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婦女走出家庭成為職業(yè)女性,祖輩隔代照料成為家庭與生育的重要支持力量。研究利用中國家庭追蹤數據(CFPS)2016年、2018年、2020年三期調查數據,實證分析了隔代照料對中國育齡女性再生育行為的實際影響。研究發(fā)現:隔代照料能夠使育齡女性再生育水平提升5.6%~5.8%。進一步的異質性研究發(fā)現:隔代照料對低收入水平家庭、低受教育水平的育齡女性再生育行為的影響更為明顯。在社會托育服務相對匱乏的情況下,隔代照料對女性的再生育決策和行為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我國重建社會托育服務體系尚需時日,在過渡階段有必要以“家國一體”思想為引導,將具有即時性、安全性和低成本的隔代照料納入普惠性托育服務體系建設之中,這是補齊我國基本公共服務短板、破解嬰幼兒照料難題和提振人口生育率的有效路徑。
一、問題的提出
對于任何一個國家而言,人口問題都是一個全局性、戰(zhàn)略性問題。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16年至2023年,中國的出生人口數呈現逐年遞減趨勢。低生育率的蔓延必然會加速中國人口老齡化和人口衰退,進而給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帶來多重嚴峻挑戰(zhàn)。不少學者將我國的低出生率問題歸咎于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實施的計劃生育政策以及社會生育觀念的改變。顯然,人們的生育觀念對于人口出生率會有著重要影響,但更為根本的問題還是與生育以及嬰幼兒撫育相關的保障性公共服務是否到位。如果把人口出生率下降歸結為我國曾經實施的計劃生育政策的話,可能是一種簡單化的做法,而且在對策性方案的設計中也會走向一個錯誤的方向。因此,有必要重新審視我國的低生育率問題及育齡女性的生育行為及其影響因素。
國家衛(wèi)健委的調查數據顯示,嬰幼兒無人照料是阻礙育齡女性生育的首要因素。目前而言,由于缺乏對普通家庭的嬰幼兒社會照料服務,往往是作為嬰幼兒生育者的母親直接承擔起照料嬰幼兒的職責。就中國的就業(yè)情況而言,婦女一般都會有一份工作,是職業(yè)勞動者,一旦生育,就會同時擔負起工作和育兒的職責,因而承受著巨大的壓力。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嬰幼兒照料走向了市場,而市場化的兒童照料費用卻迅速增長。一方面,各級政府不再補貼0-2歲幼兒的托兒費;另一方面,許多公立兒童托幼機構被關閉或轉型為私立幼兒園,并且很多幼兒園不再接收2歲以下兒童。城市中超過三分之一的家庭有托育需求,但普通家庭能夠負擔得起的普惠性托育服務供給明顯不足。這樣一來,雖然實施了寬松的生育政策,但是育齡女性必然會擔心孩子出生后無人照料,以至于不得不在再生育與就業(yè)之間作出取舍。2022年7月國家衛(wèi)健委、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17個部門聯合發(fā)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提出要發(fā)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該服務體系的建設與完善關乎中國民生保障制度的建設,“家國一體”是民生保障話語體系的底色。
值得引起關注的是,作為兒童社會化照料服務的低成本替代方式,祖輩的隔代照料在我國當前城鎮(zhèn)和農村中是一種普遍存在的兒童照料現象。根據中國老齡科研中心相關調查數據顯示,在全國范圍內,由祖輩照料嬰幼兒的比例高達60%-70%。祖輩的隔代照料是中國傳統(tǒng)中歷史悠久的嬰幼兒照料方式,在現代化的過程中,隨著婦女走出家庭成為職業(yè)女性,使祖輩隔代照料嬰幼兒顯得更加重要。
雖然從總體上看,中國依舊是一個普婚普育的國家,女性自愿不生育的比例并不高。但是,人們在擁有一個孩子之后,考慮是否再生育則受制于兒童照料支持的可得性。在社會尚未建立起普惠性托育服務體系的情況下,隔代照料作為社會化照料服務的一種低成本替代方式,可以實現時間和收入在家庭中的代際傳遞,使育齡女性能夠更加輕松地在再生育和工作之間進行權衡取舍。目前,學術界關于隔代照料對中國育齡女性再生育行為的實際影響缺乏深入研究。本項研究試圖采用中國家庭追蹤數據(CFPS),分析自2016年中國逐步放寬生育政策以來,祖輩提供的隔代照料與中國育齡女性再生育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希望通過這項研究,揭示影響育齡女性再生育行為的家庭因素,在探索提振我國人口生育率的道路上找到一系列更具精準性、有效性的積極生育支持措施。
二、文獻回顧
國外相關研究文獻主要關注的是隔代照料對年輕一代養(yǎng)育子女的影響。隔代照料是家庭代際間支持的一種常見形式,也是重要的兒童照料方式。在美國,47%的祖輩為孫輩提供了某種形式的隔代照料,其中(外)祖母提供隔代照料的比例為54%,(外)祖父為38%。祖輩有無工作、居住地理距離遠近、是否是學齡前兒童的祖輩往往在提供隔代照料中有著很大的不同。在歐洲,隔代照料也非常普遍,58%的(外)祖母和49%的(外)祖父會為15歲以下的孫輩提供照料,其中,在荷蘭、丹麥兩國,有65%的(外)祖母提供照料,60%的(外)祖父提供隔代照料。一項對德國的研究發(fā)現,與祖父母居住的地理距離越近,人口生育率就越高,這可能是因為地理距離近使隔代照料的可獲得性大幅提高了。對荷蘭的研究發(fā)現,在已經有一個孩子的情況下,若祖父母能夠提供頻繁的隔代照料,育齡夫婦就可能再生一個孩子??傊?,從歐洲的情況看,隔代照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育齡夫婦的再生育意愿。在歐洲南部區(qū)域,這種激勵作用表現得更為明顯。
隔代照料是我國現階段嬰幼兒照料的普遍方式,也是現代化進程中伴隨社會深刻變遷出現的家庭代際合作育兒方式。國內相關研究大多是對隔代照料的提供者(祖輩)、接受者(成年子女、兒童)分開來加以研究的。對文獻進行梳理和分析,可以看到,國內研究隔代照料提供主體的文獻往往更多地關注隔代照料給老年人的退休決策、身心健康、生活質量等帶來的影響。對隔代照料接受者的影響議題基本上集中在如下三個方面:(1)隔代照料對成年子女(尤其是育齡女性)勞動參與的影響;(2)隔代照料對兒童心理健康、成長方面的影響;(3)隔代照料對家庭的代際關系和代際支持的影響。此外,有個別研究考察了隔代照料對子代生育時間選擇的影響。
已有研究較少涉及隔代照料對我國育齡女性再生育行為的影響。本項研究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已有文獻進行補充:(1)基于中國普遍存在的隔代照料事實,結合2016年以來生育政策放松的大背景,利用CFPS 2016年、2018年、2020年三期數據,實證分析隔代照料對中國育齡女性再生育行為的影響,進一步解釋影響我國育齡女性再生育行為的家庭因素。(2)使用“老人與子女關系狀況”這一隨機事件作為工具變量(IV),識別隔代照料與育齡女性再生育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從女性或配偶的父母過去六個月是否幫忙料理家務、照顧孩子來衡量照料行為是否發(fā)生,從調查年份的育齡女性是否再懷孕和是否再生育來衡量再生育行為,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政策的對策建議。
三、研究結論與政策啟示
當前,中國正處于建設中國式現代化和社會快速轉型的重要時期,一方面家庭規(guī)模趨于小型化、女性工作壓力不斷加大,另一方面兒童照料需求更加精細化、育兒成本日益攀升。在這種情況下,兒童照料資源日益緊張,由此育齡女性在再生育與職業(yè)發(fā)展之間存在著抉擇困難,導致人口低生育率問題愈加嚴峻。
研究發(fā)現,隔代照料能夠顯著提高育齡女性的再生育水平。育齡女性的再生育與她在勞動力市場中的時間價值是存在著沖突的,而祖輩為嬰幼兒提供隔代照料可以緩解這一沖突。在進一步的研究中還發(fā)現,隔代照料在對不同收入水平家庭和不同受教育水平育齡女性的再生育行為存在一定的異質性,對低收入水平組家庭、低受教育水平組育齡女性的影響更大。可能的原因是低收入家庭和低受教育水平的育齡女性難以承擔社會化照料服務的費用,對隔代照料更為依賴。本文的結果具有如下幾點政策含義:
第一,應重視和重估隔代照料的社會價值,提升老人提供隔代照料的積極性。低生育率背景下,提振人口生育率已不僅僅是家庭的事務,更是國家大事。建立積極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是我國應對人口老齡化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fā)展的重要舉措。結合我國當下的國情,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政策并非是讓作為生育主體的育齡女性退出勞動力市場而回歸家庭,而是給予育齡女性最積極的生育支持,使其生育無后顧之憂。祖輩承擔隔代照料職責,有助于減輕女性的照料壓力,最大程度減輕對女性就業(yè)和職業(yè)發(fā)展的負面影響,從而提升其再生育意愿和行為,進而緩解低生育率給國家和社會帶來的壓力。在普惠性托育服務體系尚未建立的情況下,政府有必要為隔代照料正名,并加大對隔代照料的正式制度支持。一些國家如新加坡、澳大利亞等照顧孫輩的老人可以申請政府的專項補助或可享受相關的優(yōu)惠政策,這些經驗和舉措值得我國借鑒。
第二,需采取支持隔代照料與發(fā)展托育服務雙管齊下的策略,減輕女性生育成本。人口負增長時代的人口政策應采取緩解性政策與適應性政策雙管齊下的策略,不可偏廢。在社會性托育服務匱乏的過渡階段,應立足于家庭,加大對家庭的支持力度,將具有即時性、安全性和低成本的隔代照料納入普惠性托育服務體系建設之中。實踐層面,應鼓勵經濟基礎好、有條件的地區(qū)先行開展試點探索,在老年人自愿選擇隔代照料的原則下,為開展隔代照料的老人提供靈活多樣的補貼和優(yōu)惠政策。在社區(qū)開展早教培訓項目,提升老人隔代照料的育教水平,緩解因隔代照料產生的家庭代際矛盾。以上海為例,2023年12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促進本市托育服務發(fā)展的指導意見》,提出到“十四五”末期,上海的家庭科學育兒指導站實現社區(qū)全覆蓋。長期而言,我國應在“家國一體”思想引導下持續(xù)探索符合國情的托育服務體系及有效模式,補齊基本公共服務短板,破解嬰幼兒照料難題。
【張永梅,湖州師范學院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浙江大學社會治理研究院研究員;顧和軍(通信作者),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共同富裕研究院研究員】
(載于《治理研究》2024年第5期)
【文章據“治理研究”微信公號,轉發(fā)時有改動】