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從網絡賦予網民對話與溝通的那一刻起,網絡暴力便已存在。網絡暴力的傳染性更強、傳播性更廣、危害性也更大,給個人、群體以及社會帶來不同程度的傷害,甚至是災難性后果。我國針對網絡暴力的立法,分散在未成年人保護、人格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法律當中,網絡暴力的存在形式不是靜態(tài)的,而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動態(tài)變化的,因此要用發(fā)展的眼光看待網絡暴力。
【關鍵詞】網絡暴力 人肉搜索 網絡欺凌【中圖分類號】C912 【文獻標識碼】A
網絡暴力,顧名思義,就是發(fā)生在網絡空間的“暴力”行為。網絡是虛擬空間,哪些行為可以構成虛擬空間的“暴力”?梳理法律條文、研究文獻和媒體報道發(fā)現,對網絡暴力的認識,是一個動態(tài)發(fā)展的過程。由于目前我國沒有一部法律提及“網絡暴力”四個字,因此難以從法律條文中找到對“網絡暴力”的明確定義,這也從一個側面間接說明網絡暴力的復雜性,以及司法機關對網絡暴力立法的慎重。雖然法律條文中沒有“網絡暴力”四個字,但不等于我國對網絡暴力沒有立法,恰恰相反,我國近年來出臺了多項法律法規(guī),將打擊網絡暴力納入有法可依的范疇。
網絡暴力在中國最早被提及與“人肉搜索”有關。2009年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王某訴張某及大旗網和天涯網侵權案的終審判決中確認,在網絡上披露私人信息引發(fā)網友人肉搜索,導致受害人遭受大規(guī)模謾罵騷擾,披露他人信息者以及網絡管理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雖然在該案的一審判決書和二審判決書中都未提及“網絡暴力”四個字,但該案卻被稱為中國“網絡暴力第一案”。早在此案之前,我國已發(fā)生多起大規(guī)模人肉搜索事件,但這些事件都未進入訴訟程序,如2001年的“陳自瑤事件”、2006年的“虐貓女事件”和“銅須門事件”,學者們將這幾起事件歸結為“網絡暴力”。
距離“網絡暴力第一案”已過去十一年了,網絡暴力越來越為人們所熟悉,大量的司法案例和新聞報道顯示,網絡暴力是個人或者團體依托互聯網上的各種電子媒介,通過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手段,對特定人或特定群體進行侮辱、謾罵、恐嚇、詆毀等輿論攻擊,給個人、群體帶來不同程度的傷害,甚至是災難性后果。也有研究者認為,網絡暴力就是“一定規(guī)模的有組織或者臨時組合的網民,在‘道德、正義’等‘正當性’的支撐下,利用網絡平臺向特定對象發(fā)起的群體性的、非理性的、大規(guī)模的、持續(xù)性的輿論攻擊,以造成對被攻擊對象人身、名譽、財產等權益損害的行為”。
搜索英文資料,發(fā)現對網絡暴力的相關研究多集中在“網絡欺凌”(Cyberbullying)。2009年美國針對網絡欺凌行為進行立法,《梅根·梅爾網絡欺凌預防法》(Megan Meier Cyberbullying Prevention Act)將“網絡欺凌”界定為“使用電子手段,以強迫、恐嚇、騷擾他人為目的,帶有嚴重惡意的多次傳播,對他人造成實質情緒困擾的行為”。我國網絡暴力的相關立法,分散在未成年人保護、人格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法律中。
我國網絡暴力現狀及相關立法
與未成年人相關的網絡欺凌。未成年人因網絡欺凌受到傷害的新聞時有所聞,如2016年湖南某校學生將毆打同學的視頻上傳網絡并進行廣泛傳播。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門印發(f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校園欺凌作出如下界定:“中小學生欺凌是發(fā)生在校園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規(guī)定明確網絡欺凌是一種新型校園欺凌形式,由該條規(guī)定可以推導出,網絡欺凌至少有以下三個特征:一是技術手段為網絡,二是主觀蓄意或惡意,三是造成損害后果。即使只有一次,也可以構成欺凌。與美國《梅根·梅爾網絡欺凌預防法》相比,我國對校園網絡欺凌行為的界定更加嚴格。
涉及網絡欺凌的保護對象,通常都以未成年人為主。如何應對網絡欺凌,《方案》確立了四項原則:一是堅持教育為先,培養(yǎng)校長、教師、學生及家長等不同群體積極預防和自覺反對學生欺凌的意識;二是堅持預防為主,及時遏制校園欺凌頻發(fā)的態(tài)勢;三是堅持保護為要,確保學生尤其是被欺凌學生的合法權益,防止二次傷害發(fā)生;四是堅持法治為基,對欺凌者采取必要的懲治措施,及時糾正不當行為。由于《方案》只是部門規(guī)章,法律位階較低,應對校園網絡欺凌主要以教育和預防為主,懲戒為輔。
與人肉搜索相關的網絡暴力。網絡暴力最早為國人所知是因為“人肉搜索”的出現。“人肉搜索”即通過網絡與現實中的人結合,集成出關于某個人或事件的準確信息,通過曝光他人隱私,引發(fā)群體道德審判,給被曝光者帶來巨大壓力,形同“暴力”。網絡暴力使受害人自尊心受挫,產生各種負面情緒,包括害怕、沮喪、憤怒、壓抑等,嚴重者甚至導致自殺。
人肉搜索涉及人格權保護以及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該司法解釋適用于所有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其中第十二條規(guī)定了個人隱私的范圍,包括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該司法解釋同樣適用于個人隱私之外的其他個人信息。司法解釋也列明六種例外情況,包括個人同意公開、科研需要不足以識別、公共利益、已公開信息、合法獲取、另有規(guī)定等。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fā)展,微博、微信、知乎等社交媒體興起,越來越多的人擁有社交媒體賬號并樂于公開分享信息,找人變得容易,大規(guī)模人肉搜索事件逐漸減少。
與侮辱誹謗有關的網絡暴力。在網絡上公開侮辱誹謗他人,引發(fā)眾多不明真相的網民惡意評論,引發(fā)網絡暴力,是近年來出現頻率最高的網絡暴力形式,特別是在微博、知乎、貼吧等社交平臺上。侮辱是指用暴力的方式羞辱他人,而誹謗則指捏造事實損害他人名譽,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適用于在網絡上侮辱損害他人名譽引發(fā)的糾紛。在開放法律聯盟網站檢索法院裁判文書,可以發(fā)現大量相關案例。原告不堪被告在社交媒體上發(fā)布侮辱原告人格的虛假信息所引發(fā)的網絡暴力,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除侵權內容發(fā)布者,還包括平臺,如果原告向平臺投訴,平臺及時刪除問題內容,則不負責任;如果平臺接到投訴后不予處理,一旦構成侮辱誹謗,則平臺需要承擔相應責任。雖然治理侮辱誹謗相關的網絡暴力有法可依,但維護名譽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包括時間、精力和金錢。
與損害商譽相關的網絡暴力。我國法律除了保護自然人的名譽權,也保護企業(yè)商譽。網絡上還有一類不良現象,一些商家為了打擊競爭對手,采取不正當手段,聘請“黑公關”,雇傭“網絡水軍”大規(guī)模貶損、詆毀競爭對手,嚴重降低競爭對手的社會評價。近年來,“網絡水軍”成為一個巨大的黑色產業(yè)鏈,除了充當 “網絡打手”外,還涉及惡意刪帖、操縱輿論、打壓正常網絡投訴等,構成新的網絡暴力。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fā)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可構成“非法經營罪”。
與歧視仇恨有關的網絡暴力。在網絡上還有一種現象,就是通過制造地域歧視、性別沖突,甚至發(fā)表仇恨性言論引發(fā)罵戰(zhàn),網絡暴力從對個人的侮辱謾罵與精神傷害,擴大為挑動群體沖突、族群矛盾、甚至上升到政治對立。隨著網絡暴力范圍與暴力形式的不斷擴大,網絡暴力的受害人逐漸從確定的個體(如被人肉搜索者或被網絡輿論討伐的明星),開始向“抽象受害人”擴衍。抽象受害人不僅僅是一個個具體的自然人,還可能是一個群體或族群。當社會發(fā)生對立甚至沖突時,網絡上會出現大量歧視仇恨類內容,社會越動蕩,歧視仇恨類的網絡暴力越嚴重。
網絡暴力的動態(tài)發(fā)展
通過以上討論,可以發(fā)現網絡暴力隨著互聯網的發(fā)展呈現出一種動態(tài)演變的過程:從早期的校園欺凌、人肉搜索,到如今社交媒體平臺上赤裸裸的侮辱謾罵以及網絡水軍的抹黑刪貼,再到政治對立下以歧視仇恨為特征的網絡暴力,不同時期的網絡暴力,呈現出不同特點。
現有的關于網絡暴力的研究,皆認為暴力施害者在開展網絡暴力行為時具有非理性傾向,強調暴力行為的情緒宣泄性。有研究者認為“暴力行為是一種幾乎沒有成本的情感宣泄,雖然不能為自己帶來多大解脫,但卻足以對別人造成嚴重的傷害”。事實上,隨著網絡暴力范圍的升級與不斷擴大,施暴者并不總是非理性的,恰恰相反,有些網絡暴力的施暴行為是經過冷靜而理性的精心策劃,具有較強的目的性。對某些“水軍”來說,當“網絡噴子”就是他們的職業(yè),發(fā)動網絡暴力對于他們來說,不但不是非理性的一種情緒宣泄,反而是一種理性經濟人的表現。
而在政治場域,一些國家或地區(qū),政治勢力或政治團體為實現既定政治目的,采用信息“起底”的方式打壓政治對手或其追隨者,通過網絡散布其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照片、工作單位、車牌號等信息,給受害人帶來巨大的心理壓力,以此來實現“政治禁聲”,追求社會輿論的“寒蟬效應”。這個時候,網絡暴力就成為了政治斗爭的一種手段。
打擊網絡暴力,是一項綜合立體的工作,不僅要加強立法與司法,更重要的是在源頭上加以干預,除了要求網民自律外,網絡平臺也應強化主體責任,區(qū)分用戶的正常意見表達與網絡暴力,用技術手段預防、減少網絡暴力。中國互聯網發(fā)展20多年來,在打擊網絡暴力方面有了長足的進步,構建了有法可依的法律體系,建立了行業(yè)自律規(guī)范,但當前對于打擊網絡暴力仍面臨一些困境。
首先,國內相關法律體系主要用于規(guī)制侵犯名譽、隱私等網絡暴力。但由于網絡暴力的范圍不斷擴大,已經從道德領域蔓延到商業(yè)領域及政治領域。如何治理新型網絡暴力,是一個巨大挑戰(zhàn)。其次,網絡暴力的懲處效力依然存疑。在裁判文書網用“網絡暴力”檢索,提及網絡暴力的案件,通常是名譽權案件,以明星起訴網民和網絡平臺居多。在這些案例中,對于網絡暴力侵權的判罰并不重,通常是賠償數萬元而已,如果平臺履行了“通知—取下”,則通常不承擔責任。對于以商業(yè)營銷為目的的網絡暴力來說,這樣的懲處力度和巨大的收益相比,法律威懾效力明顯不足。最后,網絡暴力的影響難以消除。網絡暴力事件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比重并不高,即便網絡暴力施加者事后受到了法律的懲處,網絡暴力給當事人造成的影響也難以消除。法律往往是對造成惡劣影響后的懲治,是一種事后的追責,但對當事人的精神與心理傷害已經造成,難以抹去。
普通的網絡暴力與侵權事件發(fā)生后,往往需要網絡暴力受害者第一時間向平臺投訴,由于互聯網傳播速度快、范圍廣、影響大,即使受害人向平臺投訴,也會相對滯后,造成的惡劣影響已經形成。而訴訟涉及時間、精力、金錢,維權成本高,普通人難以承受,很多人無可奈何,只能自吞苦果。對于打擊網絡暴力來說,事前預防強于事后懲處。如何將對網絡暴力的預防前置,建立預警機制并教育網民,是一件需要協同攻關的事情。
從網絡賦予網民對話與溝通的那一刻起,網絡暴力便已存在。網絡暴力的存在形式不是靜態(tài)的,而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而動態(tài)變化的,因此要用發(fā)展的眼光看待網絡暴力。當前,網絡暴力已經從個體之間的私人恩怨、道德審判的人肉搜索延伸進商業(yè)場域與政治場域,成為特定組織與群體獲取經濟收益與政治收益的手段或武器。從世界范圍來看,網絡暴力也成為某些勢力干預別國內政的一種手段。對于此類網絡暴力,要創(chuàng)設新型化解模式與懲處辦法。
(作者為南京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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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銀冰瑤 美編/陳琳(見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