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治理“燈下黑”是一道世界性難題。“燈下黑”有多種表現,其實質是權力的異化。出現“燈下黑”的原因主要是理想信念衰退、僥幸心理作祟、制度建設短板和自我監(jiān)督不力。治理“燈下黑”,需要多管齊下,形成合力。一是強基固本,提高自身的“免疫力”;二是強化監(jiān)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三是狠抓落實,把制度優(yōu)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四是加強引導,優(yōu)化執(zhí)紀執(zhí)法工作的社會輿論環(huán)境。
關鍵詞:“燈下黑” 權力異化 制度建設
【中圖分類號】D6 【文獻標識碼】A
中國共產黨要帶領全國人民完成民族復興的使命任務,就必須加強自身建設,預防和打擊各種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時刻保持自身的先進性,真正做到“打鐵還需自身硬”。在實際工作中有一種現象需要引起高度重視,就是“燈下黑”。這個問題治理不好,會嚴重破壞黨的執(zhí)政基礎和執(zhí)政形象,影響黨的各項政策的執(zhí)行力和權威性。
“燈下黑”的內涵及其表現
所謂“燈下黑”,是生活中常見的物理現象,原意是指在照明時由于被燈具自身遮擋,在燈下產生陰暗區(qū)域。由此引申出兩個含義:一是指人們由于過于關注他者,對身邊發(fā)生的事情反而容易忽視;二是指國家公權力部門在治理非法行為過程中,對本部門內部的違法行為未能覺察。當前學界更多是從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角度來討論“燈下黑”現象,這是從狹義上討論的,即“誰來監(jiān)督監(jiān)督者”。實際上,“燈下黑”不僅存在于紀檢監(jiān)察領域中,而且廣泛存在于黨建、食品藥品、金融、安全等眾多領域和行業(yè)之中。從廣義上講,一切擁有權力的部門都可能存在“燈下黑”。本文正是從廣義上討論“燈下黑”問題。
從字面上來理解,“燈”代表光明,能夠驅除黑暗,為人指引方向。“燈”的這一功能可以引申出“標準”或“正義”,沒有“燈”的指引,人們的行動就會失去方向,社會就會陷入無序和混亂。因此,掌握“燈”的人常常受到人們的信任和擁護。這份信任和擁護能夠產生凝聚力和吸引力,進而轉化為對他者的支配力,這就是一種權力。“燈下黑”有兩個特點:一是離光源近;二是黑。這兩個相反的屬性匯集在一起顯得格外引人注目:本來“燈”是帶來“光明”的,卻在“光明”之下產生了“黑”。相比于一般的“黑”,“燈下黑”更不易被發(fā)現,危害也更大。從本質上講,“燈下黑”也屬于權力腐敗,是權力的異化。“燈下黑”有以下幾種表現:
一是褻瀆權力。手中舉著“燈”,心里想著“利”。在誘惑面前喪失應有的立場原則,忘記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或為打擊對象打探說情、通風報信;或為他人出謀劃策、逃避責任;甚至利用辦案之機,敲詐勒索。
二是執(zhí)紀不嚴。遇事大大咧咧,馬馬虎虎,搞一團和氣,不敢得罪人;遇到手下或身邊的人做違法之事,不制止、不追究、不預防、不思過,“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包庇縱容,任其違法亂紀,胡作非為。
三是以權謀私。搞團團伙伙,把個人意志滲透到辦案之中。查案時避重就輕,處理時畸輕畸重;或玩忽職守,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搞形式主義;或泄個人私憤,打擊報復,構陷他人。
四是慵懶散漫。創(chuàng)新意識不足,工作方式老舊,工作效率低下;思維缺乏前瞻性和戰(zhàn)略性,不能適應形勢變化需要;對問題不敏感,遇事不敢擔責,工作處處被動,在群眾中沒有公信力,更難以對違法亂紀者產生威懾力。
五是作風失范。工作中采取多重標準,對他人求全責備,對自己寬容有余;或周旋于人情世故之間,大搞權權交易、權錢交易、權色交易;或沉溺于奢靡生活,腐化墮落,道德敗壞,完全喪失共產黨人應有的境界和修為。
以上列舉的“燈下黑”的表現中,既有思想觀念層面的,也有行為方式層面的;既有個體層面的,也有群體層面的。這些現象嚴重侵蝕黨的肌體,破壞黨的形象,影響黨的執(zhí)政基礎,因而需要高度重視。
“燈下黑”的成因分析
理想信念衰退。一個擁有崇高理想信念的人,時時刻刻把自己的命運與國家的前途命運緊密結合在一起,就不可能出現“燈下黑”。比如共產黨員張富清,在解放戰(zhàn)爭中立下赫赫戰(zhàn)功,但是他60多年深藏功與名,連妻兒都不知道他是戰(zhàn)斗英雄。相反,有的領導干部在取得功名之后,居功自傲,脫離群眾,誤入歧途。“燈下黑”之所以存在,就是執(zhí)法者沒有繃緊“理想信念”這根弦,沒有讓理想信念之“燈”照亮前行之路,或者沒有站在國家和全局的高度對待手中的權力;或者躺在曾經的功勞簿里“睡大覺”,導致腐化墮落。從表面上看是工作態(tài)度、工作能力或工作作風問題,但歸根結底是理想信念衰退,是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這個“總開關”出了問題,進而在權力觀、地位觀和政績觀等方面產生錯誤認知,導致違法犯罪。
僥幸心理作祟。越是有利可圖,越容易給人誘惑。非法行為之所以存在,就是因為違法者企圖獲得超出法律規(guī)定以外的利益。無論是食品安全問題、金融安全問題還是其他領域的安全問題,莫不如此。違法者往往經過精心設計,巧妙偽裝。為了不被人發(fā)現,往往預先策劃,通過各種手段腐蝕他人,拉人下水。作為權力部門,很容易受到非法勢力的“圍獵”和滲透。而一旦權力部門自身被攻破,就會出現“燈下黑”。
制度建設短板。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制度建設還很不完善,對于權力部門的規(guī)范和約束尚存在不足。近年來,中央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規(guī)和條例,比如《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guī)定》(2020)、《紀檢監(jiān)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guī)則》(2020)、《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2019)等,這些規(guī)定和條例對于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和水平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國家治理全局來看,制度建設還存在不足。比如,在解決干部“能上不能下”“愿進不愿出”“好進不好退”等方面的制度設計,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為“燈下黑”留下了空間。通過制度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使每位公民都能從制度建設中感受到幸福感和社會主義制度優(yōu)越性,還有很大的優(yōu)化空間。
自我監(jiān)督不力。好的制度需要強有力的執(zhí)行方能發(fā)揮其效能,而強有力的執(zhí)行就體現在監(jiān)督過程上。之所以會出現“燈下黑”,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權力部門在執(zhí)行政策和制度的時候,對自身監(jiān)督不力。主要表現在:一是“自凈”意識不強,思想上疏于防范。有的人把工作重心放在業(yè)務上,專心于打擊違法亂紀行為,對自身或本部門的政治學習重視不夠,導致精神上麻痹,思想上懈怠。二是工作方式單一,監(jiān)督流于形式。有的人熱衷于發(fā)文件,喊口號,事事“留足跡”“有圖有真相”,但不能深入到工作一線獲取全面信息,透過現象看到違法亂紀的實質,結果是“熱熱鬧鬧搞形式,轟轟烈烈走過場”,發(fā)現不了問題,也不能及時提醒和警示,起不到監(jiān)督的作用。三是處理不嚴,威懾不夠。有的人在查辦本部門的案件時力度小,處理輕,對小毛病失之于軟,失之于寬;有的人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錯誤心理,擔心影響本單位的形象和聲譽;有的人面對人情世故,抹不開面子,搞網開一面,不能對違法犯罪形成有效的震懾。
“燈下黑”問題的治理之策
強基固本,提高自身的“免疫力”。治理“燈下黑”,抓住內因是根本。即通過權力部門的自身建設來消除內部腐敗,其關鍵是激發(fā)起權力部門內部個體和集體的使命感和自覺性,提高“免疫力”,做到“百毒不侵”。一是嚴把干部“入口關”。精心選擇政治堅定、作風硬朗、業(yè)務精湛的高素質干部人才從事紀檢監(jiān)察等相關部門工作,對于政治上有問題的要一票否決,作風上有問題的要堅決排除、群眾反映強烈的要從嚴把關,增強隊伍的整體職業(yè)水平。二是抓好過程培養(yǎng)。在做好業(yè)務工作的同時,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培養(yǎng)職業(yè)榮譽感,認真學習黨章黨規(guī)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guī),增強風險意識,樹立底線思維,推動理想信念教育常態(tài)化制度化,提高整個干部隊伍的防風險、抗腐蝕的能力。三是疏通干部“出口關”。強化干部隊伍的職業(yè)態(tài)度和職業(yè)能力考核,對“自家人”不護短,發(fā)現“苗頭性”問題及時提醒,對執(zhí)法違紀者“零容忍”,及時清除自身的不安全因素,保持組織有機體的健康與活力。
強化監(jiān)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治理“燈下黑”,制度建設是保障。近年來查處的腐敗案件表明,紀檢監(jiān)察機關不是“保險箱”,紀檢監(jiān)察干部也不是天生就具有“免疫力”。為此,需要進一步強化監(jiān)督,加大對權力的制約力度。我國除了通過人大、政協、紀檢監(jiān)察等“異體監(jiān)督”方式制約權力以外,還通過加強權力部門內部的“同體監(jiān)督”來加強自我約束。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為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基本遵循。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規(guī)則(試行)》,目的也是通過強化制度約束,給紀檢監(jiān)察權力戴上“緊箍”,防止“燈下黑”。
狠抓落實,把制度優(yōu)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治理“燈下黑”,落實責任是關鍵。為此,一是狠抓“一把手”等重點群體。比如,在黨建工作中,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機關黨委書記是直接責任人,黨支部書記是具體抓落實的責任人,三者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形成黨建工作合力。二是抓調查研究。通過深入調查,傾聽群眾呼聲,及時發(fā)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同時總結經驗,推動工作創(chuàng)新。三是抓督促檢查。按照“落細落小落實”的要求,把政策和制度執(zhí)行的督促檢查常態(tài)化,堅決杜絕做選擇、搞變通、打折扣的現象。四是抓考核評估。在考核中科學設定評價標準,把實現工作目標、創(chuàng)新工作方法、隊伍建設水平與群眾滿意度結合起來;把自我考核、主管上級考核、巡回考核與交叉考核結合起來;把個人考核、隊伍考核與班子考核結合起來;把考核結果與選人用人結合起來,實現以評促干、以評促學、以評促改。
加強引導,優(yōu)化執(zhí)紀執(zhí)法工作的社會輿論環(huán)境。治理“燈下黑”,環(huán)境營造是基礎。良好的環(huán)境具有塑造力、滲透力和糾偏力。治理“燈下黑”決不是少數人的事情,而是要靠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努力。為此,一是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通過理論宣講、政治學習、干部培訓等多種方式,讓政策下基層、入民心,提高廣大民眾的法治素質和政策水平,不給權力尋租留下社會土壤。二是堅持和完善政務公開,提高政策執(zhí)行的透明度,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最大限度壓縮“燈下黑”的存在空間。三是樹立推廣先進典型,發(fā)揮模范帶頭作用,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輿論生態(tài)。四是疏通信息渠道,完善預警機制,廣納社會民意,及時發(fā)現不好苗頭并予以制止,避免不法行為的發(fā)生。
【本文作者為四川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項目“推動青年理想信念教育常態(tài)化制度化研究”(項目編號:20ZDA054)階段性成果】
責編:臧雪文 / 王茂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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