展,解決校園欺凌問題迫在眉睫。
校園欺凌如何認定
治本需溯源。要治理校園欺凌,需要了解什么是校園欺凌。2016年4月28日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頒布并實施的《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中指出,發(fā)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wǎng)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事件為校園欺凌。《通知》還要求各級教育機構開展自查、抽查等行動。在校園欺凌行為多發(fā)的韓國,校園欺凌的定義更加明確具體。2017年11月28日,韓國政府頒布的《校園暴力預防和對策相關法》中對“校園欺凌”界定為:校園欺凌是指在小學、初中、高中以及特殊學校等校園內外,主要以學生為對象,實施的故意傷害、暴力、監(jiān)禁、強奪、名譽損害、侮辱、恐嚇、脅迫、性侵害、孤立、通過網(wǎng)絡等通信手段散播的言語暴力,對被害學生造成身體、心理傷害的行為。該法規(guī)將校園欺凌詳細地分為8類21條,學生的行為是否屬于校園欺凌、屬于哪一類別的校園欺凌一查便知。
校園欺凌為何屢禁不止
為什么校園欺凌事件屢禁不止?這與校園欺凌的特點有關。第一,校園欺凌有極強的隱蔽性,不易被老師及家長察覺。校園欺凌行為往往發(fā)生在課間休息及放學回家途中,施暴學生在實施欺凌行為后通常會威脅受害者不許向老師及家長報告,否則將實施更加嚴重的暴力行為。第二,沒有明確的規(guī)則認定哪一類具體行為屬于校園欺凌行為,使得施暴者找到諸如“開玩笑”“嬉戲打鬧”等借口堂而皇之地避免處罰,致使校園欺凌行為向更高級別發(fā)展。第三,家長、學校和社會對校園欺凌的認識不足。家長往往認為未成年人之間的一些不良言語、行為等是無意的、傷害程度不高的一般行為,沒有認識到校園欺凌行為對青少年身體及心理產(chǎn)生的嚴重傷害。第四,遭受校園欺凌引起的心理傷害,需要長時間的心理咨詢和心理輔導,如果處置不當,極易引發(fā)焦慮癥、抑郁癥、精神分裂癥等心理及精神疾病。
校園欺凌怎么防怎么治
筆者認為,校園欺凌需要從法律、社會、教育等方面進行多維度、立體化的協(xié)同治理。
建立校園欺凌防治法律法規(guī)體系,確保案件執(zhí)行有法可依。1991年9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該法在2012年進行了修正。2016年4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下發(fā)了《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學校制訂和完善校園欺凌的預防和處理制度,建立校園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相關崗位教職工的職責。但是,下級學校的預防和處理制度需要有“上位法”作為有效依據(jù),也就是說,要有專門的反校園欺凌相關法律作為保障。如果出現(xiàn)問題,缺乏相應具體的法律依據(jù)和執(zhí)行程序,容易造成處理類似案件做法不一、執(zhí)行困難等諸多問題,從而降低法律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公信力。因此,需要盡快出臺相關防治校園欺凌的法律、法規(guī)。
構建政府、學校、社會及家長廣泛參與的“多位一體”的校園欺凌防治體系。校園欺凌行為的治理并非一蹴而就,單靠某一部門、某一學?;蚰骋晃焕蠋熀茈y有效遏制校園欺凌行為的發(fā)生。家庭是學生生活和成長最重要的環(huán)境之一,家長應該積極參與到防治校園欺凌行動中來,并作為主體與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共同協(xié)作,共同發(fā)揮作用。學校應定期開展“家長學校”等活動,對學生家長進行學校欺凌相關教育知識、法律常識、暴力事件應對方法等培訓。家長平時要注意觀察學生的異常舉動,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及時和學校、班主任聯(lián)系溝通,避免學校欺凌事件演化為具有重大傷害性的刑事案件。校園欺凌事件發(fā)生后,對加害學生進行處罰的同時,要按照相關制度對加害學生家長進行再教育,提高其家庭教育意識。
對于加害學生的處罰要正確、合理、到位。校園欺凌的處罰過輕,加害學生往往無所畏懼。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需要及時報警,并移交檢察機關依法處理。其他案件,則應按照校園欺凌行為的危害程度,進行批評教育、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不同方式的處理。此次新高考改革重點強調的是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這一機制,這一點也可在校園欺凌防治中發(fā)揮重要作用。參照韓國做法,所有校園欺凌行為無論輕重,都記錄在學生綜合記錄簿中,高校在審閱學生個人綜合記錄簿時,發(fā)現(xiàn)有校園欺凌行為記錄者,無論其成績高低,高校都可拒絕錄取該生。以此告知那些校園欺凌加害學生們,任何不良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代價。
加強對學生的心理健康輔導和生活指導,在校園內建立學校欺凌自治機構,構建融洽和諧的校園氛圍。處在青春期的中小學生心理波動較大,且獨生子女較多,容易形成以自我為中心的人際關系處理方式。多數(shù)學校配備了相應的心理咨詢老師,但更多時候都是在進行團體咨詢,不能有針對性地進行一對一輔導。建議學校建立“校園欺凌事件自治委員會”等專門機構,聘任相應的心理咨詢師、衛(wèi)生保健教師、警察、檢察官、律師等作為自治委員會的委員,負責日常的學生培訓、家長培訓、宣傳講座等。遇到學校暴力事件時,自治委員會可啟動應急處理程序,相關負責人在保護好被害學生的同時向家長報告,按照程序要求對暴力案件進行調查,依據(jù)暴力事件的危害程度等對加害學生進行相關處罰。與此同時,啟動對被害學生持續(xù)性的觀察和心理輔導,保護被害學生的個人隱私,將傷害和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總之,治理校園欺凌行為有助于學生個體身心健康發(fā)展,有助于建立立德樹人的教育理念,有助于構建和諧文明的校園氛圍。
(作者:鄭若玲,系廈門大學高等教育質量建設協(xié)同創(chuàng)新中心教授;凌磊,系廈門大學教育研究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