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①:長沙郡太守發(fā)往臨湘縣廷的下行文書,形制為合檄(部分)。
圖②:五一簡中的保任文書。
圖③:申請設置“例亭”文書的正面。
圖④:申請設置“例亭”文書的背面。
圖⑤:“本事”簽牌的正面。簽牌上端的圓孔用以穿繩,可系于成卷的冊書之上。其上所書文字用以顯示卷宗的主要內容。
圖⑥:“本事”簽牌的背面。
圖片均由楊小亮提供
1996年至2011年,在長沙五一廣場及其周邊地區(qū),考古相繼出土了六批竹木簡牘。1996年的走馬樓三國吳簡和1997年的九如齋東漢簡是最早的,2003年前后又出土了走馬樓西漢簡和東牌樓東漢簡。2010年的五一廣場東漢簡和2011年的尚德街東漢簡更是意料之外的收獲。
長沙五一廣場,自古以來就是長沙城的中心區(qū)域。春秋戰(zhàn)國時期,楚國在南方崛起,以今五一廣場為中心建造城邑,并初具規(guī)模。秦初,在此設長沙郡,為全國三十六郡之一。公元前202年,西漢在此建立長沙國,在今五一廣場區(qū)域筑造擴建長沙城。《漢書·地理志》載,長沙國轄臨湘、益陽、湘南等十三縣,臨湘為都城所在,宮署位置仍在五一廣場區(qū)域??梢哉f,長沙建城2000余年,城市位置未發(fā)生遷移,宮署位置從未改變。如今發(fā)現(xiàn)成批量的簡牘合情合理。
豐富了簡牘的遺存類型
東漢時期的簡牘之前一直相對較少。除西北屯戍漢簡和其他地方散見的少量有東漢初期紀年,或根據(jù)用語及書體風格推測為東漢以后的簡牘外,極少有東漢中后期之物。因此,五一廣場地區(qū)連續(xù)出土的東漢中、晚期的簡牘,就顯得彌足珍貴。
這些簡牘埋藏環(huán)境基本相同,均來自于古井(窖),從而豐富了出土簡牘的遺存類型——井窖簡。它與遺址簡、墓葬簡三足鼎立,并且呈“井噴”之勢,在數(shù)量上后來居上。據(jù)統(tǒng)計,目前國內出土的井窖簡約有16萬枚左右(含殘簡),占簡牘總數(shù)的一半以上。由于古井與古代衙署相關,因而在內容上,井窖簡也多以行政、司法等官府文書為主,與墓葬簡中多見的更引人注目的“典籍”竹書截然不同。正是這些實用性的、內容各有偏重的官府文書類簡牘分批次的出現(xiàn),讓我們今天可以了解古代社會生活的多個方面。在過去20年中,這些簡牘的整理、研究、出版也引領著秦漢、三國、兩晉社會史、經(jīng)濟史等領域的學術研究。
2010年考古發(fā)掘的五一廣場東漢簡(以下簡稱五一簡)的整理、研究、出版工作一直在進行中。它的時代相對清晰,基本為東漢中期和帝(公元88年)至安帝(公元125年)時期。它的數(shù)量更多達6862枚,是迄今為止出土東漢簡牘中數(shù)量最多的一批,占到東漢簡牘總數(shù)的3/4以上。這批簡因為時代相接、性質相同、內容關聯(lián)性強,鮮活反映了公元100年前后長沙郡臨湘地區(qū)的政治、經(jīng)濟、法律和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是從走馬樓西漢簡到三國吳簡的“湖南簡牘文書群”序列中承上啟下的重要一環(huán),也是東漢中期簡牘的重要例證。
反映特定時代的社會風俗
五一簡多為長沙郡臨湘縣廷處理各種行政及司法事務的文書。有長沙郡太守府直接下達或轉發(fā)的下行文書,也有郡內縣與縣之間往來的平行文書,還有臨湘縣上報太守府的文書底本,因此比其他東漢時期的史料類型更全面,記述也更為詳實和生動。通過全方位的研究,我們可以復原東漢中期臨湘社會的多個側面,發(fā)現(xiàn)很多歷史細節(jié)。
比如每逢旱澇災害之時,朝廷便會頒布一些詔書或法令,以保護糧食生產(chǎn)和供給。五一簡中保留了兩份詔書的摘抄本,一份為永初二年(公元108年),一份為永初四年(公元110年),內容大同小異,前者言“甲戌詔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立秋如故。去年雨水過多,谷傷民饑,當案驗沓召,輕微耗擾,妨奪民時。其復假期,須收秋,毋為煩苛。”大意即告誡、約束主獄官吏,除死刑犯外,斷獄不能妨礙農(nóng)作時令,目的在于保護勞動力以增加生產(chǎn)。
從一些簡中又可知,在向國家繳納租稅的時間內,當?shù)匾矔谝恍┢綍r不易監(jiān)管的交通要道設置臨時治安崗亭,以保障運輸。為了禁絕糧食浪費,也有禁止民間私釀、私沽、群飲的相關規(guī)定。五一簡中多見有對“糜(靡)谷作酒”之吏民的處罰,違反者“罰金二兩”。
東漢中后期,流民問題相當嚴重,從五一簡中可知,當時的流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客籍或原籍占著戶口,即“隨人在所占”。這也是安撫流民、增加勞動力的有效手段。五一簡還可以和之前的走馬樓西漢簡、之后的走馬樓三國吳簡進行縱向比較,看出這一制度的演變脈絡。
新材料必然帶來新學問
簡牘形制是簡牘本體研究中的重要方面,五一簡中保存有楬、檄、封檢等多種完好的實物形態(tài),包含了簡牘文書的豐富類型,既可視為相關簡牘形制的標本,也啟發(fā)了我們的認知。
比如富有特色的“合檄”。檄這種文書因為不同的封緘方式和用途分為合檄、板檄等。合檄是上下兩片相合之檄,居延漢簡中未見合檄實物,學界曾推測,合檄必然是把文件寫在大小相等的兩片木板上,然后把有字的一面相向重合起來,再纏上繩子,印上封泥。五一簡提供了實物證據(jù),其上文字自署為“合檄”,從而證實了合檄實際是將小的木板“鑲嵌”在大的有凹槽的木板之上,然后再施以封泥。
還有很多以前不知道的簡牘。比如“君教”木牘。這是一種較寬大的木牘,分三欄書寫,上欄寫“君教”,并有類似于花體的畫押文字“諾”,下二欄為“白事文書”,即直接上報長官無需轉呈的文書,“諾”為長官同意后所作的批示。這種木牘實物在東漢以前的簡牘中并未見到,但在走馬樓吳簡中則多次出現(xiàn)。還有“本事”簽牌。這種簽牌只見于東牌樓東漢簡、五一簡及三國吳簡和樓蘭晉簡,可證東牌樓簡中類似內容簽牌中的“本”字,就是“本事”的省寫。而五一簡中“本事在此中”的表述,正可與《史記》《漢書》中“事在某篇”“事在某傳”等記錄方式相參照,這應該是“史家寫作”和“日常寫作”相互滲透的結果。同時,“君教”木牘及“本事”類簽牌只見于東漢及以后的官方文件中,似乎說明,東漢時期的文書樣式更趨于成熟和程序化,其面貌有一定的革新,并對后世產(chǎn)生了較大的影響。
考古工作者還第一次發(fā)現(xiàn)了“像人”木俑。以往所見木俑多見于墓葬,而此“像人”木俑卻與司法程序相關。該木俑“呈站立狀”“整木雕成”。五官僅雕出輪廓,分腿站立。保護人員在對木俑進行脫水保護時,發(fā)現(xiàn)俑人身上多個部位有墨書的字,比如左耳后寫有“創(chuàng)一所”三字。研究者認為木俑和爰書一起上報是當時公堂審案的一種方式。在木俑身上標明各處創(chuàng)傷的位置,便于公堂之上主官查驗斷案。
雖然多為廢棄的簡牘,但與其他東漢簡牘“散亂”的特點不同,五一簡是可以編聯(lián)的,因而更具系統(tǒng)性。尤其是木兩行簡,出土時保存狀況較好,從所存的標題簡和冊書的首簡、尾簡及可關聯(lián)的簡文觀察,大約存有100余份冊書的基本框架和部分內容。有的竹簡殘斷嚴重,但也是可以編聯(lián)的,通過開展更多的綴合、編聯(lián)工作,即可恢復出其原本為冊書時的大概樣貌。
新材料必然帶來新學問。目前五一簡的整理和資料刊布工作已將近過半,隨著新材料的增多和相關研究的深入,尤其是在冊書復原語境下綜合研究的持續(xù)展開,必然推進東漢社會的官僚管理體系、司法程序、文書制度、名物訓詁和語言文字等研究,從而使略顯零散的簡牘擺脫“碎片化”的困境,發(fā)揮出其蘊藏的重要價值。
(作者為中國文化遺產(chǎn)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