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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警務的法律機制研究

核心提示: 我國智慧警務建設依托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在應對突發(fā)公共安全事件、互聯網犯罪等方面具有重要功效。新時代,智慧警務建設需遵循法治邏輯,從實體法、程序法、權利保障等維度著手,進行必要的機制設計,提高公共安全風險治理能力。

【摘要】我國智慧警務建設依托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在應對突發(fā)公共安全事件、互聯網犯罪等方面具有重要功效。新時代,智慧警務建設需遵循法治邏輯,從實體法、程序法、權利保障等維度著手,進行必要的機制設計,提高公共安全風險治理能力。

【關鍵詞】智慧警務 法治化 法律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當前,新技術的應用對既有警察法體系形成沖擊,既有法律體系無法回應信息收集與處理的職權配置、公民個人信息與算法權利保障的關系等問題。為此,在智慧警務建設背景下,需對既有警察法體系進行必要完善,融入數據、算法等新科技元素,從實體法、程序法、權利保障等維度著手,進行必要的機制設計,實現科技元素與法治要素的結構耦合。

智慧警務的實體法機制設計

當前,警察機關為有效應對社會公共安全風險、互聯網犯罪風險、恐怖主義風險等多元挑戰(zhàn),依托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進行風險信息的收集與處理,進而實施預防風險的行政活動。作為對公民個人信息運用范圍最廣、頻次最高的政府機關,警察機關執(zhí)法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極易產生負面效應。鑒于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尚未出臺,因而可以遵循從地方到中央、從部門到國家的立法經驗與邏輯,在警察法體系中對“信息收集與處理”“算法設計與運用”等進行必要的實體法律規(guī)制。

圍繞警察機關數據運用與算法設計的法律規(guī)制,首先應解決信息收集與處理的職權配置問題,這不僅是對合法性原則的遵循,也有利于公民權利的保障。大數據、云計算等新技術的迅猛發(fā)展及功能演進,不斷將警務模式的變革推向高潮。因此,除了要對信息的收集、整合、利用、管理等進行功能強化,同時也需要增配相關的警察職權。

在立法層面,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并未對警察數據處理職權進行配置,但2016年12月的法律修改意見稿中已經有關于配置“信息收集權”的相關內容,不過該意見稿僅體現了對“信息收集”的表述,并未對信息與技術高度融合的“信息自動化處理”進行配套設計。因此,在未來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過程中,不僅應對警察機關信息收集與處理進行職權配置,還應對該項職權進行更為全面、規(guī)范的機制設計。

智慧警務的程序法機制設計

智慧警務建設在實現風險治理功能的同時,需要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需要在遵循程序正當原則的基礎上,結合智能化執(zhí)法的實踐特征,完善智慧警務建設的制度體系,實現智慧警務運行的程序正義。

第一,信息利用與算法運用的說理機制。新技術應用需要遵循程序說理的法治要求,通過說理機制的構建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實現執(zhí)法程序的公開與透明。在新技術的應用過程中,警察機關需要向執(zhí)法相對人告知并說明所形成的大數據分析結論,具體包括:對形成大數據分析結論的數據收集來源進行告知與說明,對算法模型設計的原理進行必要的解釋與說明,對算法驗證過程進行告知與說明,等等。當然,不能對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機密以及個人隱私信息的情況進行告知與說明。

第二,信息處理與算法運用的監(jiān)管機制。首先,要建立健全信息處理的可追溯制度。信息收集、信息處理需要經過復雜的大數據技術應用,存在數據管理難題,在責任認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挑戰(zhàn)。因此,應建立數據可追溯制度,對警察執(zhí)法過程中的每一次數據收集、處理操作等進行記錄。一方面,借助數據溯源等專業(yè)技術實現數據記錄,將數據產生、處理的全流程記入相關檔案;另一方面,對執(zhí)法人員應用數據的行為進行全流程管理,將執(zhí)法人員登入數據系統、操作數據系統的全流程納入監(jiān)管范圍,既對執(zhí)法人員的應用數據行為進行規(guī)范,也對執(zhí)法人員的應用數據行為進行監(jiān)督。其次,要建立健全算法運用的監(jiān)管制度。新技術的運用可能存在算法歧視與算法黑箱等問題。因此,除了要將人類的道德標準、價值觀念以及法律規(guī)范等融入算法技術以外,還需要對算法技術發(fā)展進行必要的監(jiān)管。一方面,需要建立算法測試機制。應對相關算法模型進行測試,并形成測試報告,交由特定機構審查。另一方面,需要設立算法倫理審查機制。當前,建立算法倫理審查委員會已經成為人工智能學界的重要共識,可由具有法律、人工智能技術、倫理學等不同知識背景的專家組成委員會,由委員會對相關算法進行倫理與道德的評價。

智慧警務的權利保障機制設計

智慧警務建設的技術基礎在于數據處理與算法運用,但當前我國的智慧警務建設仍存在數據不完整、不安全以及算法歧視、算法黑箱等問題。因此,需要結合數據與算法的特征,從實體性權利與程序性權利兩個維度來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首先,實體性權利保障機制。知情權保障機制是公民實體性權利保障機制的重要內容。知情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智慧警務運行過程中,需要加強公民個人信息運用與算法運用的知情權保障。公民對警察執(zhí)法的數據來源、算法模型設計與運用等不了解,容易導致警察機關與公民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如果警察機關所運用的算法設計基于錯誤的數據與邏輯,將會對公民的權利造成侵害,既使公民受到執(zhí)法機關的負面評價,也可能會增加執(zhí)法成本。因此,應通過相應的實體性權利保障機制對公民的知情權進行加固。

其次,程序性權利保障機制。這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個人信息修正權保障。應當在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基礎上,賦予其可以查詢執(zhí)法機關對其本人評價結果的程序權利。具體而言,公民有權知悉執(zhí)法機關基于何種數據對其形成數字化分析以及相應結論,對于結論中存在的錯誤數據或者不完整數據,公民有權提出修正異議。二是算法解釋權保障。在智能化時代,通過賦予公民算法解釋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公權力的不當干預。算法解釋權主要指是在公權力進行不當干預后公民實施的事后救濟權利。在大量運用新技術的過程中,公民與執(zhí)法機關可能存在“權利—權力失衡”的問題,而為公民配置算法解釋權則可以緩解這種緊張關系。算法解釋權的賦予主要是為了發(fā)現以及解決可能存在的算法歧視、數據錯誤等問題??梢哉f,算法解釋權不僅為權利遭受侵犯的公民提供了救濟的機會,同時也為算法模型的修正與完善提供了契機。

當前,智慧警務建設中的人工智能技術仍處于弱人工智能階段。未來,人工智能技術必將蓬勃發(fā)展,向強人工智能階段進發(fā)。因此,公共安全治理創(chuàng)新與智慧警務的法治需求將一直處于不斷發(fā)展的過程,而如何實現二者之間的動態(tài)平衡,將是未來需要持續(xù)關注的重要理論命題。

(作者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中國法學會2016年度部級法學研究課題“公民圍觀拍攝執(zhí)法邊界問題研究”(項目編號:CLS(2016)D29)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2019年學科建設經費支持博士研究生科研項目“風險治理背景下警察預防行政法治化問題研究——以信息收集與技術運用為視角”(項目編號:2019bsky004)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余凌云:《警察權的“脫警察化”規(guī)律分析》,《中外法學》,2018年第2期。

②張凌寒:《風險防范下算法的監(jiān)管路徑研究》,《交大法學》,2018第4期。

責編/孫渴 美編/陳琳(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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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謝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