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些作者著述時誤讀材料可能會造成學術(shù)著作中出現(xiàn)一些“隱性差錯”,而作者可能不自知,這需要編輯在編校學術(shù)類圖書、期刊時,要有充分的質(zhì)疑精神與查證意識,如此才能盡可能地減少書中的“隱性差錯”,為讀者創(chuàng)造良好氛圍,為學術(shù)出版守好關(guān)口。
【關(guān)鍵詞】學術(shù)著作;質(zhì)疑精神;查考意識;查證手段
編輯在編校學術(shù)類圖書或期刊時,可能會遇到因作者誤讀材料造成的知識性差錯。因這類錯誤大多相當隱蔽,不查原始文獻很難或不能發(fā)現(xiàn)其中的謬誤,故筆者將其稱為“隱性差錯”。筆者在編輯實踐中,就曾遇到過相當多的這類錯誤。對于這類錯誤,有些可以依靠編輯自身的學識直接發(fā)現(xiàn),但更多的只能根據(jù)作者留下的注釋線索,順藤摸瓜找到原始文獻,認真通讀,仔細理解,才能發(fā)現(xiàn)其中的謬誤?,F(xiàn)列舉一些筆者在編校書稿時見到的例子如下。
有些例子比較簡單,不用核看原文即可發(fā)現(xiàn)錯誤,比如下面三例:
例1:《塔景亭案牘》“呈江蘇民政長應省長德閎”案,陳任仁五月身故,陳李氏于十一月產(chǎn)生一男,財產(chǎn)未及分受。(此例為論述清代親戚關(guān)系的材料)
省長、民政長均是民國時期才出現(xiàn)的官職名稱,既然有省長、民政長之謂,自然不可能是清代的事情。應德閎曾任江蘇省首任民政長,后被袁世凱解職。
例2:論述清代鄉(xiāng)間發(fā)生的事情,謂:乾隆十五年,奉天府錦州東關(guān),李二的兒子李老小子與于家于花智的兒子保兒在一起玩耍。(此例為論述清代鄉(xiāng)里關(guān)系的材料)
既然在錦州東關(guān),自然不是鄉(xiāng)里。此例誤。另外,“奉天府錦州”不確,乾隆十五年錦州早已設府,并不在奉天府的管轄范圍之內(nèi),錦州府隸屬于盛京(亦可稱奉天),所以單就此句而言,應改為奉天錦州府東關(guān)。
例3:錢大昕《恒言錄》述:“諺云:至親莫如郎舅”,在社會實際生活中,姊妹夫與郎舅的親屬關(guān)系也確實是比較親密的。
郎舅系男子和其妻子的弟兄的合稱,而作者誤將此稱呼當成“妻舅”,且一錯多處。
但更多的需要查證引文才能發(fā)現(xiàn)其中的謬誤,請看以下事例:
例4:蘭溪縣人胡順茍嘉慶三年來到龍游縣,做水泥匠,租屋居住,他的無服族弟也在此地做水泥匠,租的住房在他的隔壁。
水泥產(chǎn)生于歐洲近代資本主義工業(yè)化過程中。嘉慶三年,中國是不可能有“水泥”的。查原文:小的到案下地方租屋居住,做泥水匠生理。
例5:以下這樣事例的存在,就充分地表明了當時社會中父母的威權(quán):
葉春華,海寧衛(wèi)軍,事母至孝,朝出暮返,晴樵雨漁,市以供母。母性暴多怒,酒肉稍不善,必令別置而叱,使跪以供食,不命之起,雖達旦不敢起。(此例為論及清代母子關(guān)系的材料)
“海寧衛(wèi)軍”一語本身就提示事例有很大可能是明代的,明代設衛(wèi)所制度,衛(wèi)所有衛(wèi)所軍。海寧衛(wèi),在今浙江海鹽縣治。《讀史方輿紀要》卷九一載:海寧衛(wèi) “在海鹽縣治西,洪武十七年建,轄左、右、中、前四所及澉 (浦)、乍 (浦) 二所”。入清后,衛(wèi)所多歸并于州縣。查原文,葉春華果系明代人。另外,該文斷句有誤,“必令別置而叱,使跪以供食”應為“必令別置,而叱使跪以供食”。
例6:道光十三年,蘇州周陳氏因伊夫周考觀之期親侄女嫁與過六元為妻,輒因其夫妻不睦,誘令改嫁。
原文:蘇撫咨:周陳氏因伊夫周考觀之期親侄女嫁與過六元為妻,輒因其夫妻不睦,誘令改嫁,例無專條。
蘇撫,即江蘇巡撫(自雍正時起亦稱蘇州巡撫),雖然江蘇巡撫一直駐蘇州,但從“蘇撫咨”是無法推出周陳氏是蘇州人的——一省長官審理的案件各處均有,怎么能斷定周陳氏是蘇州人呢?
例7:聊城沙鎮(zhèn)丁貞女,幼孤,無兄弟,依母以居,及笄后,母親為她議婚,貞女曰:“母老矣,又鮮兄弟,不愿適人,愿終身養(yǎng)母”,母親死后,丁貞女方出嫁。(此例為論述清代養(yǎng)老問題的材料)
原文:丁貞女,聊城之沙鎮(zhèn)人,靖難功臣某裔也。貞女幼孤,無兄弟,依母以居。及笄,母欲議婚。貞女曰:“母老矣,又鮮兄弟,不愿適人,愿終身養(yǎng)母。”母不能強。及母卒,從兄某為議婚,貞女又不許。獨處三十余年,年五十矣,閨范嚴肅,里中人咸稱曰“貞女“。堂邑黃中丞圖安七十喪偶,聞貞女之名,遣聘焉。貞女先一日,召其從兄語曰:‘’明日當議婚者至,吾將許之。”兄及娣侄輩漫應,弗之信也。詰旦,黃氏蹇修已及門。先是,貞女縞衣數(shù)十年,是日乃易色服。既許字,卜吉葬母。始于歸黃氏,猶處子也。
黃圖安卒于1659年,即使他娶丁貞女的時間是1659年(事實上并非如此),那么根據(jù)丁貞女“獨處三十余年“來推算,她贍養(yǎng)其母的時間也在明末,不可能在清代。另外,原文中也有個比較明顯的標志性提示語,“靖難功臣某裔”,如果丁貞女是清人,作者也無太大的必要把明代靖難功臣后代這一身份拿出來說事。
例8:對此,當時的家規(guī)族訓等“教科書”指出:
相敬如賓,相成如有,媟狎謔戲,夫婦之丑。(此例為論述清代家規(guī)族訓的材料)
查原文,此文系呂近溪的《女小兒語》中文字。呂近溪, 名得勝,明嘉靖時人。其著述自然也是明代的。此例誤。又,“如有”誤,應為“如友”。
例9:嘉慶年間四川巴縣,余姓三兄弟一起到貴州省“興義府播種山土”,三人之妻楊氏、雷氏、岑氏在家生理。某日黎明,有熊彪、何麻子等十余人將衣物等掠去,且“摟抱岑氏、楊氏行奸”,后被楊氏告到縣衙。
原文: 余楊氏報狀:情去五月內(nèi)氏夫余子榮、夫兄余子萬、夫弟余子秀均往黔省興義府播種山土去訖。于去冬月初七氏夫不幸物故。氏家居地名破石溝土闊人稀,氏與嫂余雷氏、弟婦余岑氏在家,攜引子女種土,以資生命。于本月初七黎明時分,有熊彪、何麻子等十余人兇擁來氏家,將氏與嫂雷氏衣物、豆、煙、口牲等項,悉行掠去。開單粘呈。氏時往氏女秦姓家去訖,只有弟婦岑氏、表弟婦徐楊氏及雷氏在家,何麻子等將什物掠去,猶摟抱岑氏、楊氏行奸,不從吶喊,惡等棒傷雷氏及侄女余姑膀、肋脅、兩腿等處可驗。氏家并無男子,任伊行為,惡等掠卷三次,衣物磬盡。雷氏受傷臥床,難保無虞,信趕氏歸。初八日氏喊鳴石龍場約有岑南計認承查明,退還各項。氏屬貧戶女流,路遠來城,以致愆延至今。為此奔報憲天作主??h正堂批:候查驗,簽差拘究。粘單附。
通讀原文可發(fā)現(xiàn),此案中有兩個楊氏——余楊氏與徐楊氏。作者將兩個楊氏混為一談了,到縣衙告狀的是余楊氏,被壞人侮辱的是徐楊氏。
例10:礦工絕大多數(shù)是單身漢,晚間休息時打發(fā)時光,便賭博、嫖娼,因而有些礦場附近也設有賭場,如前舉大庾縣西華山鎢礦周圍的兩家賭場“番攤館”,礦廠周圍便有大煙館和土娼。(此例為論述清代礦工生活的材料)
查大庾縣西華山鎢礦發(fā)現(xiàn)于清末,開采于民國初年。其礦旁有“番攤館”、大煙館和土娼等情節(jié),均出自1935年印行的黃伯逵所著《贛南鎢礦調(diào)查報告》。作者誤用了民國史料來論證清代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